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午休被勒令离职(认为公司搬迁导致通勤时间超5小时)
因公司搬迁导致自己通勤时间发生变化,员工直接拒绝上班合法吗?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广东深圳A公司的员工许清(化名)收到办公地点将搬离至新址的通知,她认为公司搬迁导致自己每日上下班时间超过5小时,因此拒绝到岗上班,并将公司诉至法院索取赔偿。该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驳回了许清的主要诉求。
认为公司搬迁导致自己通勤时长超5小时
女子拒绝到岗并索赔
2020年7月23日,A公司向公司全体员工发布了一份《通知》和《安置计划》,称由于租赁期间届满,房东到期不再续租,经研究将于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搬离至新的办公地点,一个地址在深圳市宝安区,一个地址位于东莞市,并承诺选择在深圳工作的员工,其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将保持不变,还会安排往返班车接送。
2020年8月7日后,许清拒绝到岗上班,A公司多次催促到岗上班,许清仍不到岗。8月13日,A公司发短信通知许清在8月15日前返回上班,逾期不报将视为自动离职。
许清仍拒绝到岗上班。许清称以上搬迁导致自己通勤时间每天超过5小时,无法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事实上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许清申请仲裁,并提出诉求:要求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赔偿因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造成的损失8494.4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483.2元。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假年假工资和律师费。
仲裁委仅支持了许清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假年假工资的诉求,驳回了许清的其他仲裁请求。
许清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公司搬迁属于合理行使经营自主权
不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过多不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清主张A公司没有及时开具《离职证明》给其造成损失,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损失,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仲裁前曾向用人单位提出开具证明,对于许清要求A公司支付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系许清不同意A公司变更工作地点主动辞职。法院认为,A公司因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且房东不再与其续约,故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A公司搬迁行为属于合理的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行为。A公司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搬迁不会导致劳动者工资水平、社会保障等劳动条件的变化,不会对许清的合法权益造成过多的不利影响。因此许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劳动者被迫解除,理由不足,法院对其请求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决:A公司应向许清支付的金额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但A公司已在仲裁后向许清支付了相应款项,故A公司无需再行支付,许清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二审判决:
拒绝到岗上班理据不足
法院不予支持
许清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调整许清工作岗位如确属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后许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能保持基本相当,且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应视为A公司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本案中,A公司系因原租赁厂房到期搬至新的办公地点,且承诺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员工亦可选择在深圳或东莞就业,A公司还会安排往返班车接送。此等搬迁行为已基本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行使用工和经营自主权。
员工许清仅以搬迁导致通勤时间过长为由,拒绝到岗上班,并主张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员工许清系自动离职,且未提交证据证明A公司没有及时开具《离职证明》对其造成的损失,原审未支持其要求赔偿的相关诉求,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关于2020年7月和8月的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双方应承担的律师费数额,原审认定正确,金额核算无误,亦应予以维持。综上,许清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胡秋娴 周盾
来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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