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的状况 关于失信人员的澄清和认知

基本内涵: 失信人员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的人群,俗称“老赖”。可以看出,失信人员首先是被执行人,意思就是参与了诉讼并被法院裁决为法律义务的履行人;其次失信人员只能由法院进行认定,纳入失信系统并进行公告。所以说那些创业失败、经营亏损或者其他情况导致的负债累累无法偿还的人并不是失信人员,这些人与失信人员的最大区别是具有偿还的意思表示。

该制度正式成立于2013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失信人员的状况 关于失信人员的澄清和认知(1)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人员的状况 关于失信人员的澄清和认知(2)

法律后果:当一个人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自己,还有自己的子女,妻子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对于失信人员,严格执行“三限”措施,即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以及在实行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的联合限制。例如: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失信人员的状况 关于失信人员的澄清和认知(3)

对其妻子、子女的影响,例如:一些985、211及军事类院校,对考生的资格审查比较严格,考生很有可能会因为父母的失信行为而无法被学校录取,也不能给孩子购买高额保险产品、不能带孩子坐飞机去国外等。公务员的招聘考试以及信誉贷款等等都有严格的要求。

失信人员的状况 关于失信人员的澄清和认知(4)

失信人员的恢复:失信人员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之后向作出列入黑名单决定的法院申请解除失信人员限制。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符合其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失信人员的状况 关于失信人员的澄清和认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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