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比伦存在多少年 世人收养孩子是爱心泛滥

引言:

古巴比伦时期是以男性为主的时期,这一时期在财产继承上也存在有多种形式,家庭养子的在继承权上与亲生子有所不同,甚至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无法继承养父母的财产。

收养制度作为各个民族中普遍存在事情,其也是社会亲属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古巴比伦时期世人对法律的认同感极高,收养制度在这一时期也拥有详细的法律记载。

这一时期世人对契约的认同感也极为强烈,收养契约更是占有很大比例。

古巴比伦时期养子的财产继承会根据不同的收养形式而有所不同,这一时期的收养类型有一些是有直接利益交易的。

古巴比伦时期世人通过对法律漏洞的钻研,将交易形式简易化,并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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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巴比伦时期收养契约的签订

古巴比伦时期,当收养人收养了养子后,还可以继续孕育孩子,但是其养子的长子地位是不可被剥夺的。

养子在遗产的继承上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解除收养关系,才能消除养子的继承权力,但非特殊情况是不被允许解除收养关系的。

古巴比伦时期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是可以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子的来源并不会受到限制。

一些收养人会选择收养同宗同姓的后辈作为养子,但也有收养同辈的人作为自己的养子。

在这一时期,世人更偏向于收养本家之外的人作为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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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巴比伦时期收养的类型有哪些?

古巴比伦时期收养婴儿是最常见的一种收养类型,收养人在孩子刚出生不久,便要确立收养关系。

并且收养关系确立后,被收养的婴儿要离开其原有的家庭与亲生父母,到收养人的身边,成为其家庭的一员。

被收养的婴儿,如果已经成长了几个月才被人收养,那么收养人需向婴儿的亲生父母支付相应的报酬。

在婴儿被确立收养关系后,被收养的婴儿将失去其原生父母的财产继承权力,这一政策的实施,确保了被收养人在收养家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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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在成年以后,如果先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那么他将会变为奴隶。

如果收养家庭先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那么收养家庭将支付一定的金钱给被收养人,收养人甚至会失去房屋或者土地等财产。

古巴比伦时期也存在一种对成年男子的收养类型,这种类型的收养形式以财产的变卖交易为目的。

古巴比伦时期一些家族财产是不被允许贩卖给家族以外的人员,军田更是无法贩卖。

但有些人因经营不善或者对外欠债等情况,需要变卖家产还债,收养便成为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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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比伦时期一些商人只有大量的财富,但无法拥有不动财产,以被收养的名义购买不动产的形式解决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这种交易方式,在古巴比伦时期极为流行,更加体现了世人对契约的信任。

古巴比伦时期有些特殊的职业是不被允许生育自己的孩子的,其会将身边信任的奴隶收为养子,这种形式可以将奴隶变为自由人

奴隶被收养后,需要在收养人年老时赡养并照顾其老年生活。

在收养人去世以后,奴隶将以自由人的身份生活,收养人的亲戚或者家人是无法命令被收养的奴隶的。

这些被收养的奴隶是没有继承收养人财产的权力,其唯一得到的好处便是可以成为自由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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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比伦时期被收养人的继承权分析

古巴比伦时期世人收养养子的发生,一般是自身没有生育能力,或者没有男性继承人。

在后期养子的继承上,古巴比伦的法律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养子的继承与亲生儿子的继承权是一样的,即使后期收养人有自己的亲生子,养子也拥有平分财产的权力。

古巴比伦时期收养关系在确立以后,一般情况下是无法解除的。

收养人如果是不被允许生育的宫廷侍者,或者是已经传授给被收养人收益的工匠等较为特殊的群体,其与养子的收养关系是绝对不允许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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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也是可以解除的,收养人在强制的情形下收养了养子时,收养关系是不成立的。

在收养人为不履行养育责任或者收养人虐待养子的情况下,养子是可以提出解除收养协议的。

在收养关系的继承法律中,有一种情况是可以强制解除的。

养子在养父母老年时期,没有履行该履行的赡养义务时,养父母可以向政府机构申请解除领养手续的。

这则法律很好的保护养父母的财产不被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养子是没有继承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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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契约的产生是为保障签约双方的根本利益,即使在现代仍然被广泛运用。

契约精神更是现代人一直追捧的精神,其是世人守约的体现,更是世人美好品质的体现。

在现代遵守约定已成为生存的必备条件,许多商业或者工作中皆重视世人的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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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汉穆拉比法典》

《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

《古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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