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下工作相关规定(四川人社厅再发文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高温天气户外工作时间规定)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我省再次发文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高温天气户外工作时间规定
近期,我省遭遇持续高温酷暑天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继今年7月下发《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后,近日再次发文,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高温天气户外工作时间规定,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在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要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除强调严格执行高温天气户外工作时间规定外,我省还对进一步落实防暑降温措施、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加强执法检查等提出工作要求。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要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要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用人单位要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要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外卖物流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要加强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畅通受理渠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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