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环保原则(环保科普固体废物管理与资源化知识问答)
1 固体废物运输有哪些要求?
不同类别的固体废物,其运输管理要求也不同。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垃圾运输单位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即必须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危险废物的运输还应遵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运输单位承运危险废物时,应按照规定在危险废物包装和运输车辆上设置标识。
2 我国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有什么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和原材料的需求逐步增大,为弥补国内资源的不足,减少对原生资源的消耗,降低污染排放,我国允许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料”)进行再生利用。
我国针对进口废料的环境管理建立了一系列制度要求。
一是建立并实施了严格的控制管理制度。国家相关部门陆续颁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试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风险监管指南》和进口废钢铁、废船、废光盘、废PET饮料瓶砖、硅废碎料、废塑料等专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及进口固体废物分类管理目录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文件。
二是不断完善部门全过程管理体系。环保部负责废料进口申请的审批;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废料的检验,所以进口废料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检验检疫部门还实行了装船前检验制度。2011年底,环保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联合建立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加大联合监管力度。
三是建立预防和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国际合作机制。环境保护部与欧盟主管部门建立了防范固体废物非法越境转移的信息交换工作机制,与香港环境保护署建立年度“内港两地废物转移工作层面会议”制度,与日本环境省建立了“中日废物进出口管理跨部工作组会议”制度。
3 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哪些类别?
危险废物的鉴别采取危险废物名录与危险特性鉴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即: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的废物,经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定,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属于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共包括49大类。
14 危险废物管理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我国已经建立了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体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执行申报登记制度,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去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转移应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必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 我国对危险废物出口有什么规定?
我国作为《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之一,一直严格按照公约要求履行危险废物出口程序。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尽量在境内进行无害化处置,减少出口量,降低危险废物出口转移的环境风险。禁止向《巴塞尔公约》非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办法》的出台,增强了我国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出口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巴塞尔公约》的履约工作,维护了危险废物出口者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我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法规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来源:《固体废物管理与资源化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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