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椒索赔案(红花椒遭青花椒)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国内多地发起诉讼,称相关餐饮店侵犯了其“青花椒”商标,要求赔偿损失,引发关注。(红星新闻曾做报道)对于上海这家公司的做法,网友们议论纷纷,不少人开玩笑般提出了自己的注册想法。

既然“青花椒”可以被注册为商标,那么“红花椒”呢?不是开玩笑,真有人尝试注册过,申请人来自四川泸州。不过,申请未被核准获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因为与上海万翠堂餐饮持有的“青花椒”商标在“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近似服务,被裁定在相关类别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一度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过最终还是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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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椒”商标申请

因为“青花椒”

泸州有人申请“红花椒”商标遇阻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这份判决书显示,案件于2019年1月开庭审理,为的是第19734974号“红花椒”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资料显示,该商标于2016年由四川泸州的粟先生发出注册申请,不过之后经历了多次无效宣告。

法院判决书展示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记者注意到,其中涉及了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持有并在近期维权的两个“青花椒”商标。裁定内容如下:

一、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第12046607号“青花椒”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7320763号“青花椒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近似服务,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在“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因为对裁定不认可,申请人粟先生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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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的判决文书截图

申请人不服

“是不正当竞争,恶意打击”

判决书中记载,粟先生称,裁定中引证的“青花椒”商标并非上海万翠堂餐饮独创,“该词语为调料名称,应用于餐饮服务上显著性弱,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商品构成、整体外观、含义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

同时,粟先生认为,上海万翠堂餐饮对“红花椒”提出无效宣告,“完全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对原告正常经营行为的恶意打击。”。

庭审中,上海万翠堂餐饮作为第三人没有到庭。庭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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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的部分“青花椒”商标

法院判决

“颜色 固有名词‘花椒’” 容易造成混淆误认

判决书中,审判人员表示,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有特定联系。

案件中,诉争商标为文字商标“红花椒”,引证商标一为文字商标“青花椒”,引证商标二为文字“青花椒”及图组成。审判人员认为,诉争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均为颜色 固有名词“花椒”,二者在文字构成、指代事物、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似,若共同使用在案件所涉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混淆误认,或被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已构成近似商标。”

最终法院判决,被诉裁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作出程序合法,驳回了粟先生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彭亮

编辑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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