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生态环境部等18部门出台意见)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11月3日,封面新闻记者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日前,生态环境部和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职能部门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地方建立牵头部门确定机制。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出台《意见》,有利于推动职能部门更好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据介绍,《意见》共7个方面20条。第一方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第二方面“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要求职能部门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地方建立牵头部门确定机制。第三方面“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对牵头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工作要求。第四方面“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第五方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提出明确细化要求。第六方面“加强督察问责和正向激励”,从激励和约束两方面提出要求,鼓励干部担当作为。第七方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保障”,明确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等,并要求生态环境部加强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

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各部门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明晰、监管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特别是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职责进一步明确。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具体事项繁多,有必要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

《意见》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作出规定。在中央层面,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三定”规定和责任清单确定的相关职责,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明确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在地方层面,省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梳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各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并向社会公开。通过梳理细化,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项落细落小、落到具体责任牵头部门,切实做到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

《意见》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意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领导责任,强化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切实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中敢担当、能负责。《意见》提出,省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应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省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组织分管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等,并加强督促检查。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协调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负责推动落实。

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生态环境部等18部门出台意见)(1)

图片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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