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主观题答得简单点行吗?你们的主观题民法也这样吗
hello晓伙伴们,相信主观题的答题规范大家都已经知道了,但是个中还有一些读题、答题技巧、答题方面也有些细节还是不太确定。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详细地说一下民法的读题、答题技巧,以及对民法两个特殊题目的答题说明。
一、读题和画法律关系
读题要避免反复、错过关键信息、遗漏答题要点,所以在读题的同时,用主观题系统的标记功能标记人物和法律关系(纸质试卷就直接勾画),如通过读题判断出所要考察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标记出各方主体,如卖方甲,买方乙,以及第三人等等,并且在草稿纸画法律关系图。
注意:还要标记出题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案情细节或关键点(例如无权处分、善意、交付、登记、合同相对性等),以防在随后的分析或答题中忽略或忘记。具体见下:
例如案情:
2 月 5 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 1 号房),价格 80 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 20 万元,交付房屋后付 30 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 30 万元。2 月 8 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知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 90 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 3 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 月 11 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1、如上图“标黄”部分(机考系统有标记功能,可以标记出亮黄色阴影,平时要熟悉)。
读题就要标记主体和法律关系,然后标记一些关键案情(如是否善意、是否已经登记等,不要标记太多,排除无关干扰信息)。
2、在草稿纸上读完一个法律关系,就画一个法律关系简图,不要全部读完案例才画, 读一个关系就画一个,这样可以避免反复读案例,上面案情的图如下,写出关键词、结论即可。
二、答题的时间
民法都是一问一答的题,前后关联不大,所以读一两段就可以去回答前面的题目,不用全部读完再回答。
如 2018 年民法和民诉结合的大案例,有 10 多问,如果全部读完,前面基本就忘记了,而且后面和前面基本没什么关系,所以建议读1-2 段就去看一下问题,能答就答了,然后继续,这样可以提高效率。
刑法案情一般比较复杂,前后有关联,而且还可能出现整个题就一个问的情况,所以可以全部读完再组织答案。
三、民法的答案构成
民法的题目更强调定性和结论的准确性,没有像刑法那么复杂的分析过程,一般都很直接。
答出属于什么法律关系,谁向谁承担什么责任,几句话即可,不需要整段的分析,每年阅卷的标准也是如此,判断准确,责任写清楚就满分。
*注意:很多人会遗漏写法律责任, 一定要把责任写完整,即使题目没问,也要把责任写清楚!
1、一定要写责任,不要漏!
例如 15 年卷四民法第一问: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
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不能。
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 107 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 94 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注意标绿的部分。
从题目的问题,根本看不出来需要回答责任这个点, 题目问能否请求强制履行?
大部分考生按照问题回答:“不能,因为是预约,不能强制履行,强制要求签订本约。”没人会想到,要答出可以“解除合同和请求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
因为题目根本就没问!如果题目问了,大家都能答出来,但很多题就是没问,没答出来就不得分!
所以,大家一定要养成良好的答题习惯,不管题目问没问,都要把责任答出来,答全! 不然莫名其妙就丢分了!
2、规范的答案构成
民法的答案构成一般是:
主体(案情) 定性(属于什么法律关系) 细化具体规则和责任 法条依据。
例如:一个无权代理的案情,问合同的效力?
答:
乙没有甲的授权,和丙订立合同【主体和案情关键点概述】,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定性】,如果甲追认,合同有效,由甲向丙承担合同责任;如果甲不追认,合同对甲不发生效力,由无权代理的乙向丙承担责任;在甲追认前,善意的丙有撤销权【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总则》第 171 条【依据】。
上述答案也可以答的用语更规范一些,更法言法语,但答到上面程度基本就不会丢分,基本的关键词要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追认,善意的丙有撤销权。
3、关于法条依据
往年官方公布的民法真题答案中,大部分年份的答案是写了法条依据的,但阅卷的标准是:只要你能把法律规则复述完整,点答全,没写依据也不会扣分。
如上面的例举,没写最后的171条,但其他都写全了,不扣分。
但如果你没写定性,直接写个法条依据,是不得分的。
如上面例举,如果你没写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直接写依据 171条,是不得分的。
你没有写全,会让阅卷人以为你没掌握全,但写了法条依据是个补充,阅卷人就不会认为你没掌握全。
如上述例举,你没写善意的丙有撤销权,阅卷人会扣掉点分,因为阅卷人会以为你这个规则没掌握全面,但你写了法条依据,阅卷人就不会扣分,因为这个点在法条里有。
总结
每个题都翻法条时间上可能不允许,所以平时练习就要把思维习惯养成,思考全,才能写全!把每个知识点都要写全、写完整,尽量不要翻法条。
同时可以训练下翻法条的速度,把重点法条翻一下,熟悉位置。到时候如果答完题还有时间,可以迅速找到一些,写上去。
我们已经上了重点法条定位课,可以在公众号觉晓法考回复法条定位了解一下,大家可以跟我们练习下翻法条的速度,至少把重点法条翻熟,熟悉整部法大概的体例结构。
四、注意这两个题型
当然民法每年大概有1题左右是考分析思维,就是没有明确法条依据,言之成理即可或者有两种结论,随便哪种都可以得分,但要理由充分。
这类题就要分析清楚法律关系,把理由写清楚,不要纠结结论。
刑法观点展示一般会要求你写出多种观点,写少了不得分,民法只要写出其中任意一种即可,但要把理由和依据说清楚。
没有明确法条依据的分析题
例如16 年民法真题第一问: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官方答案:
约定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民事法律中法无禁止即自由。通过合同约定,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注意
这种就属于没有明确法条依据的题目,只要分析清楚,这个题的给分点就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然后分析清楚这个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担保,就可以得分。
这类题要掌握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各个部分的基本原则。
一般都是用原则去分析,如私法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损益相抵原则等。
民法的多种观点的分析题
如17 年民法真题第一问:就甲对乙的 100 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答案一:
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和处理。理由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24 条第 1 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24 条第 2 款,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答案二:
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根据《民法总则》第 146 条第 1 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又根据《民法总则》第 146 条第 2 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
*注意
上述是官方公布的答案,有两个答案,任写一个就可以得满分,不要求两种都写,但要分析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依据。
刑法是要求写出多种观点,题目也会明确要求写出多种观点,但民法一般只要求写出一种。
五、结论是写在前面还是后面?
一般逻辑都是分析,然后得出结论,所以结论一般会写在后面。但题目的设问结构一般都是要求先写结论,再写为什么。
对此,阅卷没有明确的标准,结论可以在前面也可以在后面(阅卷老师也不可能变态到你结论写在后面就不给分),你写在哪里都可以。
但这里有一些考试技巧,需要掌握:
如果很确定答案,那么就在答题开头针对所问问题直接写出明确具体的答案,如:可以,有效,无效等。这样对于一些简单的题,老师就有可能不再看你下面的内容而对该部分直接给你满分。
(昨天的经验帖在讲解案例分析答题技巧时也有提到这一点,感兴趣的可以去看一下)
但实际写的时候,没必要一开始就写结论(很多人都是分析完才能写结论),机考的话,可以写完再复制结论在最前面,纸质的就先空一点,写完再把结论写前面。
如果不会或不确定答案,可以不在开头直接写出或放在最后写。因为一旦写错,那么阅卷老师有时候为了速度,有可能就不会再看你后面写的内容,直接不给分。
哪怕你下面的内容写得再多,或者还有正确的部分,都没用,因为你的答案明显错了,下面就是无用功。
六、题目表述有歧义的处理
部分题目表述不清楚,有瑕疵,有些是出题人有意为之,考察分析思维,有些是考生过于谨慎,想到了出题人没想到的点。
此时建议采取:如果……,那么……;如果……,那么……,我认为…… 这样的答题模式,把要点分析清楚,这样可以不丢分。
例如,不确定题目的表述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可以写:
如果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那么构成表见代理,后果同有权代理,合同有效,本人需要履行,事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如果相对人没有达到善意且无过失的标准,那么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我认为, 按照题目的表述……,相对人应当符合善意且无过失的标准,构成表见代理。
按照上述的展示答题,即使你最后错了,不属于表见代理,你也写出了无权代理的所有知识点,阅卷老师会给大部分的分,最多扣点结论分,甚至可能不扣分。
因为题目确实有不清楚的情况,老师会认为这个考生很严谨,并不是没掌握这个点,而是掌握的很好,所以很多阅卷老师基本也不会扣分。
*注意
上述只适用于不确定的题或者题干表述模糊、有歧义的题,一些简单的就直接写即可,不要每个题都这样。
七、司法部答案的说明
17 年之前(含 17 年),司法部都是会公布标准答案的,但年份早一些的题很不规范,公布的答案很简单,实际阅卷会比这个细化很多,有明确的采分点、分值,近几年的就相对比较详细。
大家在看参考答案的时候要注意,有些年份司法部公布的民法主观题的答案都很简短,但那仅仅只是答案要点,况且我们在答题时不可能恰好就能写到他们所公布的那些要点。
因此,建议考试中还是多答一些为好。
我们系统把答案优化了一下,提出了给分关键词,可以以我们系统确认的一些关键词为准。
关于民法的读题技巧、答题规范到上面的第七部分就已经结束了。
俗话说的好,主观题光说不练假把式!下面我们就来一道15年民法真题演练一下吧!
可能有的晓伙伴已经做过一次这道题,不妨再做一遍,看看自己有没有进步。重复做题的时候一定要带着思考做,不然你很可能是在浪费时间哦。
2015 年真题
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 1 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 5 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 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 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问题: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
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
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担保权实现后, 甲、丙、丁的关系如何?
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
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许提前偷看答案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
答:
1、不能。
2、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
3、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 113 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 94 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答:
1、甲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
2、甲应说明买卖标的物上有负担的事实而未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该纳入到违约责任中。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
答:
1、按照我国《物权法》第 20 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2、即乙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买人。
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5.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担保权实现后, 甲、丙、丁的关系如何?
答:
1、如果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乙可以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者向保证人丁主张保证责任。
2、无论丁还是丙履行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甲追偿。
3、丙丁之间构成混合担保,就丙丁之间能否互相追偿的问题,有两种观点:一是丙丁之间不能相互追偿。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依据为《物权法》176条。二是丙丁可以相互追偿。依据为《担保法解释》第 38 条第1款。
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
答:
1、李某不得主张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第 3 条。
2、不可以主张房屋登记过户为无效或申请撤销登记,乙可以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
1、不成立。
2、由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李某的请求诉讼时效尚未经过,甲的时效抗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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