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过期食品(动车上禁用自热食品引热议)

近日,一则“广西铁路新条例:动车上禁用自热食品”印发网友热议针对网友质疑的“什么是可引发报警的自热食物”“在动车上使用盒饭热水会不会引发报警”等问题,8日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针对以上问题答记者问,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动车过期食品?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动车过期食品(动车上禁用自热食品引热议)

动车过期食品

近日,一则“广西铁路新条例:动车上禁用自热食品”印发网友热议。针对网友质疑的“什么是可引发报警的自热食物”“在动车上使用盒饭热水会不会引发报警”等问题,8日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针对以上问题答记者问。

自带加热食品存安全隐患 可携带上车不可车上使用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各种类型的自带加热食品,在方便部分人群外出旅行需要的同时,也容易带来安全隐患。所谓自带加热食品,通常是指不依赖电、火等能源加热,只需将特制的发热包放在食盒底部,加入适量的水就能够实现快速加热的效果。从有关实验看,当发热包使用时,通常在短时间内就迅速升温,温度高达120℃以上,同时释放出大量蒸汽。如果使用不当,就有可能发生爆炸,伤及自身及他人。

动车组列车由于运行速度快,且全部采用封闭结构,为保证行车安全,动车组列车上均装有烟雾报警装置。当车厢内出现烟雾或者蒸汽达到一定浓度时,烟雾报警装置就会自动发出报警,列车就必须减速缓行或者紧急制动,这样就容易给铁路运行造成安全隐患,轻则导致列车延误,重则危及广大旅客安全。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耀革解释,我区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过程中,高度重视从法律制度设计上对这方面问题作出规范,在学习借鉴福建、四川等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广西实际,明确规定禁止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等,并设立法律责任,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消除这类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从而更好地确保公共安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仅禁止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并不禁止携带。如果携带上车但不使用的,并不违反条例的规定。”

动车列车组提供的有偿盒饭不属于自热食品

有网民提出,在动车上使用冒热气的盒饭热水,是不是也会诱发烟雾报警?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在动车上使用盒饭热水冒热气等,与条例规定禁止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没有可比性。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因为,在通常情况下,盒饭热水冒出的水汽,因其量小且温度不够高,不足以达到触发烟雾报警程度,因而在动车上是可以使用的。但自带加热食品因其发热包在使用时,通常会在短时间内产生大量烟雾或蒸汽,极易达到触发动车组烟雾报警的程度。因此,对这类在动车组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应当比照在动车组上吸烟的危害性进行禁止。”

此外,动车组列车提供的有偿盒饭是在地面加工生产好的冷链食品,销售时通过列车上的专用微波炉进行加热。微波炉加热是利用磁控管,将电能转变成微波穿透食物,使食物被加热,不会产生外溢烟雾或蒸汽。因此,动车组列车上提供的有偿盒饭不属于自热食品。

此法适用在广西行政区域内运营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

作为地方性法规,有网友提出疑问,此法将适用哪些动车?是所有在广西内行驶的动车,还是仅指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动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的规定,所有列车包括高铁和普铁,也包括南宁铁路集团所属的动车在内,只要在广西行政区域内运营都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将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记者冼妍杏 实习生李海林)

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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