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离婚房产的认定(民法典典亮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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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典亮生活
婚内借名来买房,离婚之时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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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买房总会遇到很多问题
无资格?限购?信用不良?......
为了实现房产利益而选择“借名买房”
一旦情况有变,
涉及房屋价值不菲,
引发诸多争,
夫妻之间也不例外。
基本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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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美丽与小帅婚后都是从事金融行业,收入颇丰,双方名下都有住房,后因为改善居住环境想要购买一处别墅,于是夫妻出资,为了省税费登记在了男方父母名下。其后,小帅时常因琐事与大美丽发生争执,双方原本打算协商离婚,其他事项双方都没有异议,却因这套别墅起了争执。大美丽主张该房产夫妻一人一半,小帅却认为别墅是孝敬父母的赠与,将来父母也会留给孙子,不应分割。
案件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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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大美丽律师向法院提出,夫妻双方是实际的房屋权利人,是为家庭共同生活购买的房屋,小帅父母没有真实的购买意图,也未实际出资,仅是形式登记,不是实际的权利人。而小帅的观点因为此别墅一直由大美丽和小帅实际居住,父母既没有出资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法院结合出资和购买的意思表示,采纳了大美丽律师观点,最后认定房屋为夫妻共有。
小郑婚恋安全必修课 课堂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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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名买房”风险提示!
1.若房屋确系替他人代持的,购房时,最好以夫妻二人的名义与实际购房人签署《借名买房协议》或《代持协议》;
2.实际购房人的购房款直接转账支付给卖家,并保留好相关的支付凭证,不要用现金支付;
3.如果有按揭贷款,日后的按揭还款应由实际购房人偿还每月的按揭贷款,并保存银行还款流水及凭证;
4. 收房后,房屋装修、居住、管理、水、电、煤等费用的支出均应出自实际购房人,并保留好相关支出凭证;
5.房屋不动产权利证书、购房发票及其他凭证原件由实际购房人保管;
6.实际购房人一旦符合过户条件时,应尽快将房屋过户至实际购房人名下;
小郑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小郑律师温馨贴士
家和万事兴,明法万事清。
家事有困扰,法律皆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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