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注册存量较少的商标(名信商标囤积注册)
国知局行为
今天,国知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的“起草背景和必要性”中记载了:
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而非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注册”行为大量出现。
这些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强烈呼吁应尽快予以遏制。
PS:很明显,国知局对于“囤积商标”的行为,已经采取相关措施,对于大量囤积商标的“代理公司”、“商标投资商”等,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非正常行为
1·摹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攀附他人商誉;
2·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当攫取他人商誉;
3·明知或应知存在其他在先权利,但仍抢先申请注册与其相同、相近似的商标;
4·重复申请商标注册,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
5·短时间内大量申请商标注册,明显超过合理限度;
6·申请商标注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没有对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7·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8·帮助他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进行本条第1项至第7项所述类型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7条还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举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PS:该条规定也给了从事“囤积商标”的行为人更大的威胁,即任何人都可以举报。
非正常处理
最后,我们顺便了解一下对“非正常申请”的处理措施:
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应当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以下处理:
1·对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没有正当理由或者证据不足的,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五条驳回申请或者不予注册;
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
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2·取得商标注册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转让取得的注册商标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二条所称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不予核准;
4·商标代理机构从事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所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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