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否可以申请执行(执行取保候审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对违规的取保候审人应当如何处理)

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有关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

(三)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取保候审是否可以申请执行(执行取保候审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对违规的取保候审人应当如何处理)(1)

第1项是关于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2款及《程序规定》第 89 条、第90 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同时必须遵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的不得进人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的其中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在告知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违反上述活动的同时还应当告知一旦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以保证金形式担保的,保证金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而且会被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被监视居住,甚至被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被取保候审人先行拘留。

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

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2、3款是对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进行监督、考察的规定。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人是否遵守《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2款及《程序规定》第89条第90条的规定进行监督、考察,对保证人是否遵守《刑事诉证法》第70条及《程序规定》第86条的规定进行监督,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了明确监督、考察的内容,《程序规定》明确要求,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掌握被取保候审人的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以便切实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

第4项关于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负有向决定机关告知义务的规定。

这是指当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时,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对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正在发生的违反规定的行为,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具有需要当场处置的紧急情形的,可以采取紧急指施,包括使用警械、口头传唤、当场拘传等。

2012年《程序规定)取消了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通知原决定机关取保候审期限即将满的义务,其目的是督促办案部门严格掌握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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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执行的实务问题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民警具体负责取保候审对象的监督、考察工作,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也可以交由专人负责。

各地公安机关可以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如多长时间应当报告、制作笔录,报告、制作笔录的具体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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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的被取保候审人的处理

《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外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第1款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2款,亦即《程序规定》第89 条、第90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已交纳金的,根据被取保候审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没收其交纳的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执行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没收部分保证金”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增加的规定。

在实践中,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应当没收保证金的,有些执行机关不区分情况一律没收全部保证金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根据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情节及严重程度决定到底没收部分还是全部保证金。

2.要区别被取保候审人违法行为的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第一,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不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允许再次取保候审的,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对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不能继续适用取保候审的,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对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4款规定)。

在实践中,对于有些被取保候审人,从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况来看,取保候审已经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只能采取更严厉的强施。

但逮捕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为防止取保候审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安全、逃避刑事追究、阻碍刑事诉动顺利进行的行为,对需要予以逮捕的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的有关规定决定并执行。

第2款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取保候审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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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被取保候审人如何处理的实务问题

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义务,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决定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提出没收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请施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5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

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公安派出所对被取保候审的人员,要负责帮教、监督、管理和考察,工作情况要记录在卷。

被取保候审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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