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文又一纪录告破(关于网络转载的那些事儿)

网文又一纪录告破(关于网络转载的那些事儿)(1)

如今我们的生活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影视、音乐、自媒体、游戏、IP等作品的传播渠道和范围明显扩大,同时也更容易被大量复制和传播,导致网络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在数字网络条件下,版权作品的表现形式、传播渠道越来越多样化,作品相关权利的授权情况越来越复杂,那么该如何突破网络版权保护的困境?本文主要从网络转载的角度分析原创作品被侵权后的救济途径。

网络转载的概述

(一)网络转载的定义

国家版权局在2015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中规定网络转载是指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网络转载侵权的界定

相信很多原创作者都有这样的困惑,我辛辛苦苦写的文章通过网络平台发表了,结果他人未经许可直接转载到第三方网站或自媒体号上,这种情况下对方是否侵权了,若侵权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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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排除合理使用的前提下,他人未经著作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直接转载网络文章,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合法转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章采取的是许可 付费的方式。

(三)网络转载涉及的侵权主体

从网络媒介上看,网络转载的侵权主体可以分为各官方网站如“XX公司官方网站”或个人网站、各自媒体号如微信公众号、百家号、搜狐号及简书号等。从转载者的性质来看,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原创文章未经许可被转载后的救济途径

著作权人在发现侵权线索后应当在第一时间进行证据保全,一般可通过公证处或第三方存证软件如时间戳等进行固证,防止侵权人删除相关文章。固证完成后权利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维权。

(一)与侵权人协商解决

从时间成本上考虑,著作权人可以选择与侵权人协商的方式解决,与侵权人取得联系后,要求其支付稿酬。

多数侵权人缺乏法律意识,认为网络上发表的文章可以随意转载而不受法律追究。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可适当的解释,解释后侵权人仍胡搅蛮缠否认侵权的,可直接通过方式二解决。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线索并固证后,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如侵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通过相关官方网站查询下载其工商信息即可;被告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信息证明。本文主要对上文中提及的网络转载的侵权主体的可诉性进行分析。

1、侵权主体为各官方网站

确定各网站的运营主体,可复制网站最下方的ICP备案号进入ICP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以查询搜狐网的运营主体为例,操作步骤主要如下:

(1)复制网站最下方的ICP备案号“京ICP证 030367号”。

(2)进入ICP信息备案管理系统(beian.miit.gov/publish/query/indexFirst.action),在搜索栏“备案/许可证号:”中输入“京ICP证 030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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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找到相对应的网站域名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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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查询得知“搜狐网”的运营主体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有些网站的运营主体为个人,由于备案信息只记载主办人的信息,未记载主办人的身份证号,一般很难认定个人网站的侵权主体。

2、侵权主体为微信公众号

侵权主体为微信公众号的,也可查询到其运营主体。运营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账号主体一栏直接显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若为个人的,在账号主体仅显示“个人”。

3、侵权主体为其他自媒体号

若侵权主体为百家号、简书号、搜狐号等自媒体号的,司法实践中较难认定。

另外,在维权时需要注意“避风港原则”,类似“搜狐网”等网站平台,由于这些平台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在没有证据表明其用户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其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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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对于网络转载的侵权行为,从维权成本及调查取证的角度考虑,建议从微信公众号及各网站的法人转载者、其他组织转载者切入。

原创文章网络转载的维权建议

(一)整理保存权属证据

著作权人在创作的过程中,建议随时保存底稿及修改记录等,在网络平台上发表后,如果有修改的,保存每一版的发表记录,以保证权利的完整性。

(二)及时固证

发现侵权线索时,及时固证,防止侵权文章删除。

(三)聘请专业律师维权

由于著作权侵权案件维权周期较长,考虑到成本因素,可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

总之,网络侵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我们更应该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维护合法的知识产权,给自己的权益最坚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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