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过高(什么是金融不良资产)
阅读提示:经济下行时期,金融资产不良率增加那么,什么是金融不良资产?笔者结合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经验,与大家分享不良资产系列文章,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过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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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下行时期,金融资产不良率增加。那么,什么是金融不良资产?笔者结合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经验,与大家分享不良资产系列文章。
金融不良资产概述
1、金融不良资产的认定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第三条规定“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十八条规定“贷款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2006年3月20日实施)中规定,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其中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归入次级类,逾期181天以上的归入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的划分为损失类。
因此,金融不良资产一般是指已经逾期履行义务90天以上的各类资产。由于我国银行不良贷款债权在不良资产行业中占据主要份额,所以本文以银行不良贷款债权处置为主要内容展开。
2、我国不良资产的行业发展
20世纪末,为降低中农工建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指标,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长城、华融、东方,以下简称“四大AMC”)相继设立。随后在四大国有行的上市筹备中,四大AMC承接了四大银行不良资产剥离的任务。
四大AMC肩负国家历史重担,经历了政策性主导到逐步市场化不良资产行业市场;随着经济发展和监管政策的放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俗称“地方AMC”)为优化和缓解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而纷纷设立;同时因不良资产具有一定的特殊价值,国有资本、外资和民间资本等纷纷进入不良资产行业开始掘金之旅。
3、不良资产处置概述
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多样,包括常规催收、和解清收、诉讼清收、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转股、债务重整、债权转让、收益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申请强制清算、申请破产清算、申请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种方式,其中转让包括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招标转让、竞价转让、打包处理、分包处理等。
不良资产处置是一个逆周期操作、低买高卖、寻求通过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在“打包、打折、打官司”为主流的处置市场中,债权类资产转让是较为常用的处置方式;债权受让人通过诉讼、和解、重组等多种手段清收实现收益。
4、不良资产行业参与方
五大AMC:20世纪初,为降低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指标,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再贷款或者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承接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债权;为配合四大行的改制上市,四大AMC于2004-2005年以及2008年,再一次对四大行的不良贷款进行大规模剥离,进一步降低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率水平。由此形成了我国传统不良资产流转的一级市场,即从银行金融机构转让至四大AMC。四大AMC拥有金融业务许可,属于银监会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有权享受金融机构的特殊政策支持,可以在全国范围开展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2020年银保监会批复成立第五家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方AMC:2008年后,随着监管政策的放开,各省政府纷纷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地方AMC”),加入到不良资产收购处置领域。地方AMC在审批程序上,除需要省级政府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的授权外,还需要取得银监会的备案。地方AMC不享有金融业务许可,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相关特殊政策,在能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
民间AMC:其他没有获得银监会备案资格、从业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的资产管理公司,业内称之为“民间AMC”。根据参股资本不同,分为国有控股、国有参股、民营资产管理公司。因为政策原因,除了个别资产外,民间AMC无法直接从银行收购资产包,实务中多需四大或地方AMC配合做通道。
中间服务商:不良资产处置中,各流程各环节需要许多中间服务商来协助完成,包括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所、报社、邮政快递、公证机构等。
5、特殊时期的金融不良资产
1999-2000:四大AMC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者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
2004-2005: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年至2005年四大AMC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
2008-2009:中国农业银行在进行股份制改制中,于2009年将8157亿元的资产及对应权利转让给财政部,财政部又委托农行对转让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由农行以农行的名义代理履行债权人和资产所有人职责。
上述不良债权在司法适用上有一定的特殊性,笔者称其为“特殊金融不良债权”,范围总结如下:
首次转让时间 |
转出方 |
受让方 |
1999-2000 |
工、农、中、建、国开行 |
信达、东方、长城、华融 |
2004-2005 |
交、工、中、建 |
信达、东方、长城、华融 |
2008-2009 |
农业银行 |
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地方AMC或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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