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航空延误险女子谁胜诉了(北航法学研究生起诉保险公司索赔300元航空延误险)

还记得那起“女子薅航班延误险羊毛被判诈骗案”吗?当时,围绕航空延误险的赔付争议众说纷纭。最近,因航班延误险与保险公司较真的事件再现。

这一次,主角是一位法学研究生。

去年7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研究生焦军平购买了三张机票并购买了三份组合险,用于赔付航班延误和航班取消。起飞前一晚,焦军平乘坐航班取消,只得改签,导致比预计出行时间晚了7个多小时。可谁知,保险公司却以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付。

买航空延误险女子谁胜诉了(北航法学研究生起诉保险公司索赔300元航空延误险)(1)

于是,焦军平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付。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焦军平败诉。

焦军平不服。2020年8月18日,焦军平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他已提出上诉。

航班取消

保险公司拒赔延误险

焦军平,今年24岁,就读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是一名经济法学研究生。去年7月23日,焦军平与父母通过网络购票平台,购买三张南昌至北京机票,起飞时间为2019年9月2日早上7时,并购买了三份组合险,规定航班延误3小时(含)以上,赔付300元,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后取消赔偿100元。两者不可兼赔。

为合理安排登机时间,焦军平和父母在2019年9月1日上午便到达了南昌。当日19时56分,焦军平接到网络购票平台发来信息,告知他所乘航班取消,但未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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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军平随即与客服沟通。客服称,只有改签该航空公司另外航班,或取消订单两种选择。“如取消订单,他们说要收取手续费,改签就没有手续费。”焦军平于是改签了最近起飞时间为2019年9月2日14时20分的航班。同时,客服告诉焦军平,理赔短信将于航班起飞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到他的手机上。

“后来,我也就没怎么当回事,但过了10天都还没收到短信。”2019年9月12日,焦军平再次联系网络购票平台客服。他这才被告知,其行为不属于理赔范围。焦军平对此结果不太理解,于是直接与投保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以下简称)也进行了沟通,保险公司依然拒绝赔付。

诉至法院

驳回请求一审败诉

“确实是因为航班取消,导致我延误了7个多小时出发,怎么就不赔?”决心讨个公道的焦军平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庭审中,焦军平认为,自己原本要乘坐的早上7点的航班被取消,然后改签为当天14点20分的航班,该情况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延误情形,延误时间为7小时20分钟,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三份保险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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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保险公司则辩称,承保的航班实际发生取消,不存在航班延误,则航班延误责任不成立。此外,保险约定的取消责任为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后发生取消,而此次航班是在起飞前一天便已短信告知乘客,亦不成立航班取消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方面,保单中明确载明“航班延误与航班返航或备降或取消责任不可兼赔”,现承保航班实际发生了取消,则无需适用航班航班延误险的相应条款。

其次,据《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程延误综合保险条款》释义条款载明,延误时间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个是自飞机原定出发时间起至飞机实际起飞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为止; 其次则是自飞机原计划到达目的地时间起至飞机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时间为止。

法院认为,航班被取消后,焦军平通过去哪儿网提供的退改链接自行选择替代航班,显然属于其个人在航班被取消后对行程做出的自行安排,最终选择的交通工具不属于“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因此,也不构成航班延误险的理赔条件。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后驳回了焦军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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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判决

并不认同提出上诉

2020年8月14日,焦军平拿到了一审败诉的判决书。对于法院的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焦军平并不认同,并于8月1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对此,焦军平理由充分。

首先,焦军平认为,航空公司的退改链接行为实际上仅有两种选择,即取消订单和改签其航空公司提供的其他航班。但因为要交不少的手续费,第一种实际上没有操作的空间,消费者只能选择改签该航空公司提供的其他航班来避免损失。而这种提供当然应该视为“该航空公司所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而不是像一审法院认为的那样,用户自己操作,就不属于“该航空公司所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

即使这两种理解均有道理,按照格式条款应作有利于保险消费者解释的规则,也应判定自己的情形属于延误,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其次,焦军平认为,“计划起飞后取消”至少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计划起飞后,也就是显示了起飞时间后,取消了就要赔;另一种是计划起飞时间过了后取消了才赔。而法院认为对这一概念没有理解争议是不正确的,并且而这两种理解应采取第一种理解。

焦军平解释说,航班到达延误了3小时以上,都需赔付300元;而航班直接取消了却不用赔偿,这不符合逻辑。取消航班实际上对乘客造成的延误时间更长,轻微的情形(延误)根据保险条款都属于航空公司理赔的范畴,严重的情形(取消)则更应该属于理赔的范畴。

“如果现在按照一审法院的理解,那购买延误险的人和与没有购买航空延误险的人并没有什么不同,那这个延误险又有什么用?”因此,焦军平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保险公司赔付300元保险费,以及承担涉诉一、二审费用。

缘何较真?

想“以身作则”打破恶循环

为300元赔付款,去花费如此多的时间与精力,焦军平为何如此执着?

“这实际上也是我起诉的初衷。”焦军平说,自己通过网络查询发现,生活中这样的事件很多,但法律对这一块没有一个明确的回应。“生活中很多朋友遇到这种事情,赔不了也就赔不了,因为维权成本太高了,不会去起诉什么的。”焦军平说,这种事情太常见了,也许一个沟通能力特别强的人去要求理赔,可能才会赔付成功。

“保险公司就是抓住消费者这样的心理,卖千份保险,就能赚到999份的钱。这样保险行业就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保险赔付便会因人而异,而吃亏的也只会是那些绝大部分‘算了’的消费者。”焦军平表示,自己作为一名法学研究生,又正好是研究经济法学的,之前也受到很多其他类似案例的鼓动,所以想通过自己此次事件形成一个参照,去推动日后类似事件的解决。

另外,8月17日晚,焦军平还用了几个小时,去查询了其他保险公司对于航空延误险、取消险的相关规定,发现和自己起诉的保险公司关于这两方面的规定并不一样。“按照我找到的几家保险公司的规定,我的情形都是属于可以赔付的范畴的。”焦军平说,这表明,目前来看,他起诉的易安保险公司对于延误险、取消险的规定,并不属于行业内的行规。“所以我就认为,他们是玩了文字游戏。即使是有争议,也不应该向法院那样判决。”

律师观点

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焦军平与航班延误险较真,律师又怎么看?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周筱赟律师指出,焦军平所购买的“个人航空综合保险”(包括了延误险和取消险等)的条款设计本身便是存在问题的。正如焦军平所认为的那样,周筱赟同样认为,航班到达延误3小时(含)以上要赔付,而航班取消当然比航班延误给乘客带来的困扰更为严重,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航班取消显然更应当赔付。而现在保险公司以延误不是取消为由拒赔,这是和公众的常识相违背的。

此外,在本案中,保险公司解释,该航班在起飞前一天就取消了,而不是在“计划起飞时间”之后才取消,所以也不需要赔付航班取消险。

这里的关键问题,就是对“航班取消”的定义。由于法律上并未对“航班取消”作出界定,是否理赔,取决于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

而案涉保险公司对“航班取消”的定义是“计划起飞时间后取消”。意思是,假设航班是中午12时起飞,即使乘客提前到达机场,航空公司只要在起飞前通知航班取消,哪怕是11时59分,保险公司也是不赔付的。

“显然,日常生活中存在的航班取消,更多的是起飞时间前取消。”周筱赟说,乘客在订购机票时,即已确定了计划起飞时间,提前取消和起飞时间后取消,都同样给乘客造成了损失。

此外,在焦军平案中,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解释,因为航班在前一天晚上即已取消,那么该保险标的就已经不存在,那就应当退还保费。而保险公司既不赔付,也不退还保费,于理于法都不合。

周筱赟还指出,所有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条款,都必须经过银保监会审核批准。在保险公司和乘客之间,保险公司是强势一方,乘客是弱势一方,经银保监会审批通过的保险条款应当作有利于弱势一方的解释。因此,周筱赟建议,银保监会在必要时应介入此案,维护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封面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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