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烂尾楼开发商要求退房(买了6套烂尾房市民仲裁维权)

来源:淄博新闻网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浦磊)买了6套商品房,因为对方停工成了“烂尾房”,无奈之下,市民赵某走上仲裁庭维权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仲裁庭审理查明,最终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六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申请人淄博某置业公司返还申请人赵某购房款4848000元,同时承担该案仲裁费34689元,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买到烂尾楼开发商要求退房?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买到烂尾楼开发商要求退房(买了6套烂尾房市民仲裁维权)

买到烂尾楼开发商要求退房

来源:淄博新闻网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浦磊)买了6套商品房,因为对方停工成了“烂尾房”,无奈之下,市民赵某走上仲裁庭维权。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仲裁庭审理查明,最终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六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申请人淄博某置业公司返还申请人赵某购房款4848000元,同时承担该案仲裁费34689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申请人赵某仲裁申请称,2017年9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六份,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路某小区9号楼3单元301号、302号、401号、402号、501号、502号房产。因被申请人停工至今,2018年交房已不可能。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仲裁请求:一是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六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是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购房款4851120元;三是被申请人承担该案仲裁费用。被申请人淄博某置业公司未答辩。

申请人赵某向仲裁庭提交证据,其中有商品房买卖合同6份,证明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路某小区9号楼3单元301号、302号、401号、402号、501号、502号房产;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6份,证明申请人用1952原酿茅台酒抵顶了六套房款共计4848000元,被申请人出具收款收据,并在上面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伊某签字。某小区现场照片8张,证明该小区自2017年下半年停工至今,施工现场杂乱无章,无任何施工设备,也无任何工作人员留守,售楼处也处于锁门状态。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年内网签并交房。但被申请人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六份合同应依法解除并返还申请人购房款。被申请人没有向仲裁庭提交证据。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7年9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六份,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路某小区9号楼3单元301号、302号、401号、402号、501号、502号房产,总计房款4851120元。2017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6份,申请人用1952原酿茅台酒抵顶了六套房款共计4848000元。该小区自2017年下半年停工至今,施工现场无任何施工设备,也无任何工作人员留守,售楼处也处于锁门状态。被申请人不能按约定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内办理网签向申请人交房。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照片等在卷佐证。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六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以物抵款,向被申请人交付了抵款物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收款收据,申请人的交款义务已经履行。被申请人自2017年下半年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其行为已表明其无力向申请人履行交房等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符合法律约定,仲裁庭予以支持。解除合同后,被申请人应当返还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解除双方2017年9月10日签订的六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淄博某置业公司返还赵某购房款4848000元,同时承担该案仲裁费34689元。该裁决限淄博某置业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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