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处理条例(关于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立法建议)

编者荐语:

专业上不敢评论,但以为:应在《安全生产法》《危化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等法的基础上,补《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法》;形成以《安法》为纲;《重大事故法》防重特大,《行业安全法》规范高危行业的法律体系。落实把控重大事故、落实主体责任的中心思想。

以下文章来源于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作者丁晓阳、苏德亮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处理条例(关于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立法建议)(1)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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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处理条例(关于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立法建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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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晓阳,华东理工大学工学士、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法学硕士、高级工程师(化工安全生产)。

苏德亮,过程安全专家、浙江大学工学硕士、现任Dekra安全咨询总监。

原文标题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重视现有法律整理和执行、修改危化法为《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法》”。为方便编辑,相关注释已省略。

化工行业重大事故时有发生,社会舆论和政府部门内部有着强烈的呼声遏制重大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正常运行,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这种呼声反映在立法领域,突出表现为要求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位阶,解决危化品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减少、消除重特大事故发生。

我们认为,把目前起草中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修改为《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法》,才能集中资源、有效解决上述舆论和中央关心的问题,也能够给予应急管理部门更好的空间、更清晰的管理目标,来建立有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同时,应该改变这样的状况:一次事故、一次会议,就带来新的立法条文、名录甚至新一套法律制度,忽视建立内部协调、稳健弹性的法律体系去包容吸纳局部的新要求;忽视法律制定后解释、澄清再依法执行;确有新法制订必要性时,忽视新立法与现有安全法律制度的协调;忽视基层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日益困惑与疲于应付层出不穷又有冲突重复的新规定。应重视编纂现有安全法律制度,重视立法技术在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强制性国标和安全行业标准等具体法律制度层面的逻辑整理作用,让法律制度成为清晰、有效的工作指南和责任准则。

一、建议介绍

1、 建议内容

建议以目前征求意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为基础,聚焦重点,适当修改,制订《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法》。在这个过程中,突出立法重点为预防和控制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重大事故,扼要融合2015年修订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和《AQ/T 3034-2010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中结构重要度高的要素。

建议新的《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法》立法目的为:为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发生,控制事故不利影响,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运行发展,制定本法。

各章节和主要内容依次为:

《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法》

第一章 总则

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制度。

适用范围: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导致的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包括危险废物、爆炸性粉尘、蒸汽、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包括危险货物交通安全事故。

不包括核事故,与化学品危害无关的放射性事故、感染性物质或生物安全事故,厂界外的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海上事故和煤矿等采掘业事故。

建议本法基于重大工业事故的风险进行管理,适用范围不限企业,包括教育、医疗和科研机构。国防领域除外。

第二章 职责和责任

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适用范围内的可能导致重大工业事故的主体具有监管职责,相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具有特定领域、性质的监管职责。规定部门间协调机制,与《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基本相同。

由于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特殊性,建议特别赋予应急管理部门如下职责:为事故预防提供方法指导,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领域、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另有具体主管部门的领域。

规定企业等危险化学品风险活动的运营主体必须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即所有人的责任)。规定个人和社会的知情权、监督权,规定国家鼓励重大事故防控科研、科普等行为。

规定政府部门应对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源等建立信息收集和部门间分享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针对性的应急准备。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危险化学品导致的重大事故很多来自于重大危险源。为了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作为本章标题。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定、登记,可在本章简要规定,具体内容由法规或规章规定。

建议在现有以存储量确定重大危险源的基础上,增加重点危险工艺单批次和每小时危险物料用量阈值,对于阈值以上工艺同样列为重大危险源(工艺类)。

建议在重大危险源四级划分基础上,向下增设五、六两级,分别为分级指标达到1/2、1/10者,为尚未达到重大分级阈值的危险源,给日常监督管理提供一定激励和弹性空间。下文第六章具体建议。

对于爆炸性粉尘、钢水蒸汽等一般工作状态下并未形成的危险源,但其产物、产品为高能物质,可以其产生量设定阈值,认定为重大危险源。

第四章 规划布局

与《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范围基本相同。建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应更多基于园区现有风险和外部影响范围,而非基于风险控制条件和特定安全距离,同时明确评估主体,明确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划定安全控制线。

在重大事故外,一般劳动安全事故与规划布局关系很小。因此,规划布局对安全生产的影响,适合在重大事故预防的逻辑思路中充分做出规定。“充分”指:需包括重要结构要素,但不必过于具体;具体规定适合由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

第五章 项目安全管理

本章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项目“三同时”、安全设立许可审查、安全评价,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生产和贮存安全和第五章使用安全中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管理有关的内容。过程安全“变更管理”中风险重大者纳入项目安全管理要求的范围。

对于重大危险源项目,尤其需强调:安全条件评价中需确定项目外部安全影响,并确定外部影响范围,上报给规划部门区域统筹。

与目前建议稿相比,聚焦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集中资源强化监督,同时提高对“安全评价”的要求,发展为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报告”,对外部影响范围、过程危害分析(PHA/HAZOP)、重大事故(重大危险源失效)场景案例对应的安全预防措施设计、现场设施的落实和管理、针对性应急预案的建立等要求进行深化,并将安全报告的同意作为批准运营的条件,构成行政许可。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经营)“改为“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营许可证”。对于危险性小的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单位,无须适用“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营许可证”,通过安全评价批复等行政许可实施监督,并通过事后的日常监管予以监督落实。这样,也避免了目前危险品仓库安全监管中,究竟是基于有GHS分类的化学品、纳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还是危险货物,甚或基于更早期易燃易爆物品来进行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的法律困惑与实践困难。

第六章 厂界内运营安全管理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生产和贮存安全和第五章使用安全中与重大事故预防有关的主要内容,包括研制开发部分的内容。基于重大危险源的分级,在本章增加、细化“过程安全管理”的关键要素。具体层面可融合“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制度”制度,及原安监总局文件中的监测和自控、安全仪表、紧急切断等要求。扼要规定动火作业、开管作业等容易引起重大事故的特殊危险作业,纳入安全管理体系。

对于重大危险源分级指标达到1/2者,一般不适用重大危险源的严格监管要求。但在一个省市发生重大事故后,应急管理部可以要求该省、市对分级指标在1/2到1之间者,在一定时间内也必须适用所有重大危险源严格监管要求。上述基于绩效的机制可以给地方政府和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正向激励。基于绩效的做法类似于生态环境部门针对污染防控不达标或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

对于分级指标在1/10与1之间者,除上款特定情况下外,不适用重大危险源的严格监管要求。但所有达到1/10以上者,规定安全管理信息报告、披露的要求,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发挥社会监督的丰富性和弹性。

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运营主体进行定期(频率基于风险和既往安全绩效)、独立第三方安全审计要求。审计依据必须包含本法有关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过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主体重大危险源安全报告落实情况和为此颁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安全管理的强制性标准。

本章同时规定厂界内和工业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运输安全监管。

第七章 重大工业事故应急救援

本章范围《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九章事故应急救援基本相同,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留在下章,集中到运输安全管理部分。内容包括厂界内引发的重大工业事故的应急救援,也包括引起的周边多米诺效应预防、周边区域应急合作等。

重大危险源事故早期研判区分厂内、厂外影响分级管理,及时有效的报告和信息公告。

第八章 运输安全管理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

本章规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道路、内河、铁路运输安全监管,和油气管道运输安全监管。根据目前监管体制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前者在日常运营安全中可明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事故应急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并协调,公安部门负责维持交通和治安秩序;后者可参照2015年国家安委会《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做出规定。

运输中的危险源途经不同区域,工作环境和自身状态更加不稳定,危险性更大,可以在重大危险源分级计算中赋以放大的校正系数。运输中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办法由相关负责部门制订具体实施规定。

按照这个思路,不久前温州爆炸事件中的液化石油气槽车可以分级为运输中的重大危险源,自然适用更严格的技术要求和监管规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与《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章基本相同。

第十章 关键定义

定义重大工业事故、重大危险源、运输中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重大事故场景、应急预案、过程安全管理、变更管理,重大危险源(工艺类,存储类,运输类)。

第十一章 附则

生效日期等。

2、与其它部门的协调要点

《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法》包括道路、内河和铁路运输中的化学品重大事故,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分级时基于化学品的风险,日常监管部门为交通运输部。本法做出原则和框架性规定,具体实施内容由交通运输部具体规定,具体规定中应基于“危险货物”进行管理,而非“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建议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并协调,公安部门负责维持交通和治安秩序。厂区内的装卸作业安全、运输容器在运输外的清洗安全,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而非交通运输部门。

厂区内重大事故应急处理影响到外界时需要进行公共区域交通管制或者产生社区重大安全影响需要居民紧急响应的,公安部门服从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负责交通、治安管理。根据事故分级,影响到外界的应急救援负责为当地人民政府,设置政府应急办公室的为该应急办负责协调指挥。

本法不包括化学品治安风险管理,如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品的治安管理和治安事故,这些一般属于公安部门的管理范围,风险性质、影响、管理模式与危险化学品等工业事故预防控制有着根本不同。

拟本法包括粉尘、钢水爆炸,这些事故对员工、社区及公众安全存在类似重大不利影响,管理方法上与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预防和控制存在很大的共性。

拟不包括建筑施工和重型机械事故、不涉及化学品的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导致的安全事故,主要原因为管理方法上共性少。

基于化学品作业、运营安全风险与生态环境风险的不同,本法不包括新化学物质登记和生态环境风险管控。重大事故时的厂界外污染监测和厂界外废水废弃物处理,事故后的环境污染监测和废水废弃物处理,由生态环境部门监管。

二、本修改方向的合理性论证

1、“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与一般

“工作安全管理”的方法存在根本不同

工业重大事故与一般安全事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工业重大事故一般影响范围大且发生频次低;而一般事故虽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但影响范围相对较小且发生频次较高。这两类事故在事故主体管理权责、安全管理方法和应急救援准备三方面存在根本性不同。

重大事故的发生不仅仅造成较大伤亡且伴随明显的外部性,事故会导致周边企业、居民甚至社区、园区受害,其影响已经超出了企业主体可掌控的范围,其管理责任也相应扩大,比如地方政府需承担更多的监管责任。而一般安全事故往往仅涉及事故主体劳工关系和财产损失,政府监管的主要目的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监督责任主体保障财产履约、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重大事故发生频率较低,其防治和管控主要根据“过程安全管理”方法,比如全生命周期的过程危害分析、专业的工艺设计、有效的工程防护措施、良好的设备维护和针对性的应急准备,其专业性较高,能力也较难培养。而一般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其防治使用职业安全管理方法,比如工作危害识别、有效现场管理、培训体系和事故绩效系统实现管理目标。前者的安全管理成功更依赖于风险分析和技术要求并深度嵌入管理制度,后者依赖经验和一般性管理体系、已可有合理的成本投入和安全效益产出。

以上比较可以看出,传统的高强度、高频次、短时间的现场检查是适用于传统职业安全事故的防控手段,而非重大事故防控的方法。美国从2011年开始的国家重点检查项目(NEP)的执行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以企业内部人员系统的“过程安全管理”为基础,NEP调动大量专业的过程安全专业审核人员,同时延长时间方能达到深入检查的目的。

重大事故一旦发生由于影响范围较广,一般需动用的应急资源较多,尤其需要大量外部应急资源支持,可能会引发特定应急资源不足或大量应急资源无法协调,例如:特殊物料吸收剂和特定安全器材不足、局域救援车辆过多等问题。因此,重大事故需针对其可能发生场景进行针对性的应急准备和规划。而一般事故应急通常不涉及外部应急资源,多由事故责任主体组织应急。故而在事故应急处置方法上也需要将以上两类事故区别对待。

基于以上三方面的不同可以看出:将重大事故从一般事故中区分出来,更利于明晰政府部门管理职责、培养专业管理队伍、最优化重大事故应急资源,也更加符合重大事故预防控制的规律。

2、重大事故预防控制的欧美典型实践

同样在化工行业发展具有多年经验的欧美国家也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将逐渐将重大事故管理从一般事故中区分出来,其基本思路可为借鉴。

欧洲最早的重大事故防控立法主要来源于《塞维索指令》的要求,各欧盟国家各自制定了用于重大事故防控的《Control of Major Accident Hazards》(COMAH)法规。一般该法规包括三个主要部分:a. 确定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危害场所和影响范围;b. 为预防重大事故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c. 为降低事故破坏性而采取的减缓措施。在COMAH法规中详细规定了事故主体在立项、设计、建造、验收、日常运营和变更等管理阶段需要对事故风险进行何种识别、评估、管理和沟通措施。其管理内容与中国现行的安全评价要求最大不同在于更加强调基于假设事故场景的风险评估、防护措施设定和应急准备。

与中国现行的从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废弃六个环节管理危险化学品不同,COMAH一般以企业主体的化学品储量和用量划定是否为重大危险源,而不关注该企业属于何种环节,对于所有阈值以上企业,统一进行安全立法和监管。

欧洲各国中最早制定COMAH法规的国家为英国(1984年制订,1999年法律位阶提升),随后扩展到德国、荷兰、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家。1988年国际劳工组织出版《重大危险源控制手册》;1996年,澳大利亚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NOHSC)颁布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和实施控制规定,COMAH的管理思路首次推广到欧洲以外。

美国在1984年印度博帕尔事故之后很快通过了《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其主要目的包括:防止发生类似于博帕尔事故一样可能严重影响外部环境的事故,其实就是“重大工业事故”,由于美国对于企业主体的管辖分界与欧洲不同,主要由劳工部下属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局(OSHA)负责企业围墙以内的安全事务,由环保署(EPA)负责企业围墙以外的安全环境影响。故而在《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中设立了三项内容:

(1)OSHA负责管理好企业,防止发生重大事故;

(2)EPA负责管理好事故,不要影响到工厂外部;

(3)成立一个独立于OSHA、EPA的调查机构CSB,进行更加彻底、中立、专业的事故调查,并直接向美国政府提出法律建议。

实际执行中OSHA于1990年通过了29 CFR 1910.119(高危化工企业过程安全管理规定),简称PSM,建立了过程安全的14个管理模块。EPA紧随其后,通过了40 CFR 68(环境风险管理计划)简称RMP,同样引用了PSM 14个管理模块的要求。以上两个法规的基本要求是:如果企业年使用量超过OSHA设立的特定化学品数量阈值,则企业需要建立14个过程安全管理模块并接受审核。但这并不是全部,EPA在接下来的30年内出台了十多项规定,使得美国对于可能影响到企业外部的事故危险源的管理要求越来越贴近欧洲COMAH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标准为:RMP guideline for Offsite Consequence analysis (厂外影响评估及风险管理程序指南),基本吸纳了欧洲在重大事故防治上采用的方法和三个主要部分的措施。

之前主要以跟随美国法规为主的新加坡在2017年开始执行重大危险设施法规(Major Hazards Installation Regulation),同样吸收采纳了以重大事故风险为分级标准的思路,对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防治划分到不同的法律管辖范围。

3、对目前社会关注重点和

化学品安全领域中央精神的分析

从表面看,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危险化学品安全,一般民众呼吁立法加强监管。导致舆论产生巨大反响的天津港爆炸事故、江苏德桥仓储火灾事故、河北盛华化工爆炸、江苏响水爆炸事故等都是重大或者特大事故,这些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更大,对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具有真正的冲击力,而一般工业安全事故不会在全国引起舆论反响,同样,即使在工业化国家,一般工业安全事故也常被视为是工业生产中、尤其是产业快速发展和变化中难以避免的一部分,存在一定的客观性。对于法律体系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发展方向,一般民众缺乏深入知识和理性判断能力。

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一直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关心的重点。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所谓风险,正是要区分影响的严重性,集中政府和社会的精力与资源,办好大事、要事。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可以在各种管理资源(企业、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有上限的约束下,最大程度避免伤害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同时,在经济转型和疫情挑战下,如何维持市场活力,维持经济增长速度也是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考虑方面,如2019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把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要根据风险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要精简标准,及时修订调整标准,优化标准;要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压减不必要的检查,健全尽职免责办法;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给以稳定预期。

4、与现有化学品安全立法的关系

2013年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主要内容将被取代。涉及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具体实施《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法》的内容可以在行政法规或规章中规定,生态环境部可根据目前既有环境立法体系决定是否需要针对重大工业事故的污染防控制订具体执行要求。

建议适当修订《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为部门规章发布,作为具体执行的重要依据之一。2015年修订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内容被取代,可不再生效。

2013年《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和《AQ/T3034-2010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中结构重要度高的要素将在《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法》中规定,并规定了达到一定风险级别后强制适用过程安全管理。过程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应在计划的《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中细化。

通过化学品危险性分级时的校正系数和把工艺与活性物质数量的结合,重点监督的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督的危险化工工艺可以纳入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框架中。整个重大危险事故预防和控制的目录、制度纳入同一个框架,更加协调,更便于基层执法和守法。

5、立法方向修改后的比较优势

从《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到《重大工业事故预防控制法》的转变,聚焦社会焦点和中央关心的实质重点,更好地抓住了工作着力方向,强化了对于高风险部分的监管,而且为对低风险企业适当简化管理打开了空间,乐于为各方接受,也带来更好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果。

这个改变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方向,抓住重大危险源管理、过程安全管理、深化后的安全报告、重大事故场景预防及应急预案等几个主要抓手,强化不同于一般工作安全管理的新的思维模式,实际上也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在监管体制上的必要反映。

从化学品运营企业的角度,有利于企业安全管理资源优先排序,根据已经基于风险而制订的法律要求,在高风险的领域投入更多财力、人力、精力,在风险不高的领域避免过多成本,保持我国化工行业的竞争力、市场吸引力,也给一般化学品使用、科研单位提供了更多发展空间。

以重大工业事故预防控制为新的立法名称和立法目标,还可以减少外界误解和不合适的期望,比如有的舆论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必须强化各种行政许可,期待通过政府对企业的无限安全检查实现零风险,有的非政府组织提出应该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具体规定各类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价和控制目标,这些期望有的与“放管服”改革、行政放权、维持企业活力的中央政策方向有着严重冲突;有的缺乏对不同部门职责分工、化学品不同风险的正确理解,偏离了主题,也大大淡化了重大事故预防的重要性。

三、资料:立法背景回顾

1、2015年天津港爆炸事故

2015年天津港爆炸事故的发生给当地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带来重大损失,也给各地群众带来很大的心理冲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做出多项批示,主要内容在于事故应急处理、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在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涉及立法领域的内容有: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不健全。国家缺乏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的专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流通、使用等环节要求不明确、不具体,特别是针对物流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空白点更多;现行有关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偏轻,单位和个人违法成本很低,不足以起到惩戒和震慑作用。与欧美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危险化学品缺乏完备的准入、安全管理、风险评价制度。危险货物大多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监管环节多、部门多、法规标准多,各管理部门立法出发点不同,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不一致,造成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乏力以及企业安全管理要求模糊不清、标准不一、无所适从的现状。

各界舆论也从立法角度提出了很多问题和建议,比较典型的有:

2011年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层级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导致权威性不足,对行政机关和相关企业的约束有限。

《条例》效力层级较低,内容不够细化,不能适应新体制下危化品经营管理的需要。

建议以处置天津港火灾爆炸事故为契机,出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进一步明确危化品建设项目选址、土地利用规划审批条件和监管机制,统一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归口部门,理顺有关职能部门职责,确立危化品存储、运输公示告知制度和在已有居民区周边新建危化品项目的听证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2、2016年到2017年

2016年国办发[2016]88号文《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中指出重要方针: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危险化学品标准统筹协调。

2017年当时国家安监总局组织各方讨论,在国家安科院的努力下,并征求了部分地方安监部门、行业协会等意见,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起草了最早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并在系统内部再次征求意见,因为各种原因,最终未能上报审议。据了解,当时系统内有意见认为该稿弱化了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譬如删除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规定。

3、2019年后

2019年2月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2019年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其中第三项重点任务包括:推进立法工作,配合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制定。

2019年3月响水爆炸事故后,许多专业媒体、公众媒体都顺着《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思路,呼吁尽快制订,视之为。部分观点如下:

而目前,除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还有十多个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经营、劳动保护等规定。此外,在劳动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中,都有相关的规定条款。可见,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立法属于分散、多头、交叉的局面。鉴于如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频发,仅仅用一部条例,实在不足以从法律层面上彻底解决安全等问题。因此,迅速升级、完善相关法律,及时出台“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将是明智和必要的选择。如此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为人为的麻痹和轻视而带来的恶果。

人大法律层面的立法应该着眼于规定法律的宗旨、目标、主要制度框架性要求及法律责任,厘清相关不同部门分工及职责中的接口,虑及必要的协调机制;突出基于风险、实施不同强度管理和优先追求本质安全、工程手段和设备设施完整性;重视化工集中区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应急准备与社区响应;不可忽视危险废物、废弃化学品安全和生产企业之外的化学品安全如实验室安全问题;各类管控、预防、应急和后续处理中,应维护社区居民和正常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利用“过程安全管理”的经验成果同时又协调好与“重大危险源管理”等类似制度的关系,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的风险控制手段;重视责任追究,权、责、利相当,同时要注意立法的比例原则和合理性,以及司法的谦抑性和司法公平,认识到完善的管理需要多方面条件,避免基层安全人员不堪重负、个人风险过大而可能导致队伍涣散的不利状况;从基础上厘清关键概念和含义,从宏观上为具体的法规、规章和标准整理和制订指引方向。唯善法以远行,适当的立法才能达成最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益。同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活在具体的社会运行中,有效执法,才能实现立法目的。

2020年1月5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在系统内征求意见。该稿行文方式为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基础,对应增加、修改。

4、国务院行政体制改革

和当前的立法环境

2015年5月1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首次提出了“放管服”改革。

2019年9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要把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并做到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根据风险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要精简标准,及时修订调整标准,优化标准;要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提升行业自治水平,压减不必要的检查,健全尽职免责办法;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给以稳定预期。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基础支撑保障、强化安全监管能力。没有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立法角度提出针对性要求。

2020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要把保市场主体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以保就业、保基本民生。在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纾困的同时,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挖掘优化营商环境潜力,更大激发市场活力。

5、与生态环境、卫生

健康部门立法现状比较

生态环境领域立法体系较为完善,仅污染预防控制方面,就有水、气、声、土壤等环境要素、固体废物和放射性等污染问题、环境影响评价等管理制度的全国人大立法,管理体系内部分工、联系较为明确,新的问题出现后一般不需要做出结构性改变,在现有立法框架以及理论预设内可以做出修订、局部增设,满足立法需求,方便了基层执法官员和企业对法律法规的更新学习和实施。值得注意的是,环境法学具有规模庞大、层次丰富、自然科学与法学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为从中央到省市生态环境监管系统的立法、执法、研究等领域提供了丰富的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国际影响。

卫生健康领域覆盖公共卫生、职业卫生、医政药政等领域,体系较为清楚、稳定,在近年来数起引起巨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中,立法层面现有结构未受重大影响,具体内容有重大变化,但应急管理体制角度也面临挑战。卫生法学专业科研和研究生教育人数少于环境法学,但自20世纪60年代即已开始,历史悠久,在多所一流大学法学院也长期开展硕士和博士教育,不少学者、学生兼具医疗卫生和法学双重全日制教育背景,为卫生健康系统培养了一批人才。此外,与卫生法相近的卫生政策、卫生经济学等学科密切联系政府决策、企业经营,其话题也为普通民众关心,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也促进了卫生政策法规领域专业的成熟发展。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处理条例(关于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立法建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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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处理条例(关于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立法建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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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处理条例(关于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立法建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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