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在古代的作用(古代大理寺名称及职能的演变)

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国家机构,正式得名于北齐,为后世历朝相沿不改虽然其间职能有所流变,但其与中央司法审判事务,却始终有着不解之缘 ,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大理寺在古代的作用?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大理寺在古代的作用(古代大理寺名称及职能的演变)

大理寺在古代的作用

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国家机构,正式得名于北齐,为后世历朝相沿不改。虽然其间职能有所流变,但其与中央司法审判事务,却始终有着不解之缘。

“大理”本是古代中央司法审判长官的名称,在早期的历史演进中,一度与中央司法审判机构混称,曾有“士”、“大士”、“理”、“大理”、 “司寇”、“大司寇”、 “司败”、 “廷尉”等诸多称谓。最早的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与机构相传称为“士”或“大理”。“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当尧之时,舜为司徒,皋陶为大理。”舜时,“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夏代的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与机构称为“大理”,商代称为“司寇”,西周称为“大司寇”。春秋战国时期,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与机构的名称在沿袭“司寇”之称的同时,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齐国称为“大理”,楚国称为“司败”或“廷理”,鲁国称为“大司寇”,秦国称为“廷尉”。

秦汉官僚体制建立后,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与机构沿袭“廷尉”之名,但“大理”之名亦曾短期存在。西汉景帝、哀帝年间,均曾将“廷尉”改为“大理”,后又复原。

魏晋南朝时期,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与机构一般仍称为“廷尉”,间或称为“大理”。魏武帝曹操为魏王时,假献帝之名,改“廷尉”为“大理”,执掌天下狱讼。魏文帝曹丕称帝之初,复改“大理”为“廷尉”。吴国与曹魏大体相同,初设“大理”掌司法,后又改称“廷尉”。蜀国则与魏吴不同,一直称为“大理”。晋与南朝宋、齐均仿效曹魏,称为“廷尉”。南朝梁初称“大理”,后又改称“廷尉”。及至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并附加“寺”字,作为官署名称,将官署与长官名称正式区分开来,“大理寺”因而得名,千载相沿。自此,中央司法审判机构与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不再混称。

秦汉以来,随着中央行政体制的变化,中央司法机构出现分化之势,廷尉(大理寺)的司法审判权力开始为其他机构所侵夺。秦代御史府、汉代御史台均有审判特殊案件的权力。汉成帝之后,尚书台的“三公曹”、“二千石曹”等开始参与司法审判事务。南北朝时期,尚书台的司法审判权力日益扩大,三公曹、二千石曹、都官曹、比部曹等均有部分司法审判之权。

隋唐之后,随着“三省六部制”的形成,中央司法机构完成了汉魏以来由一而三的演化,大理寺独掌中央司法审判权的局面被正式打破,逐渐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足鼎立的局面。大理寺掌审判,刑部主覆核,御史台掌监察,重要案件由三者会审。宋承唐制,变化不大。

延及明朝,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组成,正式确立“三法司”体制,且三者职掌发生重大变化:刑部掌审判,大理寺掌驳正,都察院掌纠察,相互制约,以期公允。自此,大理寺的司法审判权被严重剥夺,沦为慎刑机构,“居庙堂之高”则势位日衰,“处江湖之远”则声威不振,民众对其无知无畏。《古今谭概》中的一则笑话,或许可作旁证:“江晴渌以大理属使滇,至普安驿,供亿不具。左右欲笞其吏,江曰,‘翰林科道,人闻而惮之。若大理寺,远方之人且谓与‘报恩寺’、‘大慈寺’等。其官属亦善世、主持之类耳,恶乎笞!’”

有清一代,承袭前朝,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然而,与明代一样,清代的大理寺,已经由唐宋时期的中央司法审判机构,蜕变为慎刑机构,偏离了司法审判活动的核心,在“三法司”中的地位一落千丈,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权力日渐削弱。名义上,大理寺“掌平天下之刑名。凡重辟,则率其属而会勘。大政事下九卿议者则与焉,与秋审、朝审。”实质上,中央司法审判权力为刑部主掌。刑部号称“天下刑名总汇”,“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覆。不会法者,院寺无权过问,应会法者,亦由刑部主稿。”大理寺不过是虚应故事,画诺签字而已。尤其是到了晚清,大理寺更是几近形同虚设:“沿袭既久,名实渐乖,详谳已等虚文,会听祗循故事。重以经费支绌,振作难期,虽有贤能,末由展其尺寸。官之失职,有自来矣。” “大理掌郡国疑狱,处当以报,历代皆为实职。明因旧制,与刑部、都察院为三法司,讯疑狱,尚有事权。今名因明制,实则亦为废官虚署矣。”正因为如此,大理寺被视为骈枝,在戊戌变法中,一度被裁撤,并入刑部。在光绪三十一年的官制改革讨论中,亦多有裁撤之议:“日昨政府王大臣议及,刑部自减轻刑律,办理各案极为允协,所有大理寺势同虚设,应即奏请裁撤。

可见,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作为资格最老的中央司法审判机构,大理寺的审判权力一直在不断削弱:三代时期,多以“大理”为名,独掌审判;秦汉至于魏晋南朝,多以“廷尉”为名,审判之权已经有所削弱;北朝至于隋唐宋时期,正式以“大理寺”为名,与刑部、御史台分掌司法审判,名义上尚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然而到了明代,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三法司”,独立审判权力被刑部剥夺,嬗变为慎刑机构。清承明制,刑部位高权重,控制全国最高审判权,大理寺无独立审判权,基本上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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