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立学校中小学收费规定(学费过高收费项目乱)

据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5月9日消息,为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发改委制定了《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关于私立学校中小学收费规定(学费过高收费项目乱)(1)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历教育民办学校(不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校”)。

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

《办法》明确,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除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民办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民办中小学校非营利或者营利性的办学性质,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在不超过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制定或者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时,需要提交申请

《办法》指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需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时,应在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经市州或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或者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后,形成定调价初步方案,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收费标准于每年招生简章发布前作出批复。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经费来源,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及依据和理由,现行年度收费金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风险预测自评。

不得大幅密集调整,防止过高收费

《办法》强调,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平稳有序进行,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年,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物价指数涨幅。不得大幅密集调整,防止过高收费。

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办学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社会效益合理确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社会公开。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高中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发展。

民办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分学期缴纳,不得跨学期预收。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当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调整不分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插班生按插入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办法》要求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潇湘晨报记者王茶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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