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犯虚虚实实之病(应知应会九十问)

不犯虚虚实实之病(应知应会九十问)(1)

七十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何处理?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七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规定,党委常委会议多久应听取一次本地扫黑除恶工作汇报?

每季度。

七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规定,对党政领导追责的情形有哪些?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能履行扫黑除恶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按照《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对扫黑除恶工作不重视,扫黑除恶工作机制不完善,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导致黑恶势力发展蔓延、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

(二)对黑恶势力犯罪发现不及时、打击不主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打击不彻底,没有摧毁组织体系、铲除经济基础、打掉“保护伞”的;

(四)对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移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上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情形。

七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规定,对公安机关领导追责情形有哪些?

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对扫黑除恶工作领导不力、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在任期内,因领导不力和工作失职,导致辖区内黑恶势力坐大成势,被上级或异地公安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生效判决)打掉的,但能够主动发现,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的除外;

(一)对上级交办或者督办的涉黑涉恶案件、线索,隐瞒案情、弄虚作假、久拖不查、降格处理的,或者线索核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再次发生影响较大的案件的;

(二)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帮助逃避打击处理或干扰、阻挠办案,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的;

(三)违反办案纪律、泄露案情,造成举报人、证人、办案民警等受到打击报复或影响案件侦办工作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追究的。

具有本条所列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规定,对检法司机关领导追责情形有哪些?

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有该捕不捕、该诉不诉、该判不判、以罚代刑、降格处理行为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黑恶势力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枉法裁判等行为的,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七十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领导追责情形有哪些?

全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机构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行业扫黑除恶工作负领导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黑恶势力线索置之不理的;

(二)未能及时发现管辖范围内涉黑恶犯罪线索,或发现后未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的;

(三)应当配合而不配合办案部门查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配合不力的;

(四)在扫黑除恶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具有以上所列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便利条件、通风报信、纵容包庇、干扰阻挠办案、掩盖犯罪事实、开脱罪责,或以其他形式为黑恶势力犯罪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十七、如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保证?

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建设坚强战斗堡垒;严格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坚决把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高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能力。

七十八、村“两委”换届建立“负面清单”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具有负面行为的人员不能进“两委”班子:

①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

②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

③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④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

⑤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

⑥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⑦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⑧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⑨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⑩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七十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成员单位如何强化协作配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立足自身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基础上,还要加强协作配合。在防范方面,要加强各部门间的工作衔接,编织严密的防范网络,最大限度的压缩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在打击方面,各部门既要主动排查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又要支持和配合政法机关开展调查取证、评估作价、鉴定和资金查询、审计等工作。

八十、“保护伞”指哪些公职人员?

中国共产党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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