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的土地产权证有用吗(1950年代的土地证还有用吗)

50年代的土地产权证有用吗(1950年代的土地证还有用吗)(1)

实践中,经常会有人拿出1950年代的土地证来声明自己的权利。那么,这些土地证还有用吗?有效吗[呲牙]

一1950年代的土地证已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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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宪法》已经明确将全国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或集体了,一般认为这是笼统的征收。建国前乃至五十年代实行土地私有制,发的都是土地所有权证。

1950年《土地改革法》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最高法院1955年11月解答河北阜城县来信认为,在土地改革后,所有以前的一切老契,均已作废。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的批复,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私有土地契证认定范围内的土地,目前仍由原所有人合法使用的,可确定其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已由其他人使用或空闲未利用的土地,原土地所有人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

三重新确权。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宅基地基本上进行了一次重新确权初始登记,由村集体统一组织上报。因此,在一般意义上来说,这证已经失效,一般会被新证所覆盖。该证所在位置上的房屋土地没有确权的情况是少之又少。

四拆迁争议处置

新农村改造时,会遇到有人拿出七八十年前的土地证,城市人也会遇到此类情况。常见处置的基本原则是:

一是认定无效,不予认可。

二是违反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

三是举证证明是否被新证取代。

四是2名以上知情人指界或出具证人证言。

五是参考当地的相关政策和村里的拆迁规定。分析是否符合给予补偿的条件。

六是查明事实,证上原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是谁?现持有人是谁?现持有人是怎么得到的,如继承、买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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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例—证虽无效,如房屋继续由本人或者继承人在原址合法使用,且未重新确权,确属特例,可予确权

一般来说,土地改革前颁发的契证一律无效,土地改革期间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也失效,但房屋所有权未明确。

在土地房屋私有权契证一体的情况下,个人认为整本证无效。但是,既要考虑历史情况,也要尊重现实,应保护原产权人权益:

对房屋继续存在,并由原所有人或其后代继续合法使用的,可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没有房子,而强调某块地是自己宅基地的,实践中很难被认可。

当然,出现类似情况的概率太小了,一方面,这么多年没有办新证,明显属于遗漏;另一方面,房子没有经过修缮,能够坚持到七八十年到现在,那这房子也真够牢固的[呲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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