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纠纷怎么办(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常用名词及山林所有制的演变概况)

写在前面的话:近来很多人咨询林权登记是否有其他文件,想来随着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0年6月3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下发后,各地都开始认真考虑和接手林权登记的事情了。

福建是全国林改示范省,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机构整合中进展比较顺利,划转过来的都是林权登记的骨干,所以2016年2月份就开展林权登记工作了,在林权登记这块全国算是比较前列。

接下来会陆续整理刊发一些林权登记的知识,欢迎关注分享。

山林权属纠纷怎么办(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常用名词及山林所有制的演变概况)(1)

一、几个常用名词的解释

山权 就是指林地所有权。分国有和集体两种,也就是一般所讲的林业用地。

林权 指对森林、林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山林权 指山权和林权。即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对森林、林木、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权 指山林所有者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林地、森林和林木进行实际控制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占有权由山林所有者行使,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其他人行使。

使用权 指对山林进行经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可由所有者行使,也可由非所有者行使。如农民的自留山、责任山。

四固定 一九六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规定对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称作“四固定”。根据“四固定”精神,各地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进行了调整和确定。

林业三定 即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八一年三月八日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全民所有制的和集体所有制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稳定不变,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予以确认。

自留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分配给农民个人一定数量的、用于造林的荒山(包括荒滩、荒地)。自留山一般是根据当地人均占有荒山的多少,群众实践需要和经营能力就近划定。自留山的所有权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享有所有权,但不得出卖、出租、赠送和转让。农民在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归农民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农民采伐自留山上的林木必须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

山林权属纠纷怎么办(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常用名词及山林所有制的演变概况)(2)

二、山林所有制的演变概况

建国后,我国山林所有制发生了五次山林权属的确认,不动产统一登记不改变林权的归属,实行不变不换原则,原来依法颁发的林权类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一、土地改革

中国共产党为了废除旧中国封建和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经过土地改革转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时间为1950年6月至1953年3月。

1、国家所有制山林。没收、征收的大森林、大荒山、大竹园、大果园、大桑园、大桐山;没收、征收的较大规模的防风、防沙、防洪、护路、护堤、护岸林;军事、航行、卫生、名胜古迹和风景区的森林。

2、农民个人所有制。包括农民原有山林及没收、征收以后分配给农民的山林。

3、乡、村公共所有制。指没收、征收山林中规模较少,而又兼有防风、防沙、防洪、、护堤等效能的山林。

4、寺院所有制。寺庙及宗祠原有山林保留下来。

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用证,土地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分配给农民的山林也登记在土地所有证上,不另发山林权证书。国有土地(包括山林)不发证书。

(二)合作化时期

1、初级社时期。这是农业集体化运动的初级阶段,山林所有制不变,农民土地折价入社,交给合作社经营,农民领取一定的土地报酬。

2、高级社时期。这是农民集体化运动的高级阶段,是新中国土地制度的第二次大变革。从农民的个体所有制改变为集体所有制。《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取消土地报酬,讲农民所有的山林作为主要生产资料无代价转归集体所有。这一时期并存的山林所有制形式: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乡村公有的山林一部分转为集体,一部分划归国营。从此奠定了我国山林所有制的基础。

三、“四固定”时期

一九六0年十一月三日,《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明确规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坚决实行四固定,规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根据这一精神,各地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进行了调整,登记造册。到一九六一年上半年结束,也有个别地方在六一年八月份才结束。从而解决了人民公社化以来土地所有制方面混乱的状况。提出了人民化公社以来和今后新造的各种林木,都必须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

四、林业“三定”时期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一九八一年三月八日发布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各地做好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又对山林进行了清理,并造册登记,对全民所有制的和集体所有制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稳定不变,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予以确认,从而使山林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受到法律的保障。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福建、江西、辽宁等省进行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年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和深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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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动产统一登记阶段

2015年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林权类不动产纳入统一登记范畴,由自然资源局承担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林权类不动产进入新的阶段。由于机构整合、人员划转、专业能力、制度建设等各方面原因没有到位,目前各地都在摸索开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0年6月3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是近期最新关于林权登记的文件了。林权继续变成四权,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林木使用权在法理上如何作为物权站住脚,需要进一步论证。

原创 福建石晨谊 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与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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