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三(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9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三?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9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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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七条: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开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法定义务
开设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就是为了从源头上将人工费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被挤占。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具的主体是施工总承包方,申请注销的主体亦为施工总承包方,《条例》规定专用账户申请注销的前提是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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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总承包方有先行清偿的法定义务
《条例》直接规定了总承包方先行清偿的责任且无须任何前提条件,该规定加重了总承包方的义务,是总承包方最应关注的风险。基于此,总承包方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及时发现工资支付表不真实、签字虚假、农民工不认可工资数额等异常情况。此外,如工程已与分包方完成竣工结算,一段时间后突然有农民工主张支付拖欠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会相当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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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和退还条件都很关键
总承包单位应在开设农民工资专用账户的同时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至于存储的比例需关注《条例》实施后各省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关注存储比例的同时,需要关注退还保证金的条件,如兰州市规定:退还保证金由“竣工验收合格”提前至“完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在完工清场后公示15天,如果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即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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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代签现象和银行卡不是本人持有增加了欠付风险
工资支付表是否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因现实情况中代签的情况非常普遍,劳资专管员须特别予以关注。另外,实务中农民工的银行卡可能会在包工头手中,工资拨付到位后,包工头有时候只会先发放生活费,视所谓的绩效考核结果才会支付相应的工资。以上现象均一定程度增加了农民工工资欠付的风险。
司法判例
(2019)辽民终 846 号案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没有提供实际代付涉案农民工工资的真实有效的发放明细表,也未能提供委托其代付涉案农民工工资的《委托书》,因此未予认可当事人的代付事实。
(2021)黔02民终438号案中,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交《收据》、《代付农民工工资表》等证据,拟证明因施工欠付农民工工资问题,当事人代付农民工工资50163元。但由于当事人提交的农民工工资表与二人实际拖欠的农民工人员及工资数额均不符,因此法院未予认可。
风险提示
1.员工实名登记
2.按月足额发放工资
3.在垫付农民工工资款时确认农民工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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