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子女不赡养老人的流程(九旬老妪老无所依)

起诉子女不赡养老人的流程(九旬老妪老无所依)(1)

“您养我小,我养您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近日,永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件赡养纠纷民事案件。现年90岁的李某共生育3子2女,本该安享天伦之乐,她却因为赡养问题,把5名子女推上被告席……

案情 90岁老妪把子女告上法庭

现年90岁的李某共生育3个儿子、2个女儿。大儿子与其不合,结婚后随妻子到娘家元谋生活。大女儿和二女儿成家后都在本村生活,但大女儿因宅基地问题与李某闹了矛盾;二女儿身患疾病,无收入来源无暇顾及,因此都不照管李某。

之前,李某一直由二儿子照管,今年李某生病住院,二儿子独自照管并承担了所有医药费,其他子女不闻不问,二儿子一怒之下也放任不管。李某已经90岁高龄,仍要承受独居的艰辛,已经力不从心,遂向法院起诉,寻求帮助。

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原告李某年事已高,且患病在身行动不便,永仁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决定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上门服务,化解纠纷。

判决 5子女负责赡养老人

10月21日,该案在永定镇云龙村委会会议室公开审理。除李某的小儿子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外,其余4名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5被告为人子女不赡养老人,法理不容。4被告也众说纷纭,认为并非大家不愿意赡养老人,而是原告性情古怪,对家庭财产分配不公,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因双方分歧太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由谁来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如何支付赡养费问题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10月22日,对今后生活感到无比焦虑的李某,拄着拐杖颤颤巍巍到法院找到承办法官,提出她的赡养意见。承办法官再次就案件情况摆事实、讲道理,安抚原告,为她购买了餐食,并亲自送她回家。

因小儿子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无法调解结案。承办法官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李某继续随被告二儿子张某生活,由张某负责其日常生活起居,其余4名被告每人按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并于每月28日前给付。今后原告因生病住院等产生的费用由5被告共同承担。

释法 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本案中,原告李某已年迈失去基本生活能力,需要子女赡养和照顾,但其众多子女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履行赡养义务,既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予以考虑赡养的方式,依法作出裁判。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等照料。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闵以荣)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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