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兼职取酬如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取酬)
事业单位看起来好像是铁饭碗,但是在很多地方,饭碗里的饭不是那么满,有的家里比较困难,那么到底能不能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取酬呢?,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事业编制兼职取酬如何处理?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事业编制兼职取酬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看起来好像是铁饭碗,但是在很多地方,饭碗里的饭不是那么满,有的家里比较困难,那么到底能不能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取酬呢?
这个问题一问,恐怕立场泾渭分明,有的人会说当然可以,周围很多事业单位的人正在这么做;另一部分人则会说,当然不行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国家的人,是纳税人的钱养着的,怎么能让他挣外快呢。那么,笔者决定抛开“屁股”的位置,仅从政策方面分析一下到底行不行。
第一个问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取酬到底有没有限制性、禁止性规定呢?
答案是肯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 监察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中提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个问题,难道这一条需要怎么理解呢?是不是就不能兼职取酬呢?
答案是否定的,这要从政策的写法和精神的理解上去判断,还要找一些其他的佐证政策。
首先,作者对《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分析一下:
十八条里头需要给予处分的情形有七项,分别是这样表述的:(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大家有没有发现,除了第(六)项以外,其他的都少了“违反国家规定”这个特殊表述。是不是很奇怪,为什么要这样写呢?
经常起草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文件的同志肯定很熟悉,觉得这还需要解释吗,这就是个适用条件啊。但是大多数人并无从事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起草工作的经验,还是需要解释的。笔者解释一下:加上这个表述也就意味着,国家如果不专门出台文件禁止,那么后边的行为就是不禁止的。当然,国家也可专门出台文件,允许一定情形下可以兼职取酬。总的原则,这一行为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是属于其以公民身份被约束的行为,而非其行使公权力时被约束的行为,也就是属于私法而非公法。私法具有“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因此,只要国家不禁止,就是不违规的,当然国家有政策允许就更好了、
由于笔者不代表权威部门,很多人会认为这是一家之言,不足采信。那么,笔者花了点功夫找了一点材料来佐证一下。
佐证材料一:2015年2月4日,中纪委在其官方网站就涉及该条规定的网友咨询进行了答复,具体情况如下:
(一)网友问题请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什么规定?事业单位中非参公编制的普通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事业单位中什么级别以上的领导干部不能在企业中兼职?事业单位中党员是否可以在企业兼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只在企业中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是否可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在其单位投资或出资的企业中兼职是否可以?
(二)中纪委法规室回复您好!我们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只属于对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学理性解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使只是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或者在其单位投资或者出资的企业中兼职,也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取酬方面的其他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佐证材料二:国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年创新创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
结论:
(一)对于除科研人员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者同意中纪委的分析和解读,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在某些地区、行业、系统、领域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有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则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如无具体规定的,在其能够正常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则不限制其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取酬。
(二)对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国家鼓励其通过兼职等方式参与“双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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