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钞票回收(成捆的钞票来者不拒)

文/曲轩

“靠钢吃钢”——贪腐 “蛀虫”背靠企业资源,利用手中职权大搞权钱交易,损公肥私、中饱私囊,最终被法律制裁。

钢铁属于重资产行业,投资体量大,产值高,建设项目、改造项目多,一些关键环节流转着大笔资金,吸引了个别内部人员和供应商、经销商等内外勾结牟利。时任昆钢某地州分公司经营部经理,营销部副部长、部长,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营销总监等职务的朱应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到9年时间受贿142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22年3月22日,朱应东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获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同时裁定其已退缴的涉案赃款142万余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旧钞票回收(成捆的钞票来者不拒)(1)

来者不拒的“感谢费”

出生于1973年2月的朱应东,因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4月12日被云南省师宗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6日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10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由师宗县人民法院办理。

说起先后利用春节、中秋给朱应东从送小钱到直接“砸上”金条的事,当时在云南省普洱做生意的方老板表示,就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朱应东在岗位上给予其公司及关联业务“照顾”和提供便利,让其生意能够顺顺当当地进行。

2013年中秋、2014年春节及中秋前,朱应东三次在办公室收受方老板送上的节前红包(共3万元)。经过持续“打点”,方老板如愿成为朱应东所在公司经营部的合作方,即使是钢材货源紧张的时期,方老板的货源依然能够得到及时供应。

“送金条是感谢我之前对他的帮助。”2017年春节前夕,朱应东到普洱出差,略尽“地主之谊”的方老板,直接送上一根500克的金条。朱应东说,2017年,他虽然还在营销岗位,但已被逐步边缘化,没有什么实权,直至离开营销岗位到其他公司任职,自己也没有帮上什么忙。据证人罗先生证实,朱应东装修别墅期间,曾委托其将一根500克的金条兑换成现金,大概兑了18万余元。

“只有他同意,我们的贸易链才能闭合。”2013年8月,云南一家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孔某说,为了在发货、销售、回款等业务上办理顺利,他一次送给时任昆钢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朱应东现金6万元。此后,“很会来事”的孔某在随后的中秋节、春节先后给朱应东送了各5000元的“过节费”。

先后三次给朱应东送了15万元的符老板说,自己2009年两次送钱,第一次给朱应东送10万元主要因为当时钢材资源配置比较紧张,而自己的项目钢材供应都能够得到及时保障,多亏了朱;后来再送上5万元现金,主要是感谢他帮自己儿子小符开办的公司成为其相关经营部的合作方。

下设州市一家经营部人员受所在公司安排,利用节日拜访的名目向时任分公司营销部部长及总经理助理的朱应东行贿9万元。他表示,朱应东掌握着分公司的价格政策和货源政策,给他输送利益,他就会给自己所在经营部更好的价格政策、保障经营部的货源。

“这个人很看重所谓人情往来。”同样送节礼的缪某表示,为了维持与朱应东的业务往来关系,他电话联系后到朱应东家,直接把10万元现金和土特产一起交给了朱应东的妻子,据说朱得知后只是“笑了笑”。此时的朱应东,对不法企业主抛来的“糖衣炮弹”,从开始时有所顾虑,到坦然笑纳已渐渐习以为常。

“我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是为了公司的实际利益,并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在师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朱应东如此辩解道。朱应东辩护人表示,朱应东2017年收受方老板一条500克的金条是事实,但其没有为方老板谋取利益,且当时朱应东已经调离销售总监岗位,就是想为其牟利也没有机会。

“没表示”就“不好办”

“没表示,就一直打哈哈。”提起往事,当时想转型做建材生意的周某,通过几次接触结识了时任营销总监的朱应东,但都被其以种种理由推脱。直到2015年6月,周某狠了狠心带上10万元现金,走进朱应东所在小区……这次送钱不久,周某如愿成为昆明经营部的建材大客户。为表示感谢并得到朱应东的持续关照,周某还在当年和2016年中秋、春节三次分别送给朱应东1万元现金。

在所谓“别人办事都这样”“别人也这样”的心态中,朱应东最终难逃“事后感谢”“人情往来”的诱惑。思想道德防线瓦解后,做事开始讲人情、讲关系,朱应东的努力方向渐渐“走偏”。

据朱应东交代,2015年初他从分公司调到总部一公司任营销总监,负责协调整个公司的钢材销售业务。当时周某多次表达了想做建材业务的想法,但自己一直没帮她。直到收了周某送来的10万元后,才帮助协调安排了周某的公司做昆明经营部的建材大客户,且之后一直维持其与经营部的建材业务。

2009年,朱应东利用担任昆钢某分公司经营部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当地一公司与分公司经营部构建“合作经营模式”提供便利和帮助,并在合作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客户渠道、钢材资源调配、物流运输配送、催收货款方面的“帮助”,为此得到该公司13万余元的“回报”。

奉上“协调费”后顺利中标

“中间商”借企业领导的职务影响力“无缝不钻”,千方百计建立利益链条,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破坏市场公平,损害企业利益。

“送钱给我,就是为拉关系,方便以后找我帮他办事。”说起几次收受强老板送的钱,朱应东记得十分清楚。他说第一次受贿是在2013年底收取10万元现金的所谓“协调费”——对方希望自己帮他协调推荐分公司准予其参与投标的授权书,答应在以后的合作中奉上预付款支付资金占用费。第二次是在2014年6月,自己收了20万元“感谢费”——对方感谢自己之前发放授权书,为其创造条件顺利中标高速公路,并在后续的钢材生产、货源调配、物流运输等环节中给予全面支持……后来几次同样送上的都是“说情费”。

对此,强老板也证实,他先后给朱应东送过60万元,两次都是为了能够中标高速建设项目所需要的钢材供应项目,并给予优惠的钢材价格。两次请朱应东帮忙协调如愿中标并得到十分优惠的钢材价格后,强老板所在公司还获得了一份配送合同,赚取了服务费。履行配送服务合同后,因没有如期获得高达136万元的配送服务费,强老板再次请朱应东帮忙协调。

2008年7月,朱应东到一家地州分公司经营部任经理,当时一个合作方于2009年分两次送上13万余元的所谓“奖励”,心照不宣的朱应东客气之余予以笑纳。投桃报李,朱应东说,“这家合作公司多次给我送钱,虽然都没提出过什么请求,但我在钢贸业务上会主动给他们提供帮助。”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法院经审理证实,2009年至2018年,朱应东在担任昆钢一地州经营部经理,营销部副部长、部长,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营销总监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42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法庭审理同时证实,案发后的2021年11月13日,朱应东的妻子上缴涉案赃款142万余元。

朱应东作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142万余元,属数额巨大。鉴于朱应东到案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等情节,法庭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2022年1月7日一审宣判后,朱应东不认可收受强老板60万元,称收受方老板等4人31万余元证据不足且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不构成受贿罪;同时表示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属自动投案,且已退赃等;上诉请求法院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2022年3月2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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