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扫黑除恶专项进展情况(权威发布天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必读)
来源:平安天津
转自:天津高法
天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必读
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始时间?
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
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三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2018年,打击遏制,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深挖根治,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长效长治,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十种“黑恶势力”是哪些?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五、“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有什么区别?
“打”,打的只是一个点;“扫”,扫的就是一大片,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虽然一字之差,但反映的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六、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组织架构?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同志担任;副组长分别为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分管负责同志。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中央政法委委员、秘书长陈一新同志担任。
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哪“两个结合”?
扫黑除恶要与反腐、基层“拍蝇”结合起来,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落实“一案三查”是什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一案三查”,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做到“三个一律”是什么?
凡涉黑恶问题,一律深查“关系网”“保护伞”;凡“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优先处置、一查到底;凡政法干警充当“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从严从重查处,绝不姑息养奸,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三个紧盯”是什么?
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紧盯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紧盯背后“关系网”“保护伞”。
十一、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五个搞清楚”指什么?
(一)犯罪嫌疑人的成长轨迹要搞清楚;
(二)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涉案情况要搞清楚;
(三)犯罪嫌疑人未伏法的原因要搞清楚;
(四)涉案财产由非法转变为合法的手段要搞清楚;
(五)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帮助的公职人员要搞清楚。
十二、天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破网”“打伞”要做到“三个不放过”是什么?
切实做到对背后“关系网”“保护伞”没查清的不放过,对背后腐败问题没查清的不放过,对失职渎职问题没查清的不放过。
十三、天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出的“四同步”“八个必查”是指什么?
(一)“四同步”是指:
扫黑除恶与打击“保护伞”、铲除经济基础、重点治乱、宣传发动同步推进。
(二)“八个必查”是指:
1.对涉黑涉恶组织及其成员成长历史、发展轨迹必查,对其历次违法犯罪中是否存在应立案而未立案、应打击而未打击、应处罚而未处罚的问题必须查清楚。
2.对涉黑涉恶组织及其成员经营、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公司必查,对是否有党员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经营、入股分红或与该公司企业有经济往来的问题必须查清楚。
3.对涉黑涉恶组织及其成员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方式手段必查,对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违规审批、监管缺位的问题必须查清楚。
4.对涉嫌经营“黄赌毒”场所、超载超速违法运输车队,通过违法建筑、无证照市场非法经营谋利,串通投标、违规违法提供公证等案件背后存在的执法和行业监管部门监管漏洞必查,对是否存在向党员干部或执法人员利益输送的问题必须查清楚。
5.对群众报警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故意拖延、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等问题必查,对是否存在包庇纵容、提供保护、通风报信、徇私枉法的问题必须查清楚。
6.对黑恶势力长期存在放任放纵、有意回避、不闻不问等间接“保护伞”问题必查,对是否存在失职失责、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必须查清楚。
7.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曾经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情况必查,对是否存在不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问题必须查清楚。
8.对农村宗族、家族势力插手、干扰基层组织决策、村务管理行为必查,对是否存在围攻基层组织、侵蚀基层政权、控制或变相操纵基层“两委”“村霸”的问题必须查清楚。
十四、扫黑除恶“打早打小”是指什么?
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
十五、扫黑除恶“打准打实”是指什么?
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十六、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七、什么是“恶势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十八、涉恶类犯罪九类主要案由?
1.聚众斗殴;2.寻衅滋事;3.强迫交易;4.非法拘禁;5.敲诈勒索;6.故意毁坏财物;7.组织卖淫;8.强迫卖淫;9.开设赌场。
十九、什么是“软暴力”?
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二十、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款”是黑恶分子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实,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二十一、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的六个重点方面是什么?
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二十二、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具体要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督导检查,协调督办重点案件。有关部门要依纪依法慎重处理对扫黑除恶工作干警的举报,防止黑恶势力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二十三、天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是什么?
创建“无黑”城市。
二十四、天津市为什么要创建“无黑”城市?
创建“无黑”城市,是捍卫党的执政根基的政治使命所在;是天津之“特”、首都之“卫”的政治职责所在;是顺应人民所盼、民心所向的政治担当所在;是坚持最高标准、追求最好效果的工作要求所在。
二十五、天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方式是什么?
举报电话:12389;
举报邮箱:tjsshce@126.com;
信件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科道2号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300393。
二十六、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公开电话信箱受理涉黑涉恶举报线索是什么?
举报电话:022-23109098、23109045、23109179
邮政信箱:天津市第A1201号邮政专用信箱
举报电话受理时间:每天8: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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