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胜利者的审判(胜利者的正义纽伦堡审判)

有关胜利者的审判(胜利者的正义纽伦堡审判)(1)

今天咱们谈谈纽伦堡审判。

所谓纽伦堡审判,就是二战结束后同盟国对德国战争罪行的一系列审判。因为审判地点在德国的纽伦堡,所以简称「纽伦堡审判」。正式的名称应该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或者「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英语:Nuremberg Trials,德语:Nürnberger Prozesse)。

审判从1945年11月20日开始,一直持续到1949年才全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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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审判

审判的第一阶段由美、英、苏、法四国主持,从1945年11月至1946年10月,进行了大约一年。审判了纳粹德国24名政治和军事领导人和6个组织,最后戈林执行前自杀,罗伯特·莱伊判决前自杀,希特勒的秘书马丁·鲍曼下落不明,被缺席判决死刑。剩下的21名战犯:10名被判绞刑;3名被判终身监禁;4名被判有期徒刑;3名被判无罪;1名免于起诉。六个组织中, 纳粹党、盖世太保、党卫军三个被判有罪。 德国内阁、冲锋队、国防军总参谋部和最高统帅部三个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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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的第二阶段由美国单独主持,从1946年到1949年,进行了大约4年,共进行了12场审判,也被称为纽伦堡后续审判(The subsequent Nuremberg trials),共起诉了183 名纳粹战犯。审判的结果是:12人被判死刑;8 名被判终身监禁;77名被判有期徒刑;其他86名被判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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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后续审判

纽伦堡审判源起于《莫斯科宣言》。1943年10月30日,二战中的同盟国代表——美国、英国、苏联和中华民国政府,在莫斯科召开莫斯科会议,会后签署了一个《莫斯科宣言》。这个《莫斯科宣言》一共包含了《共同安全宣言》、《关于意大利宣言》、《关于奥地利宣言》和《关于暴行宣言》四个宣言。其中这个《关于暴行宣言》是由罗斯福,邱吉尔和斯大林三人签署的。也就是在这个《关于暴行宣言》中,美英苏三国第一次明确提出:“希特勒的部队,在他们占领的许多国家犯下了暴行。德国人将被送回他们犯下罪行的国家,“由他们所激怒的人民审判”。德国人的犯罪行为不受地理范围限制地,将受到同盟国政府联合决定的惩罚。同时莫斯科会议决定,由美英苏三国代表组成一个欧洲咨询委员会( European Advisory Commission),总部设在伦敦,负责战后欧洲政治问题的研究与协调。而这个欧洲咨询委员会,后来就负责起草了《纽伦堡法庭宪章》。

应该说到1945年初,欧洲战场的形势已经完全明朗化了,德国战败只是个时间和方式问题。所以1945年2月,美英苏三巨头召开雅尔塔会议,商议战后世界秩序和利益分配问题。而在会后形成的《雅尔塔协定》中,美英苏就具体明确了“战后将审判纳粹战犯,并对他们绳之以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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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尔塔会议

1945年8月8日,美英苏法四国在伦敦签署《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也叫《伦敦协定》。这个协定包括七条正文和一个附件。正文主要内容有两条:

一是规定,凡是犯有罪行的德国军官、人员、纳粹党员,都将被押解回他们犯下罪行的国家,受到法律的审判和惩处;

二是规定,对所犯罪行不存在特定的地域性的,则建立国际军事法庭,对战犯进行统一审判。简单说,就是纳粹主要战犯,将在纽伦堡统一进行审判。

协定的附件就是《纽伦堡法庭宪章》,正式的名称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因为在伦敦签署也叫《伦敦宪章》。宪章全文分7部分共30条,主要内容就是:确定了纽伦堡审判的法庭构成,审判罪名,证据原则,法庭程序等「纽伦堡审判」的基本指导原则。

简而言之,《伦敦宪章》最重要的意义,就是明确了「纽伦堡审判」的两条核心原则。

第一 是具体确定了以「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这三个罪名审判纳粹战犯。

所谓「反和平罪」就是:发动侵略战争,或者发动违反国际条约或协定的战争,或者计划和阴谋发动这种战争;也就是说,发动侵略战争或者参与阴谋,计划发动侵略战争,都是「反和平罪」。

所谓「战争罪」,就是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罪行。比如虐待战俘,放逐占领地平民,强制平民劳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或者非必要使用武力,等等诸如此类的犯罪。

所谓「反人类罪」,就是基于政治、种族或宗教的理由,对平民施行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及其它任何非人道的行为。这一条应该说就是专门为清算纳粹的「反犹」而定的 。

第二, 就是明确 组织犯罪个人承担责任。国家罪行,个人不能免除责任。只要行为本身犯罪,任何人,包括军人或者国家执法人员,都不得以身份特殊,不得不服从命令,并不违反国内法律为由,免除责任;都必须因为其所犯罪行受到惩罚。

正是根据伦敦宪章的精神和原则,从1945年11月20日开始,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法官助理组成的国际法庭,在纽伦堡开庭审理纳粹战犯。法庭实行多数表决制,如双方票数相等,则庭长有决定权。庭长轮流担任法庭判决为最终判决。被告没有上诉权,也无权申请法官回避。

应该说从一战以后的《凡尔赛和约》开始,国际社会就一直寻求以国际法庭的方式来追究「个人」的战争责任,但一直未能付诸实践。是「纽伦堡审判」使这一想法变成了现实。不仅迅速地审判和惩治了纳粹主要战犯,也为之后的「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提供了一个标准。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纽伦堡审判」也奠定了战后国际秩序合法性的的基础,也是当代世界处理战争问题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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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尔赛和约》

但是也正是因为《伦敦宪章》中对审判规则的一些规定,受到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质疑,他们提出纽伦堡审判,是“胜利者的正义”,在法律意义上并不是公正的。

比如《伦敦宪章》规定,胜利者不受审判,所以战胜国的罪行不能被追究。德国入侵波兰犯有「反和平罪」,但是《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的秘密协定是苏德瓜分波兰,苏联显然是参与了德国入侵波兰的计划和阴谋,这也是「反和平罪」。而1939年11月苏联入侵芬兰的冬季战役和1941年8月英国和苏联联手入侵伊朗,英国和苏联都发动了侵略战争,也都可以说犯下了「反和平罪」。

而苏联红军在占领区也曾强迫德国平民劳动;法军也曾在德国投降后虐待战俘;美军也曾在法国故意制造混乱,趁机劫掠艺术品。战后这些所谓下落不明的艺术品陆续出现在美国的艺术博物馆里,全美顶尖的100多家博物馆都有份。美军还轰炸过奥斯维辛集中营,这显然是非必要的军事行动。所以美法苏也都可以说,犯有战争罪。

另外2005年在华盛顿邮报的采访中,当年参加过「纽伦堡后续审判」的美国陆军首席检察官本杰明·费伦茨说:(Benjamin B. Ferencz)“美国人至少将一些德国低级别的党卫军嫌犯送往流离失所者的营地,目的是让那些流离失所者私刑处决他们,而无需进行审判或判决。他说:“我曾经看到营地里的人殴打一名党卫军,然后将他绑在火葬场的钢床上,把他活活烧死。费伦茨说,当时的军事法律允许许多在今天是不可能允许的行动:“你知道我们是如何获得目击者证词的吗?有一次我们进入一个有美国飞行员跳伞降落并被打死的村子,让所有人排在墙边站好。然后我说‘任何说谎的人都会被当场枪决。所以我们总能得到我们想要的证词,而这些所谓证词在当时的纽伦堡就,都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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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过「纽伦堡后续审判」的美国陆军首席检察官本杰明·费伦茨

这位本杰明·费伦茨可不是一般人。他是法学家,也是「纽伦堡后续审判」中最重要的人物,甚至可以说没有费伦茨,或许就不会有纽伦堡后续审判。

再比如曾经做过奥斯维辛集中营指挥官的鲁道夫·霍斯(Rudolf Höss)曾经作证说,在奥斯维辛存在一个名为「狼人」的灭绝营。他在奥斯威辛集中营当指挥官的时候,消灭了250万人,还有50万人死于疾病。但后来的事实证明,从来就没有这么一个集中营存在过。今天以色列和波兰官方宣布的奥斯维辛的死亡人数是110万,根本就没有300万人。而今天已经可以证实,鲁道夫霍斯的证词之所以是假的,是因为证词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不仅如此,霍斯的妻子和孩子当年也受到了死亡威胁。事实上在今天,任何一个法庭都不会采信。鲁道夫霍斯的这种所谓口供。但是在1945年的纽伦堡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不仅接受了霍斯的证词,而且把鲁道夫霍斯的证词,作为了支持种族灭绝调查结果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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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维辛集中营指挥官 鲁道夫·霍斯(Rudolf Höss)

所以如果说德国犯有战争罪,事实上也可以说,美国法国和苏联也都犯有战争罪。而苏联在卡廷大屠杀中所扮演的角色毫无疑问应该也属于反人类罪。但是纽伦堡不审判胜利者,不追究胜利者的责任,同时也不接受「相似非难」的辩护。所谓「相似非难」就是指控者犯有与被指控者同样的罪行因此指控者在道德上没有立场审判被指控者的罪行。

另外纽伦堡法庭的证据原则也是自创的,罪行证据以受害国或者联合国提交的证据为准,不需经过第三方的核实,也不接受被指控者的质证,所以尸体肥皂的故事就是这么出笼的。当年苏联在纽伦堡指控纳粹用犹太人的尸体制造肥皂,并真的提供了一块肥皂作为证据。正是根据这一证据原则,当年并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也没有人提出核实证据的真伪。证据就直接被法庭所接受。后来纽伦堡法庭在判决中宣称,“在某些情况下,企图利用受害者尸体的脂肪来制造肥皂。”这个所谓“尸体肥皂”的说法就是由此而来的。然而,在1990年,以色列官方的犹太大屠杀中心否认了这个说法,承认肥皂的故事不是真实的。肥皂并不是由人体脂肪制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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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尸体肥皂”

简而言之,质疑纽伦堡审判公正性的观点认为,伦敦宪章对「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定义本身,就违背了禁止追溯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是为纳粹量身定制的罪名。但即便如此,这些战争罪行也不能说是德国所独有的,因为苏联美国法国和英国事实上也都有与此相似的行为。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哈伦·斯通的反对言论最为尖锐(Harlan Fiske Stone)他说:纽伦堡审判是一场骗局。不过是一场高级别的暴民私刑大会。他说,“对纳粹做什么我不介意,只是不愿看到以法律的名义、通过法庭的形式审判他们。也许我思想过时了,接受不了这种有点过于伪善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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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反对者认为,《伦敦宪章》所规定的审判原则,就是“胜利者不受审判”,以及“法庭不接受「相难辩护」”。「纽伦堡审判」就是胜利者对战败者的审判,这是一个基本前提,且不可能改变。

我们不妨来看看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纽伦堡审判中美国的总检察官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Houghwout Jackson)是怎么理解纽伦堡审判的。他在「纽伦堡审判」开始审理前曾经做过一个声明,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是一个「法庭阐述」吧。他说:让我们先处理这样一个观点:对这些人进行审判,是因为他们有罪。如果说他们是第一批被以法律的名义起诉的战败国的战争领导人,那么他们也是第一批以法律的名义,被给予申辩机会的人。他说:“纽伦堡审判是在此之前的法制历程中从未有过的尝试,但世界需要我们立即采取行动。尽管可能代价高昂,但这个需要必须得到满足。应该说此次审判不是完美的,也必须承认,此次审判可能未经过充分的调查很可能在以后的国际诉讼中也不会成为任何国家所接受的法制先例。但是对于审判来说,这是一个十分严谨的诉讼。至于将来如何评价,我们不得不留给历史学家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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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检察官 罗伯特·杰克逊

而在纽伦堡被判20年徒刑的德国军备和战时生产部长阿尔贝特·施佩尔说(Berthold Konrad Hermann Albert Speer)“纽伦堡审判是必须的。对于这样的可怕的罪行,即使在一个独裁政权统治下,每个人也都有责任。“

我觉得每个人可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理解「纽伦堡审判」,但一个审判者和一个被审判者的对纽伦堡审判的看法,基本可以概括出了纽伦堡审判的基本特征。所以关于纽伦堡审判,法律界可以继续争论其法律意义上的公正性,因为从法律意义上说,纽伦堡审判确实不能说是完美的。但从政治意义上说,纽伦堡审判是必须的,所有被控诉的纳粹战犯是罪有应得的。即便是胜利者的正义,但就像杰克逊大法官所说的,毕竟是给予了战败者申辩的机会。

「纽伦堡审判」最初的计划并不是只有一场国际审判。但是随着美英法苏间分歧与摩擦的日益加剧,继续的审判最后已经变得完全不可能了。实际上苏联与英美在战后世界利益的分配就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而纽伦堡审判事实上从某种程度上也加深了苏联与美英之间的猜疑与不信任。所以在1946年10月对主要战犯的首轮审判结束后,美国从1946年开始,到1949年在纽伦堡,又单独进行了另外12次的审判。所有这些审判中的法官与检察官均为美国人。而苏联和英法也在各自的占领区,各自进行了类似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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