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说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我在头条搞创作#2008年5月3日《钱江晚报》报道,浙江温州市区发生了一起飞车抢夺案件,驾车路过的市民丁建勇即驾驶轿车逆行追击歹徒,在群众协助下抓住其中一人,但也因逆行而引发了交通事故伤了人。交警表示要按法定程序执行事故处理。这一事件引起了争议,河北人民广播电台记者王永磊于5月8日就此话题电话采访本人,录音整理后次日在河北人民广播电台《燕赵论坛》节目播出。这里是访谈录文字稿。
○见义勇为者驾车逆行追歹徒被交警处罚为什么会引来争议?
●一方面是驾车逆行追歹徒的义士,一方面是秉公执法的警察,这两个方面发生冲突当然要引发争议。一边是道德标准,一边是法律制度,争议相持不下,是因为双方评判标准不同。
争议的根源在于,在我们社会中,法制意识淡薄而持有道德至上观念的人比较多。许多人认为,只要道德正确,法制是可以突破的。比如说,如果你在街头拦住随便一个过往行人,问他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你的母亲卧病在床,想要吃肉,而你买不起,你会不会到隔壁肉店偷一块肉回来?我估计绝大多数中国人回答“会”。再比如说,如果你抓到一个小偷,他把一个穷人家里唯一一袋大米偷了,你会不会把他暴打一顿?我估计绝大多数中国人的回答也是肯定的。再比如说,一个流氓在侮辱一个柔弱的女孩,正好让你和几个朋友碰上了,你们会不会一起把流氓往死里打?我相信回答仍然是肯定的。这是因为,在我们的观念中,以道德正确的名义去做善事、去维护正当利益、去制止犯罪,这是正义的、道德高尚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温州这位见义勇为的市民受处罚之所以引起了热议,就是因为他的见义勇为一定程度上遮蔽了他的违法行为。我认为,对这件事的热议本身,倒是值得热议的事情。
○你是否认为这位市民见义勇为行为的错的?
●见义勇为抓歹徒没有错,错的是他违法开车。以道德的名义去违反法律,并不能改变违法的性质。对这位市民的行为我们应当分清是非:抓歹徒是对的,违章开车撞人是错的。警察查他处罚他,处罚的是违法行为,而不是见义勇为行为。
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中,许多人有一个“将功补过”的逻辑:一个人做什么事情的动机是好的,那么错误的结果就可以打应当折扣。这和法律中考虑动机问题,考虑防卫过当的问题是相似的,但这件事中如果说是过当的话,那么它已经太过,过到严重违法的程度了。将功补过是可以的,但这样一件事情中包含两个不同逻辑、不同是非,是必须搞清楚的。如果以道德的名义原谅违法犯罪,把两种性质的事情混为一谈就不适当了。比如说,在这件事情中,因为市民是见义勇为,那么他违法开车撞人的事情就原谅了,那么结果会怎么样呢?那就有可能导致类似行为的不断出现,交通秩序就难以维持。以道德正确减轻或者免除法律后果,一定要有一个原则,就是必须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我认为,如果对这一事件加以分析,一方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很重要,另一方面,从我们社会的实际情况看,深入思考道德的问题是更重要的,特别是处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问题。
○你认为应该强调见义勇为也要讲究方式方法吗?
●是的。有一句古话:“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这是我们中国文化的一个特点。特别是在我们北方,我们河北省,燕赵多慷慨悲歌之士,所谓侠肝义胆,生死之交,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这样做在我们看来是好事,应该的。现在,发展市场经济以后,这样的事情少了,许多人感到悲哀,认为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人心要是还“古”一点才好。其实,“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观念在今天看来是有问题的。我认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路见不平,打110”。
为什么呢?我们在路上见到的所谓“不平”事,如果是一个什么问题,是道德问题,那我们可以讲道理;如果是法律问题,就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你拔刀相助是什么意思呢?如果我们看到的是流氓在耍流氓,那也应该是以适当方式加以制止,如果你要“拔刀”,我认为你只要制止犯罪就可以了,这就是相助;如果流氓犯罪行为已经终止,你把刀砍到流氓的身上,就是说你不但制止犯罪,似乎还要惩罚犯罪,那就不合适了。这时候你拔刀相助是动用私刑,你没有权力这样做,惩罚犯罪要由司法机关来做。因为惩罚犯罪惩罚到什么程度,司法机关要根据事实证据来量刑,我们个人拔刀相助一刀砍下去,且不说你没有权力,就算可以,你还可能“量刑”不准,他不该死罪,可你把他砍死了,就是侵犯他的权利,对他就是不公平的。惩罚犯罪是公共机关、司法机关的事情,不是我们个人的事情。我们见义勇为主要是制止犯罪。在情非得已的紧急情况下,也一定要把握分寸。比如说跟犯罪分子搏斗,他要置我于死地,我就必须保护自己,不得不置他于死地,那应当是可以的,但在犯罪分子已经逃跑的情况下,可以开车追他,但违法开车追他,我认为不应当。不违法还可以,如果是在违法的条件下,就应当立即拨打110。让警察来抓,你就已经见义勇为了。我认为,如果说这位市民驾车逆行追歹徒却受处罚是一个教训的话,那么,其中最值得吸取的教训就是:在任何时候,我们遇到矛盾冲突,遇到市民紧急情况,首先应当想到的是“有问题找警察”,而不是自己动用私刑。
这里我还想讲一个小故事。2005年01月05日《华西都市报》报道,成都市有一位白女士,她在一家超市买东西,交完钱出来的时候被保安拦住了,为什么呢?因为保安发现这位白女士胸部高得出奇,就估计她是藏了超市的商品了。保安把她带到办公室让她脱衣检查,为了证明清白,她不得已就把衣服脱了,结果什么也没有藏,她就是胸部太大而已。保安放她出来之后,她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凭什么呀!我平白无辜被人家脱衣搜身,这是对我人格的侮辱啊!于是她打电话找自己单位的领导,说了情况。但这事情不归单位领导管啊,领导说我管不了这件事,你应该打110,她这才打110报警。警察来了之后,这位女士委屈得不得了。实际上,这位白女士的委屈完全是自己造成的,被无辜脱衣搜身事件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她犯了两个错误。第一,她应该在保安要求她脱衣之前打110报警,被侮辱事件发生后报警已经太迟。如果保安拦住她不让走,怀疑她偷东西,那时候她就报警,那样不仅可以依法洗清嫌疑,更避免受辱,这个伤害本来是可以避免的!第二个错误是被搜身后从商场出来觉得受辱了,却先打电话找单位领导,遇到困难首先想到的是单位领导,这是患了一种严重的“单位依赖症”,这是你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上的重大错误!
有困难,找警察
我们社会有许多人都是这样的,习惯于让行政权力解决问题,而不是“依法办事”。公安局的告示“有问题找警察”满街贴着,但我们许多人视而不见,其实这一告示非常重要,它是现代人应当确立的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意识!我们在单位是单位人,离开了单位就是社会人,而不是单位人!我们作为社会人,不需要单位帮助就可以直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只有法律才能成为我们人民的保护神!
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受到侵犯的威胁时,首先应该想到并做到的必须是拿起法律的武器,依靠法律解决问题。见义勇为是需要的,但更重要的是依法办事。驾车逆行追歹徒的义士之所以违法,也是因为他的头脑里缺乏足够的法制意识,“有问题找警察”的弦没有绷紧。
○在争议的民众中,为数不少的人把板子打到了执行处罚的交警身上,这是否也不太公平?也有人认为交警严格执法并没有错,那为什么还会引来质疑?
●我认为处理这件事的警察是对的。为什么会有人批评警察呢?我认为还是法制意识淡薄的问题。在许多人看来,警察一般情况下严格执法是对的,但对有些人有些事情可以网开一面。因为人家是见义勇为,你就应该放他一马。事实上,不仅仅是对见义勇为者,我们社会中有相当数量的人,都是希望执法者有网开一面的权利的。我们许多人一遇到麻烦事情,比如说打官司,首先想到的不是按法办事,而是赶紧找关系请人帮忙,而所谓找关系帮忙,其实就是要人家违法办事,给他网开一面。而如果所有警察,所有司法机关、执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这样做,社会还有公平正义吗?所以,严格执法应该是针对每一个人的。市民驾车逆行撞了人,不管他是因为什么,违法是事实,尤其是他还伤了人。我认为即使是没有撞上人,也应该处罚。我们生活中谁都可以找到驾车逆行的理由,大家都这样做那还有社会秩序吗?
事实上,恰恰是许多不能公正执法、公正司法的官员的存在,在削弱我们的社会公正,削弱法律的权威,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从此次争议中显现出来的许多网友的法制意识的淡薄,正是我们社会法律权威得不到保护巩固的原因。在指责别人的时候,恰恰暴露我们自己的问题。我认为我们应该向处理此事的秉公执法的警察学习,不受干扰地依法办事,他们是合格的公务员。我们社会需要更多这样的公务员,所有公务员都能够这样做,社会公正、法律权威就都有了,我们的社会也就稳定健康了,我们的生活质量也就提高了。可以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
○如果此事得不到妥善解决,是否会对见义勇为者产生负面影响?如果会,那么会是什么影响?会在社会上引起什么不好的影响?
●我认为不会对见义勇为这产生负面影响,相反,应该是正面影响。就是说,通过这件事人们就会知道,即使是见义勇为也不可以违法,见义勇为不是违法的理由,我们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见义勇为。如果因此减少了见义勇为,我认为,减少的很可能只是那种违法的“见义勇为”,这样的见义勇为减少了不是坏事,我认为减少到没有了才好。以违法、非法手段做好事,可能比做坏事对社会秩序、社会公正的损害还要大。所以,我认为恰恰是这样的事情,越需要严格执法,以防出现更多类似行为。
○这件事可以说是道义与法律发生了冲突。如果今后再遇到类似事件,道义与法律不能兼顾的情况下,应该怎么解决?有人建议应该奖罚分明,对驾车逆行严格按交法处罚,而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比因违反交法所受处罚高得多的奖励。
●究竟应该怎样处理,我个人的看法是,道德的问题归道德,法律的问题归法律。法律上该怎么处理,可以考虑“见义勇为”的因素按照法律量刑的低限处罚。比如说违法罚款最低应该罚多少就罚多少,但伤人的医疗费应该一分不少。除非受伤者主动降低赔偿数额。
在道德上,这位市民追歹徒的行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也应当给予表彰,但考虑他在见义勇为中有较严重的过错,我认为最好给他发一纸奖状,并且还应当说明他的行为有过当之处,免发奖金。我这是个人看法,仅仅是参与讨论而已。(配图来自网络侵权即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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