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分级和标准(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

我国有8500万残疾人,占人口总数的6.34%,关系到全国2.6亿个家庭的幸福。党和政府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标准在其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是我国残疾人领域关于残疾分类和分级的首个国家标准,也是残疾人事业领域的基础性标准,广泛适用于残疾人的信息统计、管理服务和社会保障等社会工作。

标准制定既与国际接轨,又彰显中国特色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意见,《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批准立项,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北京协和医学院、中国康复研究中心、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北京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等10余家单位的数十位专家参与研制。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在制定过程中,与我国1987年和2006年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采用的残疾人评定标准一脉相承,但又根据国际社会对残疾标准的修订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而有所调整,符合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要与本国国情相结合的国际惯例。1987年我国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专家委员会制定了《残疾标准》,此后该标准成为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主要依据。2006年我国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专家委员会在《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原则框架下,重新修订1987年《残疾标准》,制定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既保证了残疾标准科学合理,又与1987年《残疾标准》及国际社会同类调查的标准保持一致。《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就是在这一标准基础上修订研制的。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将残疾类别限定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6类残疾, 未把许多发达国家已明确列为残疾的内脏缺损、不可逆慢性病等可能致残因素列入评残范围。《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与我国现有的工伤、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等涉及不同领域的伤残评定标准相比, 在适用范围、使用目的、评定方法及等级划分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有其特定的使用范围和评定方法, 既不等同也不能替代其他领域的评定标准。

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与现行的国家相关政策有效衔接,标准草案广泛征求了各类残疾人组织、残疾人代表及其亲属、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及群众等社会各界以及民政部、原卫生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原中国保监会等多个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于2011年1月14日正式发布,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残疾人分级和标准(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1)

残疾人残疾评定和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我国残疾人身份的唯一合法证明, 是残疾人享受各种服务和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他们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残疾人分级和标准(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2)

推动残疾人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

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是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口管理的基础,有助于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资源共享,国家标准有力推动残疾人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及残疾人口管理, 全面准确了解我国持证残疾人的城乡、性别、残疾类别及残疾等级分布等基本情况,特别是及时准确掌握他们的困难和需求,为制定和落实相关残疾人普惠和特惠的福利政策提供基础。

促进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发展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是我国制定实施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的重要依据, 目前我国各项残疾人福利政策享受对象均为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如国务院2015年发布实施《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地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该项制度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残疾人脱贫和实现小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信息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供稿: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48)、中国残联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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