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与自然人签订经销商协议,双方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呢?近日,西安未央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终止经销商协议引发的纠纷案件。
2019年3月,原告石某与被告袁某签订某减肥产品的经销加盟协议,支付了1500元保证金,并于2020年11月升级为总经销资格,需再支付押金8000元。因其未按时支付,被告扣押了其两箱货物。2021年9月,受疫情影响,该产品销路不畅,原告提出退出加盟,被告称退出加盟需原告向其所在公司系统申请,两个月后才能退还押金及扣押的货物。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押金1500元及扣押的货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虽提交了某减肥产品的经销商授权书以及与被告签订的《经销商协议》作为证据,但因被告袁某系自然人,不具有特许经营人的主体资格,故本案不属于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
法官了解到,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并无异议,且均有意向调解,但就调解方案无法协商一致,遂通过“背对背”调解的方式,耐心疏导双方情绪。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返还1500元押金及扣押的两箱货物,并额外支付原告500元,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开展特许经营管理,旨在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法官提醒,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擦亮双眼,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董文硕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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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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