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河南拟立法明确)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段伟朵 文图)河南拟为养老服务立法,那么,想开办养老机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又有哪些扶持优惠拟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11月23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草案)》提请首次审议。
记者在会场了解到,《条例 (草案)》明确,河南省人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提高至0.2平方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规划】
河南人均养老服务用地拟提高至0.2平方米
《条例 (草案)》共9章87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其中,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首先要保障基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着力破解我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土地、建设等问题,《条例 (草案)》专设规划与建设一章。
《条例 (草案)》第十三条结合河南省老龄人口现状和老龄化发展趋势,适当提高人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提高至0.2平方米。
【设置】
老人入住前,养老机构应对其身心状况进行评估
想开办养老机构,应当搞好哪些“硬件”?《条例 (草案)》专章规定了机构养老服务。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扩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供给,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 安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护理等级配备规定 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和职业道德教 育,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养老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严禁歧视、侮辱、虐待、 遗弃老年人。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 (草案)》第四十二条明确,养老机构应当在老年人入住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明确】
为养老钱筑牢“安全线”,养老机构这些事不能干!
老人手里,多多少少都攒着“养老钱”,如何确保这笔钱的安全?《条例 (草案)》明确,养老机构不得以提供养老服务、销售商品、投资养老建设项目等名义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养老机构需要预先收取服务费的,金额不得超过月服务费的六倍。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需要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月服务费的三倍。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十日内退还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余额。
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预付费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保证金、押金、预付费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 入住的老年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保 证金、押金、预付费等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改革】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做到产权清晰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方面,《条例 (草案)》如何规定?第四十八条明确,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建民营管理机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对外投资等,防止资产流失,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日常耗损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背景】
河南省60岁以上老人1796万,养老服务市场未饱和
养老服务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长治久安。记者了解到,目前,已经有广东、山东、天津、深圳等十多个省(市)进行相关立法。
我省情况如何?据介绍,“七普”数据显示,我省60岁以上老人有1796万,65岁以上老人有1340万,分别占常住人口的18.1%和13.5%,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全省现有养老服务设施1.4万个,床位37.6万张,还不能满足养老服务需求。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先后制定多项政策措施,支持养老事业发展,成效明显,需要通过立法固化推广。同时,我省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供给与运营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规范引导。因此,制定《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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