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的法律依据(司法鉴定告诉你)
电动三轮车在农村和城郊等地区比较常见,电动三轮车没有上牌,出现交通事故后有时需要对其属性(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进行鉴定就目前来看,除极少数电动轮椅车外,大多数电动三轮车都属机动车,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的法律依据?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的法律依据
电动三轮车在农村和城郊等地区比较常见,电动三轮车没有上牌,出现交通事故后有时需要对其属性(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进行鉴定。就目前来看,除极少数电动轮椅车外,大多数电动三轮车都属机动车。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嘉善县“三小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为切实加快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城区道路交通环境,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四(三)轮车、人力三轮车(以下简称“三小车”)非法营运和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被鉴定车辆在嘉善县在开展“三小车”联合整治工作中遭查获,涉嫌无牌证、非法营运。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
根据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2995-2006《机动轮椅车》、GB/T12996-2012《电动轮椅车》及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有关条款,对被鉴定车辆进行检验、并对其车辆属性做出鉴定意见。
(二)检验所见
被鉴定车辆扣车编号为2014011009500。
被鉴定车辆外观陈旧,为蓬式正三轮车架结构,其车篷非原厂安装,系车辆出厂后自行改造、搭建,车厢内可用于载货也可用于载人,车辆前部设驾驶座椅,可供一人乘坐。车辆仪表装置早期缺失。未检见被鉴定车辆车架钢印号及车辆铭牌。被鉴定车辆无人力驱动装置,安装一台电动机作为动力驱动装置,前轮(单轮)转向,由电动机带动后轮驱动。被鉴定车辆的加速装置通过转动右握把控制拉线控制电动机的电流大小来控制速度。被鉴定车辆前轮未检见制动装置,其左、右后轮的制动装置通过驾驶位右侧的脚踏板及车架前部的手制动把操纵控制。
被鉴定车辆货厢前部车体内见串联有5个12V蓄电池单元。
未检见驱动电机钢印号。电机铭牌示:方宁牌串励直流电动机ZLC-71S 1200W,60V,16.2A,3500r/min,19kg,IP22,E级,Q/320483HLD,出厂编号2015年肆月,常州方宁微型电机。
对被鉴定车辆所装用轮胎的规格型号进行检验,其前轮轮胎规格为26×2,左、右后轮轮胎规格均为26.5×3.75。
经测量,被鉴定车辆整车外廓尺寸(长×宽×高)约为302cm×109cm×176cm,轴距约为207cm。
【分析说明】
对于被鉴定车辆的结构形式到底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具体属于机动车中的摩托车、轻摩摩托车,还是汽车,属于非机动车中的电动自行车还是轮椅车。首先,对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及法规的具体相关要求梳理分析。
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对机动车的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对摩托车的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c)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d)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摩托车根据内燃机排量大小、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大小(如装有电动机)或最大设计车速大小,又分为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根据结构形式又分为两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及边三轮摩托车。
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该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规定了:最高车速、整车质量(重量)、脚踏行驶能力、续行里程、最大骑行噪声、百公里电耗、电动机功率、制动性能及制动断电装置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GB12995-2006《机动轮椅车》中对机动轮椅车的释义:内燃机提供动力的轮椅车[GB/T16432定义]。注1:在本标准中内燃机均为汽油机。注2:此车是为下肢残障者设计,一般为正三轮,全部由上肢操作,并贴有残疾人专用车标志,是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又称残疾人三轮摩托车。机动轮椅车根据汽油机排量大小又分为轻便机动轮椅车与普通机动轮椅车。
国家标准GB/T12996-2012《电动轮椅车》中对电动轮椅车的定义:可由乘坐者或护理者操作的、有一个或多个电机驱动的、能电动控制速度的、可使用手动或动力转向的供残障者使用的带有座椅支撑的轮式个人移动装置。注1:残障者是指残疾人或下肢有运动功能障碍的人。注2:定义包括电动代步车。电动轮椅车根据使用环境及要求又分为电动室内型轮椅车、电动室外型轮椅车、电动道路型轮椅车。电动代步车是指由电机驱动,转向机构使用不带辅助动力的机械连杆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辆。
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中对机动车的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但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汽车: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专项作业。对摩托车的定义与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定义一致。
然后,根据对被鉴定车辆的检验所见,对比上述标准技术要求,分析如下:
被鉴定车辆为只有电动机一种驱动方式的正三轮车辆,由此分析,被鉴定车辆在结构上不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关于电动自行车“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的定义要求;被鉴定车辆在驱动方式上不符合GB12995-2006《机动轮椅车》关于机动轮椅车“内燃机提供动力的轮椅车”的要求。
被鉴定车辆的制动、转向及加速相关操作分别需要驾车人手、脚协调控制,且被鉴定车辆设置有可用于载人或载货的蓬式车厢,由此分析,被鉴定车辆不符合GB/T12996-2012《电动轮椅车》关于电动轮椅车“可由乘坐者或护理者操作的、有一个或多个电机驱动的、能电动控制速度的、可使用手动或动力转向的供残障者使用的带有座椅支撑的轮式个人移动装置。”的定义要求。
被鉴定车辆为三轮车辆结构,不符合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中关于汽车“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的定义要求。
被鉴定车辆的车辆结构,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1机动车的条款及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3.2机动车的条款;符合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3.6摩托车的条款及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5摩托车的条款。
【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被鉴定的未见悬挂号牌不知厂牌电驱动三轮车应属机动车中的正三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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