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对微博的评价(王宝强发布的微博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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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王宝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8月16日,马蓉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王宝强侵害其名誉权,要求王宝强删除微博并赔礼道歉,法院现已正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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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蓉对王宝强的起诉再度引发公众热议,而该事件背后存在的法律问题更值得我们关注。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它代表着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应受到的信赖和尊敬程度。  那么,名誉该如何界定?名誉侵权该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下面,小编先来和大家说一说有关名誉侵权的基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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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何为名誉权侵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侵害名誉主要是指通过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使公民的社会评价降低的一种侵权行为。而社会评价降低与当事人主观上的名誉情感体验并不相同。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任何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问题二:名誉侵权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对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想必,大家对名誉侵权已经有大概的了解,那么,名誉侵权又该如何认定呢?今天,小编找出了认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干货,推送给大家,供您参阅。  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但是,内容客观真实的报道或评价,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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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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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再来看几个相关的案例。相关案例1.言辞过激的批评、评论若依据的是客观事实,则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南京常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洪金名誉权纠纷上诉案本案要旨:业主对商品房质量进行言辞过激的批评、评论,若其依据的是客观事实,且没有借机诽谤、诋毁的言行,则不构成对开发商名誉权的侵害。案号:(2006)江宁民二初字第2038号;(2006)宁民一终字1736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6期2.标语、口号传播的信息基本真实,无诽谤、侮辱之意,不构成名誉侵权——百安居(上海)管理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雅迪尔居饰用品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本案要旨: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货款纠纷,故债权人的标语、口号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实,虽对债务人不利且措辞过于激烈,但所传播的信息系就双方经济纠纷而陈述的情况与表达的意见,无诽谤、侮辱之意,所以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案号:(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9575号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4期3.新闻报道的内容基本属实,与当事人行为相一致的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湖北省造纸公司诉湖北法制报社的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纠纷案本案要旨:新闻报道是否侵害名誉权,关键是要看所报道的内容是否失实。新闻报道的内容基本失实,是引起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主要原因。相反,如果报道内容基本属实,被报道当事人受到不好的影响,主要是由于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则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审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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