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双重预防机制(三种来源搞清楚)
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风险分级管控是核心,是基础;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手段,是对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是否落实的确认。通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这“双重预防”,可以将生产或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有效的防范和避免。如果排除部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野蛮粗暴推行而导致的形式主义的因素,其实“双重预防机制”原本是一种非常直接和明确的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的思路和方法。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推行“双重预防机制”过程中,有一些具体的细节如果处理不当,或方法不合适,便很有可能陷入困境而难以继续。如危险源的辨识和分类、风险评估方法的选择、风险的分级、可接受风险的标准、风险的分级管控、事故隐患的分类、事故隐患的分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制定、事故隐患的分析等,每个环节都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解决,需要专业的分析和探讨,否则便可能功亏一篑或中途终止。
那么今天我们就探讨其中关于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个问题。
按照“双重预防机制”的基本要求,隐患排查治理这个环节涉及三个核心步骤,即事故隐患清单的编制和排查、事故隐患的分析和分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对于前两个环节,没有什么大的问题,直接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执行就行了。但对于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会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但怎么算一般事故隐患,怎么又应归为重大事故隐患呢?按照上述16号令的规定,是如此界定的: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
对于上述的分级,看似很简单,但在具体实施和实际划分时,感觉还是有些困惑和不好把握。鉴于此,我觉得可以将我们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按其来源分类进行划分和界定,具体类别如下:
(1)源头设计类隐患:指设计方面或设备设施本身存在缺陷,主要存在于采购环节把关不严或规划设计、生产制造等方面的缺陷,或外部因素影响等导致存在的隐患;这类隐患一般整改或治理的难度很大,既包括整改所需要的时间很长,也包括整改所需要的的巨大投入,还包括整改对整个生产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2)管理弱化类隐患:包括设备设施状态的缺陷、物料管理的缺陷、工作环境不良等情况,其存在主要是因为管理措施的执行不力、措施效果欠佳、未随风险因素变更而进行及时调整等情况;这类隐患的整改难度虽不大,但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或周期,难以现场整改或短期整改。
(3)现场行为类隐患:包括违规作业、违章指挥、警示标识等类似的隐患和情况,主要存在于现场作业过程中的动态行为,或者作业现场的简单问题;这类隐患尽管有些困难也会有较大风险,或导致重大后果,但基本属于动态的行为类问题,在排查发现后相对较容易整改,甚至绝大多数可以经现场直接整改后消除。
如果从以上三个角度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其级别就很容易界定了,即现场行为类隐患大多属于一般事故隐患,要求现场立即整改;而源头设计类隐患和管理弱化类隐患应该界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需要编制《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方案“五落实”(即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法和措施、整改的时间和要求、整改负责的机构和人员、整改所需要的的经费和物资、整改期间的应急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即可。
所以,以上对于事故隐患的分析和分类,可以有效的帮助我们更好地去理解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更有利的推动“双重预防机制”的落实和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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