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歌手8年前痛失6岁爱女(她是名角18岁香消玉殒)
1987年4月18日,天津《今晚报》开始连载小说《荷花女》。该小说由天津作家魏锡林创作,一共11万字,报纸连载了56天。期间,天津的陈秀琴老人两次去报社交涉,要求停止连载,理由是小说故意歪曲并捏造事实,有损她和她女儿的名誉。报社的答复是:“如果你们有意见,可写一篇有关荷花女生平的真实情况,我们可同时在《今晚报》上刊登。”
这张照片上的女人曾被认为是荷花女
小说《荷花女》里荷花女的原型就是陈秀琴老人的女儿吉文贞。荷花女是吉文贞的艺名。荷花女生于上海,自幼跟随父亲吉坪三学习太平歌词和相声,7岁开始在南京夫子庙撂地演出。
吉坪三是相声、评书两门抱。在相声门里,吉坪三的师父是冯昆治。冯昆治的师承,萧陶在以前的文章里介绍过,这里不再赘述。吉坪三有个徒弟叫熙醒生,熙醒生有个徒弟叫师世元,师世元有个儿子叫师胜杰。论辈分,吉坪三是师胜杰的老祖。
相声、评书两门抱的艺人大多擅长说单口,吉坪三也不例外。常宝霆十一二岁时就常听吉坪三说单口。常宝霆总结说,吉坪三说单口,最大的特点就是干脆清楚。可也有人说吉坪三说话大舌头。吉坪三成名于天津。成名后,他受邀赴北京启明茶社和济南晨光茶社说单口,还攒过底。这里萧陶多说一句。攒底跟压轴不同,攒底是指最后一个出场,压轴是指倒数第二个出场。
左起:常宝堃、荷花女和赵佩茹
荷花女一直跟随父亲走南闯北,因年龄小,又是女孩子而备受关注。13岁那年,荷花女加入新成立的兄弟剧团。兄弟剧团以演笑剧为主。笑剧类似于今天的相声剧,所不同的是演笑剧的演员大多会反串,而如今演相声剧的很少反串。
在兄弟剧团,荷花女演过近二十部笑剧,成为“四大主演”之一,另外三大主演是常宝堃、陈亚南和华畹云。荷花女第一次跟常宝堃合作是在1940年9月,他俩一起出演反串坠子《玉堂春》。
在《打面缸》中,荷花女(左)反串周腊梅
1941年,荷花女与常宝堃和赵佩茹等人赴朝鲜灌制唱片。那时,能灌唱片的相声艺人是少之又少,能出国灌唱片的更是凤毛麟角。他们去的是釜山,现属韩国,但当时叫朝鲜。之所以去釜山,是因为那里有最先进的录音设备。
荷花女说相声以柳活见长。柳活是相声行话,指的是学唱。已故相声演员笑林就擅长柳活,无唱不欢。但笑林只学唱流行歌曲,而荷花女则是多才多艺。京韵大鼓,梅花大鼓、铁片大鼓,河南坠子、单弦以及京剧和地方戏,她都学得有模有样。相声演员的本门功太平歌词,荷花女唱得就更好。小时候,她就跟父亲吉坪三对唱太平歌词。如今,保存下来的荷花女的唱片一共有七张,一张是唱太平歌词的,两张是说相声的,四张是演笑剧的。
1944年,正是当红之年,荷花女突然去世,年仅18岁。荷花女出殡时,天津市民争相围观,可见其受欢迎的程度。荷花女的去世对吉坪三打击很大,一年后他双目失明,八年后去世。
小说连载完后,作者魏锡林发文澄清
至于荷花女的死因,小说《荷花女》以暗示的手法告诉读者,荷花女因患性病打错针而致死。写《荷花女》之前,作者魏锡林走访过陈秀琴老人以及荷花女的弟弟吉文利,但魏锡林后来承认荷花女的死因是虚构的。也就是说,死因成谜,并没定论。
跟报社交涉无果后,陈秀琴老人于1987年6月以魏锡林和《今晚报》侵害她和她女儿吉文贞的名誉权为由,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萧陶注意到陈秀琴老人有两位诉讼委托代理人,一位是律师,另一位是陈秀琴的外孙女魏树林。魏锡林跟魏树林,名字只有一字之差,可他俩不是兄妹。荷花女没有结过婚,故有“无可奈何花落去,新娘未作身先丧”之说。单从魏树林的年龄看,魏树林也不可能是荷花女之女。荷花女于1944年去世,而魏树林生于1948年。
对于陈秀琴老人的起诉,《今晚报》以一种不以为然的方式加以回应。同年8月,报社组织召开笔会,授予小说《荷花女》佳作奖。这么做无异于火上浇油。
一审时,被告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荷花女早已死亡,保护死人的名誉权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故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对于死者的名誉权是否给予保护,一审法院的法官拿捏不准,遂向上级法院请示,一直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复函的形式答复,明确指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复函成为一审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小说《荷花女》还获得过天津首届文化杯二等奖
1989年6月21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魏锡林和《今晚报》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小说《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付印、出版发行。两被告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0年4月11日,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告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基本上涵盖了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只是没明确经济赔偿的数额,改为双方协商。要萧陶说,陈秀琴老人能获胜,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继1989年复函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1年发布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荷花女案”登上了《人民法院报》
今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则进一步放宽了此类案件的起诉标准。按照第994条规定,即便没有给死者的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死者的近亲属也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也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现在回过头来看,无论是2001年的司法解释,还是新的《民法典》都是对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补充和完善,而这一切都源自于“荷花女案”。荷花女是中国第一代女相声艺人。她生前一定不会料到自己死后43年会成为“中国死者名誉权保护案”第一人,更不会料到“荷花女案”会推动国家层面的司法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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