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燃气公司被罚118万(南京中燃踩雷反垄断)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开出2023年首张反垄断罚单,这笔罚单来自燃气行业,案涉罚没金额超过五千万。
本案案号为苏市监反垄断案〔2023〕1号。当事人为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南京中燃”)。
根据天眼查信息,南京中燃成立于2005年,由中燃投资有限公司全资控股。除燃气业务外,南京中燃还涉足石化天然气、电力销售以及房地产开发等多类业务。
根据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2016年起,南京中燃将购买燃气保险、燃气报警器、燃气具、金属波纹管等产品作为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燃气入户的必需环节,强制要求开发商购买。
不仅如此,如果开发商提出异议,南京中燃还会以拖延工程进度、拒绝供气等手段迫使其接受。此外,南京中燃针还对开发商超配套范围工程、非居民燃气管道工程收取不合理的安装费。
根据《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经营者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于上述垄断行为,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南京中燃处以罚款2083.7566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956.310891万元,合计罚没款高达5040.06751万元。此番罚款占上一年的销售额的具体比例,仍待反垄断执法机关进一步披露。
鉴于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始终将其作为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
据南都记者了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经营区域限于管道、电网等基础设施覆盖范围内,具有很强区域性特征。公用企业通过与地方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成为当地唯一提供服务的企业。
从过往案例来看,公用企业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强制搭售设备设施、指定交易建设工程服务、强行征收费用等等。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的重庆永康燃气垄断案,情节也与本案类似。2018年以来,重庆永康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要求用户购买推销的燃气灶、报警器和保险,最终被反垄断执法部门处以2020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约241万元。
还有安徽芜湖湾沚中燃公司,曾因指定燃气安装工程公司被罚没889万余元。又如四川富顺县天然气公司,因强制收取“预付气费款”被罚165.83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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