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征地怎样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什么用)

导语:“外嫁女”一直是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发放中的一大难题。在我们走访某市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村落时,经常可以听见村里的老人在谈论“自己家外嫁的女儿能不能拿到土地征收补偿”之类的种种问题。与此同时,我们还会听见类似于“女大不中留”的声音。那么,外嫁女能不能获得其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呢?在此,我认为,外嫁女能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款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外嫁女”是否属于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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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问题的产生:

“外嫁女”问题的产生源于对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一般来说本村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都是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那么为什么我会说“外嫁女”的问题是基于此类问题所产生的?是因为在农村会产生一些“乡规民约”,其具体约定一般为“嫁出去女儿的户口迁入男方所在的村落”。也就是说,娘家土地征收了,“外嫁女”的户口在男方村子,那么自然是得不到本村的征地补偿款。而在实践中,娘家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也经常会以此类说法进行推脱,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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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土地管理法》第10条、《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第124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中都有提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也导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模糊。为了更加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个省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广东省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就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山东省发布的《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则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经济组织。也就是说,原先的“生产大队”就是现在所称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目前来说是以户口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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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外嫁女”是否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是能否获得征地补偿的关键:

大家都知道,征地补偿款是分发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而且上文中提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基本是以户口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如果“外嫁女”的户口没有迁走,那么就代表她还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怎么推脱,她都应该获得其征地补偿款。如果“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走至男方所在的村落,那么就代表着,她已经不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之,户口迁入男方所在的村落后,应会取得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男方村落)。当然,男方村落遇到土地征收的话,“外嫁女”理应获得当地的征地补偿款。其实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外嫁女”的户口迁入至城镇,那么理所当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自然会丧失。

上述情况就是我所说的,“外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的关键所在。

“外嫁女”问题在我国经常发生,如果您有更好的解决方案,可以在下方评论区中进行评论。如果您正遇到“外嫁女”征收补偿问题,可以点击头像进行案件说明。保护公民的利益不被侵犯,是我们每一个律届人士的职责所在!

■专业的行政法领域维权律师,定期提供行政法知识的交流与分享。 ■关注“杨在明拆迁律师”遇到了拆迁问题随时可以进行沟通与咨询。 ■“杨在明律师”曾参与立法、担任过法律课堂讲师、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行为法学会客座教授、遵循“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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