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统治制度是增强还是削弱,为何元朝要执行

“四等人制”,是元朝所建立的制度,蒙古人作为统治民族列为第一等级。其次根据所征服地区民族的时序,又依次分为色目人、汉人、南人三个等级。并认为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区别,在任职、科举、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

元朝统治制度是增强还是削弱,为何元朝要执行(1)

“四等人制”一词最早是由民国学者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屠寄曾是清朝官员为清朝写史。虽然学术界迄今并没有发现元代实行过四等人制的法令,但这种划分却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规定中。汉人和南人如当兵则不许充宿卫,如当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贰。仅有如吕文焕、史天泽、贺惟一等个别汉人高官。

元朝政府虽没有组织过任何形式的民族成份辨别活动,但却将不同时间所征服的地域人群笼统划分为四个群体: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所以“色目”一词有时指西域人,有时也指蒙古人。

日本学者旁公田善之认为在元代户籍制度上并没有蒙古、色目、 汉人、南人四个并列的分类方式。清末史官屠寄提出的划分方法: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第二等为色目人。多西域人,部分契丹人被划入色目人。第三等汉人,概指北方汉人和契丹﹑女真等族。第四等南人,概指南方的汉人和少数民族。蒙思明将等级大致分为两等:蒙古、色目人为一等,汉人、南人为第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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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元朝的一些政令和律令看,蒙古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权,而汉人和南人在法律上、科举上其实根本没有区别,汉人可能在选任、提拔某些地方官员时,获得信任相对较多,会比南人有一些微弱的优势。

事实上,元朝存在“四等人制”是现如今学术界的公论,而迄今为止并没有发现任何元代有把臣民明确划分为四等的法令和史料,这也是学术界的公论。

元朝的法律虽然为蒙古、色目人规定了许多特权,但是真正利用法律到处横行不法的只是蒙古、色目贵族 ,而广大蒙古、色目劳动人民与汉族劳动人民一样,过着受压迫剥削的生活。贫苦的蒙古人甚至有被贩卖到异乡和海外当奴隶的,这在《通制条格》和《元典章》中也屡见不鲜。

“色目人”一词对应的蒙古语是合里·亦儿坚(qariirgen])。色目人的范畴由法律规定、社会习俗和文化背景的差异而产生。在户籍制度上虽没有划分蒙古、色目、汉人、南人之四个并列的分类方式,但法律上作为不同民族的划分仍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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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田善之认为元代在户籍,收拢外来的户(侨寓户、北人户)是为了确保赋税及处理纠纷、犯罪等问题,与“约会”有很大关系,这种户籍制度是“集团主义”的表现。

四等人制在所谓用人行政上也是有问题的。汉人担任的总管和蒙古人担任的达鲁花赤品佚相同、俸禄相同,比色目人充当的同知还要高一级。而达鲁花赤负责监督,并没有什么特权。在元代的中央要员里,汉人南人的比例确实较少。主要因为“根脚”而产生的一种民族歧视。

无论如何,元朝政府虽然并没为四等人的划分颁布过专门的法令,但它却反映在有关他们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诸多不平等规定中,亦指出利用特权的只是贵族阶级,在元朝统治下的各族人民一样会被统治者压迫剥削,而从文献中也屡见蒙古人被贩卖当奴隶的记载,加上回回、汉人、南人典买蒙古子女为驱的现象亦有所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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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元朝一定要坚持这样一个不平等治理人民的思想呢?这样的隐思想对元朝政治有何影响?且看下文。

严格意义上来讲,今天的内蒙古是满清统治者带过来的嫁妆。之所以这样说,那是因为在蒙古人自己的建立的元朝时期,他们内心深处并没有归附中原文明。

正是这点,才使得元朝时期出现了臭名昭著的“四等人制”。所谓的“四等人制”是指蒙古人采取民族压迫和民族分化的政策,根据征服顺序的先后将人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和南人四类,四类人群的社会地位也严格遵循着这样的顺序。

从政治的角度来考量,元朝统治者之所以建立这样一种“四等人制”的本意无非是想加强统治。当年蒙古人的崛起速度过快,依靠弓弩骑兵,人口稀少的蒙古人几乎占据了半个欧亚大陆。在中国,忽必烈建立起元朝之后,面临的一个很严肃的问题,那就是蒙古族人口太少了,而被统治的汉人数量庞大。

人口基数的短板可以用教育、文化来弥补,但讽刺的是受教育程度低,文化水平有限恰恰是当时大多数蒙古人的真实写照。为了保障蒙古人的统治地位,元朝皇帝摒弃了原有的科举取士的公平性,在政治上和科举取士方面给予蒙古族特权,不仅如此,还在法律等诸多方面享受优待,使元朝政权牢牢掌握在蒙古族统治者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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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四等人制”也分化了汉人的内部团结,当时的第三等汉人与第四等南人,本质上都是汉人却因为被人为分化而丧失了民族凝聚力。

从文化的角度来考量,元朝统治者建立“四等人制”恰恰是要跟中原文明的“华夷之辨”作抗衡。传统的华夏文化圈,认为中原文化是中心,周边的文化、种族都是蛮夷。作为原先的少数民族,蒙古人在建立起庞大帝国之后,自然是不允许自己的文化被看轻。为了强调自身文化、强调统治的合法性,建立起一套与“华夷之辨”相反的制度,成为了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

这套制度的核心便是将蒙古人放在“统治金字塔”的顶端。最先归附并为蒙古人做出巨大贡献的色目理所应当的位列第二等。北方汉人在蒙古族建立政权的期间,帮助其建立了各项制度,所以位列第三等。最后一等的男人,则是因为抵抗最顽强、反叛最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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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说,四等人制反映了蒙元政权背后人与人不平等、弱肉强食、胜者为王、败者为奴的政治文化观念,这个观念并非进入中原才形成,而是千百年在草原上面临腥风血雨的游牧民族长期建立起来的政治文化观念。

而从四等人制对政治的影响角度来看,四等人制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蒙元政权的统治,使得汉族内部分化,难以实现民族团结,并通过给予人数更少的蒙元贵族和西域贵族特权,使得他们支持蒙元的统治,但是从长远来看,四等人制虽未形成法律条文,但是实际上存在等级差异和特权阶层,这使得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层与层之间的矛盾实际上加速蒙元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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