工行七天滚动结构性存款(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
近日,多家媒体关注了“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的新闻据报道,广西南宁28位储户曾在工商银行南宁支行职员梁某红的高息诱骗下,存入大笔资金后来这名职员事发被查,储户们才得知自己手中拿着的存款账单是假账单,而存款早已被梁某红转走,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工行七天滚动结构性存款?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工行七天滚动结构性存款
近日,多家媒体关注了“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的新闻。据报道,广西南宁28位储户曾在工商银行南宁支行职员梁某红的高息诱骗下,存入大笔资金。后来这名职员事发被查,储户们才得知自己手中拿着的存款账单是假账单,而存款早已被梁某红转走。
对此,“广西工行宣传”微博曾回应,目前司法机关认定梁某红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 。
那么,巨额存款是如何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走的?在办理储蓄业务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百万存单竟是假的?
储户还原被梁某红欺骗过程
昨天(20日)中午,储户段女士在接受总台央广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自己无法接受“梁某红系个人犯罪”的说法。段女士表示:“从2018年9月开始,他们(工行)的运营管理部就已经发出了11次的风险提示,大额存单异常支取,还有同一代理人多次代理资金流向异常的操作,没有一次进行了内部排查。”
△“广西工行宣传”微博此前发布的回应
这起总金额达2.5亿存款的案件,要从几年前说起。
在自己邻居的多次介绍与推荐下,2019年初,段女士前往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部业务经理梁某红处办理业务。
段女士: 当时她(邻居莫某)跟我们说是专门做不良资产核销,在工行里面是个高管,所以手上有很多特权。工行那边揽储的业务也比较重,然后想给我们这些客户体验一下,做大定期存单的业务。50万就可以做,而且可以自己把存单带回家保管。
根据梁某红向储户介绍,这项业务贷款是为企业做存款贡献,除正常存款利息,每个月还额外补贴2%的利息,与此同时有四条附加条件,其中包括“存单需要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及“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梁某红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
段女士: 梁说做这个业务工行是有要求的:存完以后,要把存单拿来封存,企业方、工行方,还有你们(储户)签名,封存好了以后就可以带回去了;到期以后,三方在场,一起拆开取这个钱;然后密码要按企业方的要求设置存单的密码。
第一次段女士存了50万元,三个月后成功取款并拿到利息。随后,段女士再次将100万元存进银行。
过了一段时间,段女士接到邻居打来的一个电话,“她跟我说,段姐你快点拿存单去总行看一下你的钱能不能取出来,已经有人去取了,发现那个存单是假的,而且梁某红也被抓起来了。”
当她带着自己手中的存单,前往工商银行某支行取款时,被告知信封里的存单是假的 。
△存单照片(受访者供图)
“银行工作人员进系统查了以后,说这张存单已经销户了,”段女士回忆:“他们工行的办公室主任这些人就出来,跟我们说‘梁某红被抓了,这是个人行为,跟我们银行没关系,你们自己去走法律程序’。”
数罪并罚
梁某红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业务是在银行的VIP室办理的,存单也一直放在家里,为何突然变成了伪造的?段女士百思不得其解,直至她看到梁某红一审判决书。
2021年11月,梁某红一审因为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工行南宁分行金融业务部经理梁某红对外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人员吸纳资金,需要返还高额本金和利息等原因,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用于替换银行客户的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在工行大额存款的想法。而上述约定的设置指定密码、将身份证交给梁某红或所谓的企业方核验身份,就使得梁某红有了代办取款的可乘之机 。
段女士: 我们办理存款业务有业务凭证,她叫我们拍照,先拍了存单的照,然后叫我们再拍业务凭证。就在我拍业务凭证的时候,她就已经把原来准备好的假存单——其实已经用信封封好了的,马上就调包。然后她说(身份证)给领导核验,我就把身份证递给梁某红,“企业方”拿着我的身份证进到了柜台,两三分钟以后就出来把身份证给回我了。
也就是说,梁某红找人在现场装成了“企业方”,并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调包了真正的大额存单,在骗取客户身份证核验的短暂时间里,使用掌握的密码,将存款直接转了出去。
储户们认为梁某红构成职务侵占罪
将就此提起民事诉讼
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明确:梁某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面对银行发布的“梁某红系个人犯罪”的说法,储户们不认可,他们认为梁某红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计划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部分储户的代理律师周兆成昨天向总台央广中国之声表示:
周兆成: 如果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等人的侵占是银行的存款,那么受害储户存款就是安全的,直接凭存单向工商银行主张权利就可以了。
作为代理律师,我认为被告人等人的犯罪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因为被告人系银行的工作人员,对于受害人储户们将手中的现金和身份证等提交给银行的工作人员,相当于提交给银行,这属于客户与银行办理业务的职务行为 。抛开刑事责任不谈,涉案银行的责任也是逃不掉的。
本案数年间同一个被告人将不同人存入银行的大额定期存款,在未到期的情况下转移走,并且立即销户,如此频繁的操作,怎么做到秘密窃取?银行的预警系统未曾响应,难道不存在重大过错吗?
记者昨天(20日)多次致电涉事的工商银行南宁支行多位工作人员,但电话未被接听。
律师提示:在办理储蓄业务时
一定要有高度戒备防范心理
就大额存单的安全性问题,记者咨询了工商银行客服及多位工作人员,按照规章制度,如不涉及更改密码、忘记密码、换卡等情况,他人持有双方的身份证、银行卡或存单,并有正确的密码,是可以代理存取款业务的,这种权限的开放,是防止账户持有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也能顺利办理部分业务,梁某红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完成了转账。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东沂提示,广大消费者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有高度的戒备防范心理:
要抵御高收益的诱惑,高收益的背后常常与高风险挂钩;
不能轻易将卡号密码、个人身份信息告知第三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侦查办案中都不会要求获取个人银行密码。
而就该起涉及2.5亿元存款的案件后续如何发展,银行是否承担责任,总台央广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来源: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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