啄木鸟刀打假(啄木鸟变身琢木乌)
核 心 提 示
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品牌美工刀,遭有心之人盗版,仅将注册商品的文字“啄木鸟”改为“琢木乌”,以此混淆视听。虽然冒牌商家喊冤称,盗版商品系从他人处购得,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但最终,闵行法院还是支持了“啄木鸟”品牌的索赔诉讼。
宁波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系一家美工刀片生产企业,其“啄木鸟”品牌美工刀年销量已超10亿片,国内销量一直保持第一。为更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自1997年7月21日起,该公司注册取得了啄木鸟文字图案组合商标。
去年年初,福达公司意外发现,上海一家机电公司未经其许可,在自己公司经营的场所内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为此,去年3月12日,福达刀片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前往该机电公司位于松江区沪松五金建材市场的经营地,在该店铺内购买了十盒美工刀片。
庭审中,经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美工刀片,发现在纸质外包装盒的正面、背面、顶部,以及每小盒刀片外壳的封签纸上均印有与福达刀片的啄木鸟文字、啄木鸟图案的组合商标一致的商标,在每片刀片上均刻与福达刀片的这一啄木鸟图案的组合商标类似的标识,即为“琢木乌”文字、啄木鸟图案的组合标识。
对于侵权事实,机电公司辩称,自己公司并非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商,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系从他人处购得,不应承担责任; 并且自己公司经营规模较小,主营业务非出售被控侵权商品,无主观故意,即使构成侵权,福达刀片主张的金额过高,应予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福达刀片是核定使用在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商品上的特定编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故福达刀片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涉案美工刀,在纸质外包装盒的正面、背面、顶部,以及每小盒刀片外壳的封签纸上均印有与福达刀片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每片刀片上均刻与福达刀片注册商标类似的标识,仅将福达刀片的注册商标中的文字“啄木鸟”改为“琢木乌”,容易引起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遭起诉的这家机电公司作为经工商注册的有限公司,理应合法经营,依正规渠道进货,但其却销售没有合法来源的侵权商品,主观上存有过错,其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福达刀片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最终法院酌定赔偿经济损失等合计15000余元。
来源|上海法治报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浦江天平”公众号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