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所有的产权证(界定产权单独所有)
界定产权单独所有
在我国,财产所有权分类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本文所讲的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的个人不动产。
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形式。单独所有是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即一个人单独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不动产证上注明为单独所有的字样,指的是不动产权属于登记产权人独有,不存在其他共有人。如果不动产是一方婚前购买,这要产权证出证时间与结婚证出证时间进行对比,则原则上视为一方婚前财产,另一方不占产权。不动产证登记为单独所有,就是说不动产登记人有处分权。在夫妻财产共有条件下,如果房产是婚后所购置,且夫妻双方对产权分割没有其他书面约定,不管不动产证上登记的名字是谁,不动产证(房产证)没有注明单独所有原则上就属于夫妻共有。
界定产权单独所有的意义与目的,就融资而言用不动产抵押贷款时,确保抵押合同的签字的完整性,从而保证抵押合同签字的完整性。
参考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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