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会议是纪要还是决议(董事会的出席及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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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茹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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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
☑规则解读 ☑案例分析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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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亲自出席包括现场出席和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且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有的董事可能会问:是否可以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如果该董事投反对票,会议记录并未真实反映其表决情况,当然可以以会议记录不真实为由拒绝签字;如果该董事投反对票,会议记录也真实反映了其表决情况,建议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如过后该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反对票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的签字,可以作为其免除责任的依据。
不同的事项对出席比例有不同的要求。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审议该事项时,应当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需要,收购本公司股份时,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二)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除亲自出席外,还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1. 受托人范围——限于其他董事
因公司法当中关于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规定,是出现在股份公司的章节,故下述关于委托出席的规定仅限于股份公司。仅管如此,司法实践当中对有限公司的受托出席董事会人员范围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有的法院认为《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非董事代表董事参加董事会进行表决没有禁止性规定,故有限公司的董事可以委托非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如范晓杰与泰安皆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2018)鲁0991民初128号)和青岛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2017)鲁02民终9901号);有的法院认为有限公司应参照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仅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参会,如达州润发石油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上海金祥投资有限公司、海口金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润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2017)川17民终371号)。
2. 书面委托——委托书
对一般股份公司来讲,委托出席须采用书面形式,即由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当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关于委托出席董事会均有一些更为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
对上市公司而言,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上交所还要求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列明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2)挂牌公司
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的委托出席的规定与上市公司类似,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3. 其他限制规定
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的董事在委托出席的时候,除了需要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1)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2)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仅限上市公司);
(3)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仅限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如董事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应披露该董事的姓名、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和受托董事的姓名。
4. 董事长是否可以委托召集和主持
如果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如有)不能出席董事会的,是否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也就是说,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如有)如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须按照公司法的上述程序决定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不可自行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但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三)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下面来讲一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后果,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未亲自出席,但委托他人出席;另一个是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
1.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1)监事会审议和上交所认定
按照沪市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做出决议并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二分之一,且无疾病、境外工作或学习等特别理由的,本所将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2)董事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按照深市和股转公司规定,上市公司(或精选层挂牌公司)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应当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下面看一下上市公司的董事都是如何进行说明的:
①关于非独立董事
②关于独立董事
(3)独立董事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①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案例: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古越龙山”,证券代码:600059)的独立董事张居适因故均未能出席七届二次、七届三次、七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其已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撤换。
②按照深市规定,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撤换后未满十二个月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按照沪市规定,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
③按照深市规定,如独立董事候选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2. 缺席董事会会议
(1)上市公司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案例: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瑞康医药”,证券代码:002589)董事张莲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被董事会提议撤换。
(2)按照深市规定,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按照沪市规定,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3. 监管案例
针对未亲自出席或缺席的情况整理了如下监管案例:
(1)未出席审议半年报的董事会,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刘开同,在公司审议《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未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且未对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被深交所给予监管函。
(2)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被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13 号《关于对丁晓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其中一项违法行为就是连续两次以上未出席董事会,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认定丁晓枫为不适当人选,在决定书出具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理出席,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李质仙身为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鲁泰A”)和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孚日股份”)的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出席2011年7月15日至8月17日期间鲁泰A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第十四次、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以及2011年8月23日至10月26日期间孚日股份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会议,且均未委托其他董事代理表决。鉴于上述违法行为,2011年11月24日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而且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4)案例:独立董事主动辞职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长期不亲自出席董事会,可能会遭遇股东大会的罢免,对独立董事而言还会在职业生涯中抹上不光彩的一笔。与其被动罢免,不如主动辞职。深交所的一个上市公司——安泰科技,自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十七、十八次会议,某独董因为出差等原因没有亲自出席,第十八次会议也没有委托出席(会议同天发的该独董的辞职公告),后续该独董在被股东大会撤换之前主动提出了离职。
二、董事会会议的列席问题(一)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
1. 经理
按照公司法规定,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2. 董事会秘书
按照上交所、深交所和股转公司的规定,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也应当列席董事会,并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3.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按照深交所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尽管规定上表述为“出席”,但其实质应属列席人员。
(二)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
1. 监事
按照公司法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2.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
按照沪市和深市规定,上市公司与保荐人签订的协议中应当规定,保荐人可列席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3. 财务顾问
按照沪市规定,上市公司与财务顾问签订的协议中应当规定,财务顾问可列席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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