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参加业主大会需要哪些东西(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度问答)
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度问答
365论坛上的一个帖子,现在读来,依然觉得写的很好,在此转载,如有侵权,请告知!
小区实行业主代表大会问答一暨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分权制衡”。
一、业主代表大会的法律依据
1、《物权法》规定“业主共同决定”,既包括可以全体业主共同直接决定,当然也包括由业主(实际上是大多数)委托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上间接决定。业主完全可以把所有重大事项委托给业主代表大会甚至一位律师,这是房屋所有人的权力。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直接法规依据。代理人参加的所谓业主大会就是业主代表大会。
二、业主代表大会的性质
业主代表大会是小区全体业主共同的常设机构,代行小区全体业主的职权。
在小区自治建设中,业主代表大会以业主共同利益为基础,业主代表大会制度是关键。
三、什么是小区自治“分权制衡”?
小区自治中的“分权制衡”是指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三者不同权力之间的“循环制衡”。
张海涛认为:
安居则乐业,关于社区的思考和实践是多方面的,实践经验,制度建设必不可少,就身边的宜昌长江瑞景小区,民悦家园小区,问题至今仍待解决,看似复杂其实简单的问题,无不考验职能部门及基层的智慧和决心。高效、廉洁的来服务于民、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基层治理是社会治理体系中最基础的环节,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尝尽人生百味,方知人间冷暖。从街头巷尾到百姓人家,从衣食住行到治安物业,生活中那些看似鸡毛蒜皮的事情,却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事。
正所谓群众利益无小事,基层治理水平高低,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基层治理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呢?
民生“小事”必须“大办”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小区物业管理与每一位小区居民息息相关。要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组织性质,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企业三方联动工作机制。对居民们比较关心的公共用房、公共收益等问题,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公开信息平台。
区区小事关民生、利在长远,要以敬民之心,革烦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守法规之底线,实事求是,溯本清源,小事管好、服务到位,也是功德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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