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过世报丧的礼节(需要服丧三年的)
服丧三年也叫“三年丧”,是特定语汇,也是一般生活常识。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三年丧”是孔子定的,理由是:“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就是说,你小时候父母抱了你三年,父母去世后,你应该为父母居丧三年。算是对等报偿。
家庭中,不是每个人去世都需要服丧三年的。服丧三年是有特定对象和范围的。一个人在家庭中的位分不同,服丧要求也是不一样的。正常情况下,一个特定家庭,位分最高的,年龄最大的,是老太爷,即男主;老太爷的配偶,是老太君,即女主。我们以老太爷老太君过世为参照,讨论分析一下服丧三年的人员范围,供大家参酌与评述。
按礼仪规范文本典籍《仪礼---丧服》的规定,服丧三年就是“斩衰三年”,其范围包括:“父。诸侯为天子。君。父为长子。为人后者。妻为夫。妾为君。女子子在室为父。”到唐代,武则天增加“子为母”服丧三年。宋太祖时期又增加“妇为舅姑”服丧三年。这就是古典时期规范丧礼关于“披麻戴孝”服丧三年的全部人员范围。其他关系人,均没有“服丧三年”的礼仪和礼制要求。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1、子为父服丧三年
这里的“子”指长子与众子,包括嫡子和庶子,即家庭中同一父亲的男子。
已经过继出去的男子,礼仪位分也相应从原家庭转出。生父过世,丧服降等,即由一等“斩衰”三年降为二等“齐衰”一年。
注意,古法丧礼以家庭为对象,婚生子离开家庭或者被逐出家庭的,非婚生子没有被家庭接入的,统统不是家庭成员,即不属于“子为父”的规范范围。
2、未嫁女为父服丧三年
女子在室即在家未嫁,父亲去世,服丧三年。女子出嫁以后,礼仪位分转出到婆家,父亲去世,丧服降等,即由一等“斩衰”三年降为二等“齐衰”一年。
按《仪礼》《尔雅》等典籍的规定,男子叫“子”,女子叫“女子子”,子是儿子,女子子就是女儿子,这就是“女儿”这个称谓的来历。
记住,古法社会条件下,女子在家未嫁,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儿子都是完全一样的,包括礼仪位分和家庭继承权。男女完全平等,没有男尊女卑。
已嫁女被遣(被休)回家,随父母一起生活,家庭已经接纳的,礼仪位分比照未嫁女。
3、妻为夫服丧三年
女子出嫁以后,丈夫变成最大的权利义务关系人,夫妻一体,即妻子与丈夫一起,是这个特定家庭的主人,一个是男主,一个是女主。
由于已嫁女在婆家的礼仪位分得到强化,所以娘家的礼仪位分相应调低。《仪礼》叫“女子不二斩”。就是说,一个人只为自己的最大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服丧三年,是唯一的,不是多元的。女子未嫁时,为父亲服丧“斩衰”三年,出嫁后,为丈夫服丧“斩衰”三年。女子出嫁,意味着娘家“为父三年”的礼仪位分已经转出到婆家“为夫三年”,只占一头,不能两头都占。
4、妾为夫服丧三年
总体上讲,相对于男子来说,除正妻之外的所有女性配偶都叫妾。历史上,不同时期,妾有不同等级和层级的分类和区别。但有一个基本点一直没变,即妾是有特定的家庭身份和位分的,是需要履行特定手续的。也就是说,妾肯定是家庭成员,随丈夫一起共同生活,享受规定的也是特定的家庭位分和待遇。
所以,外室不是妾。就是说,没有履行家庭接纳手续的小二、小三、小四等等,都不算妾。
注意,中国历史几千年,在法律和礼制上,妻都是唯一的,即妻只有一个,是三媒六聘说来的,是八台大轿抬来的,是拜过高堂见过祖宗的。古典社会条件下,法定的婚姻关系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不是“一夫多妻制”,从来都不是。妻是主人,妾是家庭特定岗位人员。
5、嗣子为嗣父服丧三年
自己没有儿子,从兄弟家过继一个儿子为自己承接香火,自己就是嗣父,过继的儿子叫嗣子。嗣父与嗣子是亲子关系,嗣父过世,嗣子服丧三年。
注意,古法礼制只承认同宗过嗣,不承认异姓过嗣。但实际生活中,异姓过嗣一直都有。在民间,异姓过嗣需要宗族认可,并履行手续,周知众人。
6、父为长子服丧三年
父为长子服丧三年,现在人很难理解,是因为文化形态嬗变的缘故。
宗法社会条件下,父、母、长子等,首先是一个位分或者说职位,然后才是家庭关系人。位分高职位重要的就尊贵,位分低职位不重要的就鄙贱。长子是未来的家主,承受宗庙付托之重任,是上继父祖、下续子孙的传承人,所以尊贵。
朱元璋的长子朱标早死,作为父亲的朱元璋是严格遵守“三年丧”的规定丧服服丧的。
7、承重孙为祖父服丧三年
老太爷还在,儿子死了,立孙子为接班人,等到老太爷死了,这个孙子就是这个家的家主,法定代表人,承担家庭传承重任,即承重孙。
承重孙地位尊贵,为祖父服丧三年。朱元璋的儿子朱标先死,立朱标的次子朱允炆为太子,朱元璋死后,传位朱允炆,即建文帝。建文帝就是承重孙,为朱元璋服丧三年。
8、子为母服丧三年
在《仪礼---丧服》的规定中,子为父丧服是一等“斩衰”,为母丧服是二等“齐衰”,具体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父在为母,服丧“齐衰”一年;二是父卒为母,服丧“齐衰”三年。
武则天执政时期,以“报母之慈”提出为母服丧“齐衰”三年,民间很快流行,挑战儒家经典成功。唐玄宗时期修订《开元礼》,确定为母服丧三年的礼仪制度。到明代洪武时期,朱元璋以“父母等恩”将为母丧服由二等“齐衰”三年调整为一等“斩衰”三年。
实际生活中,为母丧服三年中的“母”,包括嫡母、继母、嗣母、生母、慈母。不包括庶母。朱元璋试图将庶母列为服丧三年的范围,但没有成功。
嫡母是父亲的正妻,家庭女主,父亲所有的孩子,都首先是嫡母的孩子。继母是父亲后娶的正妻,继正妻之位,履行正妻之职,享受正妻之待遇。嗣母是过继家庭之女主,嗣父的正妻。慈母是养育自己的庶母,即庶母中的养母。
注意,生母不包括过堂母,即母子必须在同一家庭共同生活,母亲改嫁到其他家庭,子随父生活,不在服丧三年的规范范围。
9、媳妇为公婆服丧三年
按《仪礼---丧服》的设定,“妇为舅姑”是二等“齐衰”一年丧服。妇即儿媳妇,舅姑即公婆。
北宋初年,媳妇为公婆服丧三年在民间较为流行。为统一礼制,宋太祖下令修订礼法,诏令“妇为舅姑”服丧三年。在司马光的《书仪》和朱熹的《家礼》中,媳妇为公婆都是服丧三年。区别是媳妇为公公为“斩衰”三年,媳妇为婆婆为“齐衰”三年。
10、母为长子服丧三年
按《仪礼---丧服》的规定,“母为长子”丧服为二等“齐衰”三年。“父为长子”是一等“斩衰”三年。
在我国古代,具体地讲民国之前,居丧制度是入刑律的,服丧种类和时间长短是量刑的基本依据,所以,对服丧对象、服丧范围、服丧要求等的规定十分明确,礼仪制度和法律条文都是有具体文本载体的。
不按规定居丧三年的,基本的刑律处罚是“徙三年”。徙是流放,比现在的有期徒刑三年要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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