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抽奖是不是内定(抽奖内定罚)
有奖销售
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营销手段
消费者参与时抽中的
往往都是参与奖或者鼓励奖
那么大奖去哪了
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一美容美发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为增加顾客充值消费积极性,提升门店经营业绩,借开业之机,推出充值抽奖活动,顾客充值2000元即可参与一次抽奖。抽奖活动共设有六个级别的奖项,其中特等奖为iPhone12,一等奖为黄金吊坠。经查,抽奖活动前,当事人内定其熟悉的消费者朱某、程某抽中特等奖和一等奖。
当事人内定中奖人员的行为欺骗了消费者,使消费者对抽奖奖项、中奖概率产生了错误认知。
本案中,当事人内定中奖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以大转盘、抽“锦鲤”、游戏互动抽奖、消费赠与等为代表的线上线下有奖销售已经成为经营者常用的营销形式。在双十一等活动期间各种买赠、抽奖活动更是络绎不绝,令消费者眼花缭乱。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广大消费者理性对待抽奖,购买与否应取决于自身需求,避免落入有奖销售促销陷阱。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聚焦“促销”这一热点现象,精准打击不正当有奖销售,着力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长宁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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