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新规定(北京电动自行车8成超标)
电动三轮算不算机动车?
共享单车如何管理?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出炉啦!
今天上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该草案对电动自行车实施全环节管理,明确电动三轮、四轮车机动车属性,并对草案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3年过渡期。电动自行车以及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应当经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一直以来,人民群众强烈呼吁加强对本市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违规违法行为的管理。市十四届人大期间共有51位代表明确提出相关建议,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共有6位代表明确提出此类建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市政府应尽快研究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全环节管理,优化道路通行环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占道停放废弃非机动车城管负责清
李富莹介绍说,考虑到部门依法履职是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的基础,草案逐一明确了规划国土、交通、工商、质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就非机动车管理的具体职责。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登记、道路通行和道路停放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占道停放的废弃非机动车的清理。
建立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公示制度
为了便于市民购买、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草案规定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公示,对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市民可以放心购买。草案还要求销售企业公示销售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是否列入本市公示目录,并向购买人承诺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登记的,为购买人办理退换货。草案还规定,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对销售者实行实名登记,明确销售责任并采取措施,确保通过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
过渡期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
明确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类型、登记材料要求和登记程序。为了方便市民办理登记,规定本市对公示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推行带牌销售,销售者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可以当场为购买人办理登记。
对存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政策,对草案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规定申请悬挂临时标识方可上路行驶,未悬挂标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过渡期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草案仅规定了过渡期期间的长度,没有明确该期间的起止时间,不利于法规的实施,建议修改为:“过渡期3年,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
另外,草案关于过渡期内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的处罚过于严苛,有悖于设置过渡期的初衷,建议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标志等情形的处理方式,修改为:“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扣留,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标识,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标识的,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来源:北京晚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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