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摘牌后再ipo(新三板上市企业摘牌)

新三板上市企业摘牌之前将原始股变为非原始股 频繁转让股权,税收收益与风险并存,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新三板企业摘牌后再ipo?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新三板企业摘牌后再ipo(新三板上市企业摘牌)

新三板企业摘牌后再ipo

新三板上市企业摘牌之前将原始股变为非原始股 频繁转让股权,税收收益与风险并存

2022年09月16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郭波浪

相对于主板而言,新三板因其挂牌条件相对较低而成为众多中小企业融资的首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6000余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同时,由于新三板流动性相对不足,部分企业在挂牌一段时间后选择摘牌。今年以来,已经有超过100家企业退出新三板。笔者注意到,一些新三板上市企业摘牌之前将原始股变为非原始股,以此来降低税负。这种频繁转让股权的操作,税收收益将与风险并存,应该引起相关企业高度重视。

案 例

A科技公司于2016年10月在新三板挂牌。在挂牌前,自然人陈某、翁某、伍某、赖某和梁某通过B合伙企业,间接持有A公司1162.5万股股份,该部分股份系B合伙企业在2015年11月以1元/股的价格增资取得。

2018年7月,B合伙企业将200万股A公司股份转让给翁某的配偶刘某,把962.5万股转让给伍某(其中部分股份由伍某代陈某、赖某、梁某持有),转让价格为1.01元/股。

2018年7月—11月,伍某将300万股和20万股分别转让给陈某指定的第三方唐某和翁某的配偶刘某,转让价格为5元/股。

2020年11月,伍某将100万股A公司股票转让给其配偶梁某,转让价格为13.93元/股。1个月后,A公司从新三板摘牌。

分 析

在第一次股权转让过程中,B合伙企业作为转出方,股份转让收益计入合伙企业当年所得,并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本次股份转让价格接近其取得成本,B合伙企业当年应税所得较少,5名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忽略不计。

股份平移后,根据陈某要求,伍某将代陈某持有的300万股转让给唐某,转让价格为5元/股。因伍某对外转让的股份属于新三板挂牌后取得的非原始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显名股东伍某的非原始股转让所得,可享受暂不征税的优惠。显名股东伍某将税后所得支付给隐名股东陈某时,因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陈某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陈某本轮交易的实际税负几乎为零。

如陈某未进行股份平移,而是通过B合伙企业直接将股份转让给唐某,则陈某需要按照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300×5×0.1%=1.5(万元),并确认应税所得(5-1)×300-1.5=1198.5(万元),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198.5×35%-6.55=412.93(万元)。

伍某转让给其配偶的股份,同样属于新三板挂牌后取得的非原始股,根据财税〔2018〕137号文件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伍某及其配偶在本次“左手倒右手”的股份转让中,预计应缴纳印花税13.93×100×0.1%=1.393(万元),可享受暂不征税的收益为13.93×100-1.01×100-1.393=1290.61(万元),对应个人所得税1290.61×20%=258.12(万元)。换句话说,如果未进行本次转让,伍某及其配偶在公司摘牌后再转让股份,一旦转让价格高于13.93元/股,将多缴个人所得税258.12万元以上。

伍某通过本轮操作,一方面将高收益锁定在新三板挂牌期间,享受新三板非原始股转让所得暂不征税政策;另一方面,增加了其配偶持有股份的计税基础,可以减少将来公司退市后转让股份带来的高额个人所得税。

提 醒

当标的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增值较多时,股东在公司挂牌期间进行股份转让,将原始股变为非原始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节省税费的目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转让价格应基于股份的公允价格确定,否则,可能因涉嫌恶意筹划而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本案例中,在第一次股权转让过程中,B合伙企业将股份转让给刘某和伍某的转让价格1.01元/股,明显低于同期A公司股份的公平交易价格(已知A公司同期对外发行股份的价格为4.8元/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与此同时,伍某与其配偶之间的高价股权转让,也可能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伍某与其配偶间的高价股权转让,存在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2018年以前,“一分钱交易”频现新三板,股价动辄暴跌99%,被业内质疑交易系出于避税需要或利益输送。对于低价违规买卖的自然人账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曾实施限制交易数月的监管措施。2018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制度改革后,对股票转让价格作出限定,1分钱极端价格被完全杜绝。对于希望通过低价将新三板股票转让给“自己人”来避税的行为,实际操作空间其实有限。

(作者单位:横琴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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