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建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明确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集体成员资格是获取成员权益的身份证,成员的土地权利及生存资源主要依据成员身份来配置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从全国妇联了解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妇联将提交一份关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明确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建议该建议提出两项具体内容,明确成员资格的要素,明确成员资格取得、丧失和保留的具体情形,避免妇女因婚嫁“两头落空”现象,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集体成员资格是获取成员权益的身份证,成员的土地权利及生存资源主要依据成员身份来配置。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从全国妇联了解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妇联将提交一份关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明确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建议。该建议提出两项具体内容,明确成员资格的要素,明确成员资格取得、丧失和保留的具体情形,避免妇女因婚嫁“两头落空”现象。
据了解,党和国家注重保障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15年以来开展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各地在试点工作中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要求。但是,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中,妇女因婚姻状况变动而无法获得或者丧失成员资格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认定成员资格的国家立法长期缺位,大大弱化了对集体成员权的司法保护。通过立法建立认定成员资格的统一标准,已迫在眉睫。
2020年6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全国妇联建议将认定成员资格纳入正在起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明确如下内容:
一是明确成员资格的要素。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以土地为基本保障,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实质要素,将户籍作为形式要素,采用实质要素并参考形式要素规范成员资格的认定。
二是明确成员资格取得、丧失和保留的具体情形。成员资格的取得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原始取得的家庭成员衍生的新生农业人口,无论男性或女性均可取得成员资格。法定取得不再排斥婚入男性,即婚入女性与婚入男性均可在配偶所在集体取得成员资格。成员资格的丧失遵循成员资格唯一性原则,应防止妇女因婚姻状况变动而丧失成员资格。成员资格的保留遵循防止成员资格“两头落空”原则。应将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嫁女等群体纳入保留成员资格之列,从根本上堵住成员权受损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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