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当下论(周靖论维特根斯坦式的实用主义)
摘要:围绕维特根斯坦哲学与实用主义之间的思想关联这一重要论题,一些新实用主义者将维氏直接列入实用主义阵营,这种做法招致了诸多反驳。即便从实用主义视角出发来讨论,也不能将维氏直接理解为一名实用主义者。维氏不能在任何意义上被视为一名古典实用主义者,但我们可以在新实用主义的语境中来理解他,并提出一种“维特根斯坦式的实用主义”(而非“维特根斯坦的实用主义”)。这种版本的实用主义体现了新实用主义真实地承袭了维氏关于语言游戏、遵守规则、意义理论等方面的洞察,从而,维氏在实用主义的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这种表述也暗示着,新实用主义者在具体发展维氏思想时,或多或少背离了维氏原意。在此意义上,实用主义者在将维氏列为自己思想同侪时,需持审慎的态度,不能混淆对维氏的实用主义式解读和维氏思想本身。
关键词:维特根斯坦;实用主义;实践;规则
维特根斯坦哲学与实用主义之间有着怎样的关联,这一直是哲学中一个重要且充满争议的论题。古德曼(R. Goodman)试图证明维特根斯坦和詹姆斯思想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米萨克(C. Misak)、邦孔帕尼(A. Boncompagni)等人尝试论证维特根斯坦哲学与实用主义之间有着更为一般性的联系。罗蒂(R. Rorty)、布兰顿(R. Brandom)则直接将维特根斯坦列入实用主义阵营。然而,这种做法有待商榷,江怡教授认为,前述哲人的解释大抵是一种“附会解释”,这种解释是指,“研究者们对从文本中得到的片言只语给出了符合某种预先设定前提的解释,而这种解释的目的是为了说明更为完整的理论框架”。如果遵循对维特根斯坦哲学本身的严格解释,我们便无法在任何意义上将维特根斯坦视为一名实用主义者,从而实用主义者将维特根斯坦列为自己的同侪,是一项缺乏慎思的“附会解释”。笔者对此深以为然,故此本文拟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重审维特根斯坦哲学与实用主义的关系。
具体而言,笔者想要具体论述以下四点:(a)维特根斯坦与古典实用主义没有任何思想上的关联,但是,(b)从实用主义视角看,我们的确可以得出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忠实或源于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实用主义版本,即“维特根斯坦式的实用主义”(Wittgensteinian pragmatism),并且,(c)一些新实用主义者完成了对“维特根斯坦式的实用主义”的澄清和发展工作,因此,(d)相关研究既体现了实用主义自身思想的推进,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对维特根斯坦哲学的研究。需要及时澄清的是,“维特根斯坦式的实用主义”是布兰顿明确使用过的一个词汇,笔者在此用它更多是指实用主义者们在其解释中构建出了一种对维特根斯坦哲学的理解,这种理解更多地与其自身的思想旨趣相契合,即论题(c);但在一些核心论题上承袭了维特根斯坦的洞察,即论题(d)。简言之,实用主义者主要是在利用维特根斯坦的思想资源来发展实用主义,而非旨在还原维特根斯坦哲学本身;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讨论维特根斯坦哲学在实用主义发展中起到的积极作用。
维特根斯坦不是一名古典实用主义者根据哈克(R. Haack)的考证,没有证据表明维特根斯坦曾阅读过皮尔士、杜威,以及米德等人的著作,但他却至少阅读过詹姆斯的《心理学:简明教程》《心理学原理》以及《宗教经验种种》。古德曼曾从维特根斯坦的学生安斯康姆那里确认到,维特根斯坦在其课堂上从未提及詹姆斯的著作,尤其是《实用主义》一书,“维特根斯坦没有读过《实用主义》,如果他读了的话,他会厌恶这本书”。安斯康姆的这一说法尽管让古德曼耿耿于怀,但他仍然试图指出,“詹姆斯和维特根斯坦不仅是在某些特定论题上有着一致的观点,还共享有对如下立场的一套承诺:(1)反基础主义,(2)关于人类生活具体细节的描述,(3)认为实践有着之于理智的优先性,以及(4)强调宗教对于理解人类生活的重要意义”。笔者赞成江怡教授的立场,即认为维特根斯坦和古典实用主义者(更多是指《宗教经验种种》之中和之前的詹姆斯)在这四个命题上有着实质不同的理解。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
首先,关于论题(2)和(4),维特根斯坦认为宗教有助于理解人类生活,这种说法是有待商榷的。笔者认为,更为妥帖的说法是,维特根斯坦仅将宗教理解为一种借以平息精神中的恐惧和忧愁,从而获得平静生活的方式。古德曼曾提供一个例子:维特根斯坦在童年时代,曾因为家中盥洗室中掉落的石膏而产生了持久的恐惧,直至1910年他到曼彻斯特学习时仍然受到这种恐惧的折磨。41岁的维特根斯坦也曾向年轻的德鲁里(M. Drury)坦承道:“当我告诉你只有宗教的感觉可以治疗这种恐惧时,你会觉得我疯了,你会觉得我已经疯了。”维特根斯坦相信,宗教是对人类生活的具体描述,并能够帮助消除人类内心的痛苦:“我的意思是,基督教不是一种关于人的灵魂中已经发生的事情或者将要发生的事情的学说或者理论,而是对人的生活中发生的事情的描述。……基督教仅仅针对那些需要无限帮助的人,也就是那些经历了无限痛苦的人。整个地球所遭受的痛苦不可能大于一个人的心灵所遭受的痛苦。在我看来,基督教信仰是人处于这种极端痛苦之中时的避难所。任何一个在这种痛苦中打开而不是关闭自己内心世界的人,都会在自己的内心里把这种拯救手段接受下来。”
从表面上看,詹姆斯的《宗教经验种种》一书的确描绘了诸多这般摆脱痛苦和烦恼的“真实的过程”。根据蒙克的记录,维特根斯坦在1912年左右阅读了《宗教经验种种》并写信给罗素道:“我现在一有时间就阅读詹姆士的《宗教经验种种》,这本书使我获益良多。我的意思不会是说自己马上会成为一名圣徒,我还不确定这本书是否以我特别希望改变的方式有所改变:也就是说,我认为这本书使我摆脱了烦恼(Sorge,歌德《浮士德》第二部分所用的意义的烦恼)。”维特根斯坦所谓的“改变的方式”即是避免恐惧和绝望,获得宁静生活的方式。
然而,实际上,《宗教经验种种》一书更多是对宗教经验的描述,这种描述虽然也是在展现某种“真实的过程”,“宗教皈依”也体现为自我实现,因此能够予以维特根斯坦慰藉。但是,在詹姆斯那里,宗教经验与其意识流理论紧密相关,它实质上描绘的是个体内部的心灵过程,是对前反思状态下“意识”或“生命之流”的分析,而非维特根斯坦所理解的具体的“人的生活中发生的事情”。詹姆斯指出,“生活的知识是一回事,有效地在生活中占据一席之地,随着生命之流展开你的存在,则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在此意义上,维特根斯坦关于宗教经验的理解与詹姆斯思想有着实质的不同。此外,这一不同也体现在维特根斯坦将宗教信仰理解为一种生活形式,将宗教信仰理解为对一种参考系统的信奉上:“我相信基督教所说的下面这一句话:一切好的学说都毫无用处。你必须改变你的生活(或者你的生活方向)。在我看来,宗教信仰仿佛只不过类似于对一个参考系统的热情信奉。因此,尽管它是一种信仰,但其实这是一种生活方式或者是一种对生活做出评价的方式。”故而,我们至多仅能认为维特根斯坦受到《宗教经验种种》一书的影响,但在具体的哲学问题上,我们很难认为他从詹姆斯那里直接继承了某种立场。
其次,关于(2)和(3),我们似乎很容易被诱导认为,维特根斯坦式的“语言游戏”概念就是古典实用主义者所强调的“实践”概念。笔者在此想要简要指出的是,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实践”更接近于经过语言转向后的新实用主义者所强调的“实践”概念,而不同于古典实用主义者理解的“实践”。
在后期维特根斯坦那里,语言游戏是一种语言现象,他更为关注对这类现象的语法考察,“语言”是其关注的要点——江怡教授也在此意义上指出,“维特根斯坦对知识的讨论,并非基于对知识性质和基础的理解要求,而是旨在说明知识命题得以存在的根据,说明知识命题依赖于生活形式和世界图式的理由。这与实用主义者对知识基础的要求旨趣相异”。进言之,维特根斯坦对命题意义的思考直接奠基于他对语言游戏、生活形式或世界图式的理解,但古典实用主义者更多是将实践理解为一种经验活动,尽管皮尔士和杜威也有着关于如何从这类经验现象中发展出语言的描述,詹姆斯也强调纯粹经验与概念之间的直接互动性,但其中的“实践”概念体现了关于语言和外部世界间认知关系的新理解,相较而言,维特根斯坦缺乏对外部世界的认知性的直接考量。故而,我们认为“实践”概念在维特根斯坦和古典实用主义者那里有着不同的蕴意。
然而,在笔者看来,我们可以在新实用主义的语境下来理解维特根斯坦的“实践”概念,这为笔者阐明一种“维特根斯坦式的实用主义”提供了可能。(我们将在下一部分中展开具体讨论。)
再次,关于(1),这里涉及对“基础主义”的理解,也就是说,将什么(what)视为“基础”。如若将基础视为外部世界或某类外部的因果刺激,那么从上一点的讨论来看,维特根斯坦的确与实用主义者一样是反基础论者,因为他“并非基于对知识性质和基础的理解要求”来理解命题的意义。然而,维特根斯坦在《论确定性》中确然承认了阻止无限怀疑的某种基础,“如果你想怀疑一切,你就什么也不能怀疑。怀疑这种游戏本身就预先假定了确实性”,“知识最终是建立在承认的基础之上的”,“一种怀疑一切的怀疑就不成其为怀疑”。《论确定性》中还谈及了某种整体论思想,认为信念和命题构成的整体构成了知识的基础:“当我们开始相信某件事情时,我们相信的并不是单独一个命题,而是一个由命题组成的整个体系。(光是逐渐照亮全体的。)”,“使我认为明显无误的并不是一些单独的公理,而是一个前提与结论相互支持的体系”,“与其说是由于其本身显而易见或令人信服,倒不如说是靠其周围的信念才使它不可动摇”。另外,《论确定性》中也强调,语言游戏并非源自某种使用成熟形式语言的推理过程,语言游戏就是我们的生活形式。
综合《论确定性》中的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后期维特根斯坦承诺了某种新的“基础”,或许我们可谓之“生活形式”——它浸染着一切,我们能够借以确定规则,进而讨论命题的有效性和确定性。当以命题形式开始说出“知道”时,我们已经从生活形式中挖掘出了一系列互相支撑的命题,这些命题组成了河流之下的“河床”。
最后,关于维特根斯坦与詹姆斯《心理学原理》一书的关系也是古德曼称道的一点。然而,容易看到的是,维特根斯坦终生反对根据人的心理状态来分析意义的做法。他反对罗素在《心的分析》中明确指出的下述立场:“一切精神现象都只是从感觉和意向中构造出来的。……我们已经通过其生理的起因定义了知觉、感觉及意向……”如江怡教授总结的那样:“‘心理学哲学’这个概念在维特根斯坦心目中具有否定的涵义,意味着对心理学研究中所存在的理智疾病的考察,或者说,心理学研究本身就是一种理智疾病的结果。”《逻辑哲学论》中清楚地写道:“与其他任何一种自然科学相比,心理学与哲学的关系并非更为密切。认识论是心理学哲学。难道我对符号语言的研究不是对应着思维过程的研究吗?哲学家们认为,后果对于逻辑哲学来说具有非本质性的意义。只不过,他们大多数时候纠缠于非本质性的心理学研究中。”这一立场在维特根斯坦的后期著作中也得到了维系。《哲学研究》中反心理主义立场最为典型地体现在他对私人语言的批判之中。在1944年写给里斯的信中,维特根斯坦表示曾打算将《心理学原理》作为教材,但“只是谈论我自己的想法(我的胡诌)”。如果维特根斯坦的确使用《心理学原理》作为教材,那么他自己的想法会是对詹姆斯思想的批驳。维特根斯坦曾计划将其晚年的心理学哲学笔记整理为类似于《哲学研究》那样的书,并以詹姆斯的立场开篇,如《哲学研究》中以奥古斯丁开篇同时是为表达对他的尊重一样,尽管维特根斯坦不同意詹姆斯的观点,但仍然尊重之。然而,“尊重”不意味着接受詹姆斯的立场,更不意味着成为类似于詹姆斯意义上的实用主义者。
实际上,维特根斯坦曾几次直接提及“实用主义”,如《哲学语法》《心理学哲学评论》《论确定性》等处。就维特根斯坦这些为数不多的关于实用主义的直接讨论来看,笔者认为,他并不十分了解古典实用主义哲学,“根据有用性来理解真”,这体现了与摩尔、罗素一致的“误解”。如果我们推想维特根斯坦可能借助哪些文献来了解实用主义的话,那么他的“误解”便十分自然了:他可能从罗素和摩尔对詹姆斯实用主义的批评、拉姆齐的晚期论文、奥格登《意义的意义》一书介绍皮尔士哲学的“附录”,以及詹姆斯的《心理学原理》和《宗教经验种种》中获得了他对实用主义的理解。如果实情如此的话,我们的确没有什么判定维特根斯坦受古典实用主义思想影响的依据了——基于这些文献,任何人均不大可能获得对古典实用主义的公允理解。
总结而言,笔者认为,在维特根斯坦和古典实用主义的关系上,我们很难认为维特根斯坦受到了古典实用主义(更多是指真实的詹姆斯哲学)的影响,更没有理由认为维特根斯坦是一名古典实用主义意义上的实用主义者。
从新实用主义视角看维特根斯坦然而,无法将维特根斯坦视为一名古典实用主义者,这不意味着无法在实用主义的谱系内吸收和理解维特根斯坦的思想。这里的可能性源于,实用主义本身经过分析哲学的冲击,迈向了它的新形态,即新实用主义。根据通常的说法,在20世纪30年代,随着逃离德国和奥地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来到美国,作为美国本土思想的实用主义思想开始式微,逐渐为人忘却,逻辑实证主义渐渐演变为占据美国哲学主流的分析哲学,直至二十多年后,经由奎因(W. V. O. Quine)、塞拉斯(W. Sellars)、罗蒂等人的努力,实用主义才开始借助分析哲学得到复兴,产生了所谓的以“语言”而非“经验”为其核心概念的“新实用主义”。如果从新实用主义的视角重看维特根斯坦,我们便有可能重谈维特根斯坦与新实用主义的关系,乃至文初界定的一种“维特根斯坦式的实用主义”。
我们可以从对“维特根斯坦式的实用主义”表述最为清晰的布兰顿的相关论述谈起。布兰顿承袭了古典实用主义的基要实用主义(fundamental pragmatism)立场,即“实践优先性”论题,这种论题认为,“人们应该将知道——什么(命题性知识,knowing that)理解为一种知道——如何(能力之知,knowing how)……也就是说,根据我们做(do)某事的实践能力来理解为什么相信(that)事物是如此这般的”。如若能对命题内容作出判断,那么我们便有着知道如何应对相关意向内容的实践能力,这便意味着判断活动直接对应对内容的实践活动负责,内容“是”什么直接呈现于判断中。然而,布兰顿感到不满的地方在于,在他看来,古典实用主义者仅注重经验活动的下游(down stream),即作为理性生物对世界的觉知,而不注重经验活动的上游(up stream),即作为经验结果的、概念化的语义推论起点。为此,布兰顿将实用主义奠基在分析哲学的基础上,其后果便是,推动了实用主义的分析化,在经验活动的上游处建立起了阐明“内容”的推论主义方式。
布兰顿的做法带来的后果是,将实用主义哲学讨论的重点从对涉身世界的实践活动中体现的自然意向性的探究,转向了对主体间展开的话语活动中体现的社会规范性的探究,相应地,共同体、语言、规范等成为新实用主义的核心概念。布兰顿认为,新实用主义的这种语言转向或规范转向可以从康德、弗雷格和塞拉斯那里发现来源,我们也恰是在此意义上,从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中发现了思想来源。
以概念性(the conceptual)而非经验性为哲学探究的起点,布兰顿认为这是可从康德那里获得的一个基本洞识,“具有心灵的生物和无心的生物之间的区别并不体现在本体论上(ontological)[即是否有心素(mind-stuff)],而体现为规范道义(deontological)上的区别。康德认为心灵有着规范特征”。“道义”限定着人们应当如何行事的方式,在此意义上,我们人类主体根据规范来理解自身的行为。沿着这一思路,布兰顿发展出的语义推论主义从弗雷格和塞拉斯那里承袭了这样的思想:我们仅能通过次语句表达式或判断在人际间展开的推理活动中起到的作用或功能来理解它们关涉的内容,“使一种反应具有概念内容,也就是使它在做出断言,以及给出和索取理由的推论游戏中起到一种作用”。概念内容只有在社会维度内展开的推理活动中才能被具体锚定。布兰顿的这一理解驳斥了传统的语言和世界的二元论思维,将哲学探究的实际起点设置在语言之内,其根据行动规范来理解行动所关涉的内容的做法开启了“规范转向”。在布兰顿看来,后期维特根斯坦那里也有着类似的转向。布兰顿将后期维特根斯坦视为一名重要的实用主义者的主要原因在于,维特根斯坦尤为强调在人际间的语言游戏中,通过考察语词的实际用法来理解其意义。在此意义上,布兰顿坦承道,他受到了维特根斯坦一个关键洞察的“引领”,“这一思想便是,意向性完全是一种规范的现象。维特根斯坦认为,当人们处在一个意向的状态中时,诸如拥有一个信念或一个意向,该信念或意向便已经意味着拥有某种规范身份。因为它包含了人们对事物如何或将会如何的承诺。在相信和意向行为中,人们根本地使得自己接受对其信念的正确性或意向的成功性进行规范的评估”。
那么,我们能否依据布兰顿的阐释而将维特根斯坦直接视为一名实用主义者?根据文初的提示,这一不审慎的提问实际上涉及两个层次上的问题,一是布兰顿是否在忠实于维特根斯坦哲学本身的意义上发现了实用主义哲学与维特根斯坦哲学共有的核心立场;二是诸如布兰顿这样的实用主义者是否仅在充满开放性的文本中解读出了他们所需的东西。笔者同时在两个层次上认为,一些新实用主义者的确忠实地承袭了维特根斯坦的部分思想,但在沿着他们认为维特根斯坦为其开辟的方向进一步前行时,新领域内的思想可能无法被还原至维特根斯坦思想本身。恰是从前一种意义上说,讨论维特根斯坦哲学与实用主义的思想关联仍然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而在后一种意义上,我们也能考察维特根斯坦哲学在实用主义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怎样的积极意义。下文旨在进行前一种意义上的讨论,在下一部分中则将在第二种意义上讨论,我们是否能在挖掘“附会解释”具有的积极“建构”意义的基础上,接受“维特根斯坦式的实用主义”这种说法。
对于反对认为新实用主义与维特根斯坦哲学有任何实质关联的人而言,关于实用主义者对“知识基础”的要求,他们认为尽管实用主义者消除了语言与世界的二元界限——如德弗里斯(W. deVries)总结的那样,“我们对世界的语言性反应有着双重面相:经由训练,它们是我们在与世界的遭遇中直接导致的东西;与此同时,它们也在一般的意义上符合于构成语言的规则。因此,实在秩序(real order)和逻辑秩序(logic order)是绑定在一起的”——但这一体现了维特根斯坦哲学精神的立场却被一些实用主义者破坏掉了,如布兰顿、米萨克(C. Misak)、苏珊·哈克(S. Haack)这样的实用主义者坚持认为,语言层次的语义阐明(semantic articulation)仍然需要回应外部世界中的实际状态,从而仍然需要某种传统意义上的知识基础。如上文已经指出的那样,维特根斯坦并无这样的承诺。笔者认为,这里包含着对实用主义一个容易为人忽视的误解,即认为这种“外部世界的实际状态”是独立于语义阐明的范围的。
塞拉斯也有着这种误解。在塞拉斯眼中,实用主义将语言理解为一种应对涉身世界的实践活动中遇到的问题的工具,因而,我们需要根据语言在行动中起到的作用来理解意义和真。塞拉斯认为,这种实用主义立场的错误之处在于,未能认识到我们的行为和语词用法之间的紧密关联,语言不是一种借以行动的工具,“知道‘自然法则’的有机体能够在世界中活动,但它只有在将语言同其行为联系在一起,将其断言和推论同时联系在一起时,它才能够在知识的光照下行动……只有在语言包含了围绕行动词(action words,用以表述各种做法的语词)构建起来的这些内在部分的情况下,语言(思维)才能指引行动”。
实际上,塞拉斯的修正恰恰体现了实用主义者的真实立场。诸如皮尔士、杜威这样的实用主义者的确看到并强调了语言和行动之间的密切关联。笔者在此想要强调的是,我们不能将涉身世界的实质的(material)实践和关于该实践的形式的(formal)语义表达,分割为两个可以互相参照却彼此独立的过程,我们需认识到实用主义的本体论论题,即“取消语言与世界、思维与实在之间的本体论界限,强调自然世界与文化世界之间的连续性,认为语言显示的世界和世界在能动者活动中的自我表达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在古典实用主义者那里,“经验”并非把我们幽禁于单纯的物理世界中,而是体现了自然世界向我们呈现的具体方式。用杜威的话说,被经验的事物(what)与它是怎样(how)被经验到(语言如何显示它)的过程是连续的。
塞拉斯以实用主义的精神改造了语言和行动之间的关系,认为我们的行为不仅是符合规则的(behavior obeying rule),规则也是符合行为的(rule obeying behavior),这一事实解释了为何我们的任意行动都是符合规则的——规则和行动交织在一起。这种立场体现了实用主义的一般立场或核心观点,新实用主义者仍然名为“实用主义者”,恰是因为他们共同承袭了这种立场,而由于古典实用主义者的确如布兰顿认为的那样,未能在经验的上游处做出维特根斯坦所进行的语言方面的探讨,笔者仍然坚持认为,维特根斯坦不是古典实用主义者。但同时,这种立场也体现了维特根斯坦对语言游戏的理解——这里没有对任何源于外部世界式的知识基础的承诺,相反,我们通过这样的实践或话语活动,说明着“知识命题得以存在的根据,说明知识命题依赖于生活形式和世界图式的理由”。新实用主义由于突出了使用语言的主体间的话语活动的重要意义,这让我们有理由认为维特根斯坦哲学在实用主义的发展中真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总结而言,笔者认为,实用主义吸纳了分析哲学的影响,在其迈向“新”实用主义阶段中的确切实地吸收和发展了维特根斯坦的一些洞察,这主要体现在将“实践”理解为一种语言性的活动这一根本观点上,从而维特根斯坦哲学的确真实地影响了实用主义哲学的发展。
新实用主义中的维特根斯坦式因素本文余下的任务在于,辨明新实用主义哲学中究竟有哪些维特根斯坦式的因素。为了完成这一理论目的,仅揭示维特根斯坦哲学中表面上具有的新实用主义因素,而刻意忽略其中的实质差异。
首先,我们可以挖掘出的第一个因素,是普莱斯(H. Price)所谓的“意义−语效”框架,即“语义−语用”的区分,它旨在“对语义的起源做出语用上的解释”。这是对维特根斯坦“语词的意义体现在其用法”这一思想的直接援用,这种认为需通过诉诸语词在人类公共性实践中的“用法”来理解其“意义”的立场,搭建起了新实用主义讨论问题的基本框架:在世的语用活动(doing)和人际间的语义表达(saying)构成了具有反思张力的轴向。新实用主义者由于对语言用法的关注而泯除了古典实用主义者对个体心理活动的过度关注,在世的语用活动直接体现为日常的、人类生活的具体细节,这种立场上的转化沿着后期维特根斯坦开拓的方向迈进。这一迈进可直接引出新实用主义中的其他两个维特根斯坦因素。
第二个因素是反表象论(或反基础主义),这是容易看到的一点,维特根斯坦一生都是坚定的反表象论者,即他从不认为须诉诸语词所表征的对象——这些对象独立于语言表达的全部范围——来理解语词的意义。略言之,这一立场在《逻辑哲学论》中体现为,维特根斯坦认为,我们仅能在语言之内划出思维的界限,而关于界限另一边的东西,我们无话可说;此时的世界因而由语言能够陈述的事实(facts)而非事物(things)构成。该立场在《哲学研究》中则体现为他对奥古斯丁式语言观的批判,这种语言观认为,“语言的语词命名对象——命题是这些名称的结合——在这幅关于语言的图像中,我们发现了如下观念的根源:每一个语词都有一个意义。这个意义被配置给这个词。它就是这个词所代表的那个对象”。笔者在上文中辨明到,实用主义的反表象理论实际上与维特根斯坦的理解一致。诸多新、老实用主义者均在反驳下述表象论论题上做出了很多工作:认为存在一个有待认知的外部世界,这类世界在根本的意义上决定了我们持有的命题的真假。
然而,就这一因素而言,我们需防范那种“坏的”附会解释。在反表象论之后,实用主义者们对待外部世界实际上大体有三类不同的理论态度:一类是罗蒂彻底弃置关于外部世界讨论的做法,认为我们完全可以放弃关于外部世界的认知事业;另一类仍然强调与外部世界的经验性接触有着首要的认知作用,米萨克是典型代表;最后一类以布兰顿为代表,他尝试兼纳罗蒂式和米萨克式考量的“语言-认知(世界)”“双轨”线索,试图指出从形式上(formally)通过对使用语句做出的推论进行阐明能够在实质上(materially)把握内容。笔者认为,新实用主义者的这些努力体现了实用主义者在破坏或解构原有关于外部世界的理解后的重构,如普特南(H. Putnam)所言,“无重构的解构是不负责任的”。新实用主义者同时尝试积极更新我们关于世界的理解或“世界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这些具体的尝试绝非维特根斯坦曾做出或关心的工作;其次,这些重构中有着明显背离维特根斯坦思想的立场,例如,罗蒂在敦促我们放弃世界后,“在语言方面采取维特根斯坦式的态度”,即将真理视为语句的性质,而语言是属于我们的,因而真理是人造的。这种理解严重背离了维特根斯坦的原义,相比之下,普莱斯和布兰顿的相关理解在更为忠实于维特根斯坦哲学的意义上,做出了一些“好”的附会解释。
在普莱斯看来,在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帮助下,新实用主义更新后的世界观包含的是主观自然主义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对自然的认知根本无法避开主观的构建,主观自然主义是在先的。语言不是一个我们借以探查世界的“望远镜”,在此意义上,普莱斯写道:“如果语言不是望远镜,那它是什么呢?如布兰顿指出的那样,一个传统的回答是,语言是明灯。我认为近代技术能够帮助我们更加精确地阐述这一点。设想一种数据投影机,它能够把内部的影像投放到外部的屏幕之上。或者设想得更好一些,我们可以用一种未来隐喻,设想一种全息数据投影机,它能够将三维立体影像投射到空气中。这不是投射到外部的、原始的世界之上。相反,整个影像是自立的(free-standing),我们可以把我们理解的总和直接视为由事态构成的世界,世界就是我们认为事态所是的样子。”这里的理解容易让我们想到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开篇的第一句,“世界是事实而非物的总和”。后期维特根斯坦放弃了其前期工作中根据纯粹形式的探究构建关于世界的逻辑图景的做法,转而从具体的人类生活实践中挖掘出语词和命题的意义,笔者认为,由此更新后的“世界观”等于新实用主义者的“世界观”,上文已有相关论述。维特根斯坦和新实用主义者均丢弃了试图看到“普遍性”或“本质”的“上帝之眼”,他们均重新回到了现实的生活中,在世界中看世界。
结合上文中指出的第一个要素,新实用主义者认为,当我们讨论词项X时,我们不是在探究它在自然世界中的位置,而是在探究它的“用法”问题。在此意义上,语言表达的范围就是世界的全部范围,普莱斯将这种立场称为“全局的表达主义”(global expressivism),布兰顿也在相同的意义上持有“逻辑表达主义”的立场。这些立场绝不是一种主观唯心论或绝对唯心论立场,因为使用语言表达世界的活动受到主体间交往活动的制约,从而我们对世界的理解同时体现着对彼此的责任,我们也因此受到规范制约,是一种规范性的存在(normative being)。我们从中可以引出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第三个关键的要素,即对规则问题的关注。通过对这第三个要素的讨论,我们将能理解,为何看似真正承袭了维特根斯坦哲学精神的普莱斯和布兰顿的解释仍然有着“附会”的嫌疑。
维特根斯坦关于遵守规则的思考引发了诸多讨论,该论题涉及非语言性的因果行为模式、行动、规则、语言、阐释之间的复杂关系。新实用主义者也进行了诸多相关讨论,以匹兹堡学派的阐释为例,概言之,塞拉斯对行动和语言的关系进行了实用主义式改造,指出两者间有着紧密的关联性:语言由“行动词”构成,行动必然包含规则;但他也承诺了规则有着因果行为模式上的起源。布兰顿将规则分层为行动中的内隐规则和可由语言表述的明晰规则——内隐规则指的是,我们在活动中直接遵循但尚未将它表述出来的规则,明晰规则指的则是,在主体间的交往活动中得到清晰阐明的规则或规范——这种做法为塞拉斯改造后的行动-语言关系提供了具体的理论细节,但他削除了非语言的外部因果行为模式的作用,从而使得行动的范围和语言的范围完全啮合。麦克道尔则认为,行动中遵守规则是“直接的”,行动中不存在布兰顿所谓的规则的分层问题。
可以看出,匹兹堡学派三大家对维特根斯坦遵守规则的阐释均体现了他们自身的哲学特征:塞拉斯有着对科学和实在论的执迷;布兰顿将语言视为人类的伟大成就,认为哲学研究应该从可为人类理解的概念性起点出发;麦克道尔则强调经验世界的直接性,认为思维无边界,世界的范围就是思维的范围,从而他不接受布兰顿的规则分层论立场。这些哲学家在发展其自身思想的同时,无疑或多或少地脱离了维特根斯坦的原义。限于篇幅,请容许笔者不做多议,在此仅指出,这是一种有着建构意义的解释,这些解释更多地起到了推进实用主义发展的效果,但我们不能借助这些解释来理解维特根斯坦哲学。
总结而言,如果从回溯的视角看,我们可以从如今新实用主义的讨论中挖掘出一些真实的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因素,或者稍不严谨地说,我们可以借以从实用主义者的角度提出“维特根斯坦式的实用主义”。它主要包括了根据用法理解意义、反表象论等论题,以及对规则、共同体等概念的强调。这种实用主义是独立于古典实用主义发展出的一种实用主义版本,我们在追溯新实用主义从维特根斯坦那里汲取了怎样的思想资源时发现了它的独特内蕴,在此意义上,对“维特根斯坦式的实用主义”进行研究,这对实用主义的历史或谱系研究而言无疑有着重要的、不可消除的意义和价值。
结 语本文主要论述了维特根斯坦不是一名古典实用主义者,但认为我们的确可以得出一种“维特根斯坦式的实用主义”,对这种实用主义版本的研究,构成了对实用主义及其谱系的研究不可或缺的部分。新实用主义者的确忠实地秉承了维特根斯坦的一些洞察,但在他们进一步的吸收和利用中,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原义。
布兰顿曾在《先哲的故事》和《信任的精神》等处区分了“从言的”(de dicto)和“从物的”(de re)两种解读文本的方式。前一种方式指,根据文本来推知作者的原意,以便对作者承诺的理论立场做出澄清;后一种方式则强调作者讨论的问题本身,阐释者有权提出自己关于作者思想的理解,以及提出根据作者理论对问题本身的进一步理解。尽管布兰顿似乎并没有明确指出哪一种解读方式更为合宜,但他自身更为偏向于从物的解读方式:他不仅在讲述先哲们的思想,也在讲述自己的理解,从而在讲述自己的思想。更为确切地说,那些将维特根斯坦视为自己哲学同侪的新实用主义者们是布兰顿意义上的“从物”解读者,他们从维特根斯坦那里发现了一些可用的思想资源,用以阐释他们发现或描述的当代哲学问题。但在采用这种解读方式来探究新实用主义者们对维特根斯坦的阐释时,我们不仅应该将目光主要聚焦于对其哲学本身的思考和讨论上,也应辨明他们与维特根斯坦之间的思想差别。
本文原载《学术月刊》202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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